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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 2002-05-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既是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对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堵漏增收和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按照总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务必抓出成效。该项工作要在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管理局组织实施,对有偷、逃、骗税嫌疑的,交稽查局查处。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阶段抓好落实。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原则上分三个阶段进行,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主要是开展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搞好宣传发动,动员业户开展自查;集中整治阶段(7月底前),对本地区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总结阶段(8月底前),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工作经验,加强监管措施。各地要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选准突破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认真抓好查前培训,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加强舆论宣传,努力创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难度大、任务重,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更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与当地政府的工作部署协调一致,积极争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的有利时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及成果,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努力争取集贸市场内广大业户的理解与配合,为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各地要以这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契机,对各类集贸市场内的经营业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大力开展对漏征漏管户,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的清理。要建立与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广泛地搜集纳税人信息,通过对比业户管理信息,认真分析户数差异成因,从中查找漏征漏管户,对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在及时纳入正常管理的同时,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为强化税源控管工作奠定基础。

  五、以个体双定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增强定额调整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个体双定业户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等问题,不仅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此,各地要把对各类集贸市场中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定额调整,作为专项整治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通过对双定业户生产经营、发票使用等相关信息的采集、对比和评析,合理核定、调整定额,切实提高对双定业户的控管质量和效率。

  六、进一步强化对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认真做好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开票制度的落实和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地要将对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作为专项整治的一个重要方面,重点检查商业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以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转借代开、拒开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督促纳税人依法如实开具发票,遏制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偷税的违法行为。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行商业领域全面开票制度,并在总结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集贸市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从源头上强化对集贸市场和个体纳税人的税收监控。

  七、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各地对月营业额在10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应要求其建立收支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帐簿。对月营业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应要求其设置简易帐,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等帐表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对月营业额在30000元以上的,应要求其设置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对帐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征收。对尚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不按规定建立帐簿、建假帐及使用非法原始凭证的,要按《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八、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报送专项整治进度表(《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集贸市场业户建帐情况统计表》),每个阶段结束后5日内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 8月3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以及业户建帐等专题报告,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对于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以上未尽事宜,请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此项工作联系人:稽查局,高鹏;征管处,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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