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办法监发[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指定以下单位承担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受理和技术评估工作。自2003年6月1日起受理以下资质的申请。各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可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受理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邮编:100007
咨询电话:010-64047878转2160
2、技术评估单位: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职业卫生)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
邮编:100050
咨询电话:010-63040705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放射防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康街2号
邮编:100088
咨询电话:010-62389943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
受理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联系方式同上)。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受理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联系方式同上)。
附件: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简介;
6、实验室有关资料;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申请资料的调整,以申请受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可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索取或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www.moh.gov.cn)。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第三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四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资料接收者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附件2)签字,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 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和复核者签字。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及时与技术评估单位联系,以确定现场评审日期。并在15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报卫生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公章。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未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未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并加盖公章。未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报卫生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转卫生部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
二、技术评估
第七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收到受理单位有关申请资料后,在15天内组成5人或7人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的专家由卫生部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抽取。技术评估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八条 现场考核程序和内容:
1、与申请认证单位接洽,安排技术评估日程;
2、听取法人或相关负责人汇报机构资质申请的基本情况;
3、听取技术负责人汇报技术方面情况;
4、按样品交接程序交接考核样品;
5、笔试;
6、核查有关的规章制度、质量手册、操作程序、档案资料和相关资料;
7、查验有关设施、仪器设备、工作场所;
8、现场操作考核;
9、收取考核样品检测报告;
10、专家组讨论评审意见,并进行投票,做出现场考核结论,填写技术评估表;
11、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考核意见及建议;
12、听取申请单位对现场考核结果的意见及解释、说明;
13、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复核。
第九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60天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评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第十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在结束现场考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原始记录、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技术评估程序审核和技术评估意见的汇总,做出综合性审核结论,上报卫生部审批。
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后批准、建议不批准。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复印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凭“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申请单位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受理单位,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未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卫生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整改后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4)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可按照本程序第六至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核。对于整改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在15日内做出批复意见。对于整改不合格的,按未通过资质审定办理。
四、其他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二十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受理单位申请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批准之日起每届满一年前一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年检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申请表》见附件6。卫生部应在收到年检申请后30日内做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附件1-6(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