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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2]17号文件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2]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18号文件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17号)精神,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行为,促进石油石化行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行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行为,是本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各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出成效。
  1.对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进行检查和处理。各市区、开发区要在对本辖区内所有加油站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1999年10月1日以后新建(包括改、扩、迁建)的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新建加油站,必须予以关闭:(1)无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2)非法占地或违章 建设的;(3)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未经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不符合规划的(属此类情况,还要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但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加油站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属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建设或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1]100号文件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2.对违法违规经营加油站进行检查和处理。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以及没有办理成品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证件不全的加油站,不论建站(经营)时间长短,不管投资方是谁,都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加油站,必须予以关闭:(1)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的;(2)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特别是设置在人口稠密地区和重要建筑物旁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又难以整改的;(3)存有严重偷逃税款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对存在超范围经营、从非法渠道进销油品、缺斤短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油站,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对不能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二)调整完善加油站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各市区、开发区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要做好加油站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解决部分路段加油站设置过密的问题。调整的原则是:现有公路加油站的合理间距为3-5公里左右;城区加油站设置半径为0.9-1.2公里左右;对农村加油站点设置要根据地理位置和农机具成品油需求情况确定,每村最多不超过2座。经贸和规划部门要以此为标准,对加油站点密集的地方进行实地测量,并初步确定搬迁或关闭的加油站名单。同时,经贸部门要在征求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所属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做出新建加油站规划调整工作。今后,各市区、开发区在旧城改造和道路拓宽建设中,要一律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重新规划加油站布局,不得重复建设。
  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1]1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严格的预核准制度。首先由当地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规定进行审查,然后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企业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也必须经省经贸委批准后进行。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中石化、中石油集团所属企业要把本系统网络建设与地方加油站发展规划结合起来,规范所属企业经营行为,模范执行加油站建设的政策规定。
  (三)对加油站实行分类管理,积极推进成品油流通方式创新。各市区、开发区经贸部门要结合制定加油站调整规划和对加油站的检查,会同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档案,实行分类管理与指导。对符合加油站规划、设施齐全、经营业绩好的社会加油站,要引导其加入中石化、中石油集团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对不符合规划和消防要求,设施简陋、经营效果差的加油站(点),要运用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整和淘汰。中石化、中石油集团所属企业要加快流通方式创新,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对社会加油站的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要加大对老加油站和收购加油站的改造力度,统一加油站标识,拆除有碍观瞻和安全的罩棚,推行规范化管理与服务。
  (四)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经贸、工商、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税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整治的牵头工作,批准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加油站规划,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进行处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加油站布局定点,检查清理城乡加油站违法建设和建筑安全隐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加油站占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查处非法占地加油站。质监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和炼油企业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土炼油、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监、经贸部门落实加油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工作。

 

  二、方法和步聚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到8月底结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集中整治阶段(7月底前)。各市区、开发区要认真组织各加油站做好自检,准备好各种证件和有关材料,并集中存放在加油站,以备检查。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检查,区别不同情况,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拿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并经集体研究后确定上报省经贸委的名单。各市区、开发区加油站调整规划要于6月14日前上报市经贸委。各级经贸部门要责令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关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于2003年12月31日前搬造或关闭。
  (二)重点抽查阶段(8月上旬)。市里组织力量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迎接省里的检查验收。抽查的重点是国道、省道和群众举报比较集中的地区。对专项整治不彻底、违法违规加油站问题仍比较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对工作敷衍、查处力度不够、故意隐瞒事实、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市里成立由经贸、工商、公安、建设、规划、质监、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各市区、开发区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正确处理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之间的关系,在抓好违法违规建设经营加油站查处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市场监督与管理的有效措施。中石化、中石油集团所属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里将成立成品油流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沟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开展有序竞争,推进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要于8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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