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 2002-04-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平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国税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行业管理及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为减少未来费用和抵御各种风险,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或各类风险,采取预先提取一定数额的准备金,或者向境内、外保险机构投保相关财产、责任保险等财务措施。关于企业为减少未来费用和抵御各种风险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各项收入、费用。除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到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二、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