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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1-21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基字[1997]4号

财政部驻湖北省、四川省、陕西省、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1994)195号]精神,财政部授权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所属分行、代表处就地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

  一、专员办事机构根据国家财政、信贷、财务等政策法规,对开发银行所属分行和代表处日常经营业务财务活动就地实施经常性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并向财政部报告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专员办事机构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机构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监督开发银行分行、代表处正确核算收支,对违反财会制度,隐瞒收入、乱列支出和偷逃税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金融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就地进行查处。

  三、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对开发银行所属分行及代表处下列财务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1.审查确认政策性停息(计息)挂帐贷款的利息收入。分行利息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发生政策性停息挂帐的贷款利息须经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确认后按规定办理。
  2.审查审批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开发银行分行按规定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1996年开发银行分行按规定不计提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各代表处不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如企业确有发生贷款呆帐和坏帐损失,需要核销的,按财政部(87)财商字第277号、(92)财商字第232号、财商字[1995]23号文件规定条件和权限由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和财政部审批。
  3.审查经营性租赁费、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开支。对经营性的租赁费和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前,开发银行所属分行、代表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次年业务经营租赁费和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开支计划,报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和财政部审批。
  4.审批递延资产的摊销。按照财商字[1995]23号、财基字[1996]1035号文要求,对列入递延资产的单项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当地专员办事机构审批后,按期分摊列入成本。
  5.审批代办手续费开支。开发银行所属分行、代表处有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的,须建立代办业务登记制度,编报代办业务报表,按季报送当地专员办事机构。经审查确认后,按代办业务量和规定的比例支付给代办的商业银行。各代办行应将代办手续费纳入收入核算。
  6.审查确认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开发银行所属分行、代表处应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进行认真审查,查明原因,由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确认后,报总行、财政部审批后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7.审查开发银行所属分行、代表处的非常损失。对因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当地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核实,签署意见上报财政部审批,据实列支。
  8.审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开发银行所属分行、代表处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对拟购建的固定资产,由分行和代表处编制计划,经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总行和财政部审批。对于社控、专控固定资产由总行和财政部下达购置指标,专员办事机构就地审批办理。
  9.审查业务招待费和代表处经费。根据财商字[1995]23号、24号文的要求,对开发银行分析、代表处的业务招待费及代表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开发银行所属分行、代表处的年度会计决算和经费决算资料由专员办事机构就地审查。
  根据财基字[1996]1035号文规定,分行、代表处应按时向当地专员办事机构报送报表、资料。专员办事机构对决算采取就地审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按有关法规进行就地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报财政部基建司、财政监督司备案。对政策界限不清等有争议的问题,报财政部处理。

  五、对开发银行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向财政部基建司、财政监督司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对重大违纪涉及有关单位的,专员办事机构有权检查取证。

  七、财政部授权办理的其他项。

  八、本通知自1996年起执行。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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