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进?[2002]20号
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管理要求,我局决定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持以下证件到我局(延安三路236号2楼)申报大厅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年检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经营权的批件(内资为资格证书,外资为批准证书);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纳税人年检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正本(需要变更登记证正本内容的提供)。
二、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此次年检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相应复印件。
三、对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年检的进出口企业,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