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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外汇会计业务手册》部分章节修订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2 生效日期: 1998-04-22
发布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1998]3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建设银行外汇会计业务手册》从1994年1月1日下发以后,我行外汇会计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并为业务的手册化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随着近年来外汇体制改革相关制度的出台以及《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部分条款的修改,《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手册》部分章节已经不能适应会计的核算需求,亟待修改,1998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外汇统计指标体系对我行外汇会计科目的修改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遵循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境内外同业对有关业务的核算办法,总行对《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手册》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外汇会计制度的修改(见附一)
  1.增加一级科目13个,其中:资产类科目7个、负债类科目4个、表外科目2个;
  2.修改一级科目8个,其中:资产类科目2个、负债类科目4个、共同类科目2个;
  3.删除一级科目7个,其中:资产类科目2个、负债类科目2个、共同类科目3个。


  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的修改(见附二)
  1.第二章“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删除,修改为“外汇资金清算往来”;
  2.第三章“境外代理行往来”增加境外分账户的核算;
  3.第四章“外汇买卖”全章内容修改;
  4.第七章“外汇存款”增加7天通知存款相关规定;
  5.第八章“外汇贷款”增加银团贷款、“以储顶贷”专项存款转贷款和信用证垫款的核算,修改逾期贷款、催收贷款、境外筹资转贷费的核算;
  6.第九章“贸易结算”补充票汇业务核算。
  此次修改未涉及的科目与章节,仍按《建设银行外汇会计业务手册》执行。请各行认真做好《建设银行外汇会计业务手册》的调整工作,保证外汇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一          外汇会计制度


  
第一章 外汇会计科目及科目使用说明

 

 

  一、新的外汇会计科目表


┌──┬────┬────────────────────┬─────┐
│序号│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  备注  │
├──┼────┼────────────────────┼─────┤
│  │    │1.资产类                │     │
├──┼────┼────────────────────┼─────┤
│  │    │(11)现金                │     │
├──┼────┼────────────────────┼─────┤
│1  │1110  │现金                  │     │
├──┼────┼────────────────────┼─────┤
│2  │1120  │运送中现金               │     │
├──┼────┼────────────────────┼─────┤
│  │    │                    │     │
├──┼────┼────────────────────┼─────┤
│  │    │(12)存放同业              │     │
├──┼────┼────────────────────┼─────┤
│3  │1210  │存放境外同业              │     │
├──┼────┼────────────────────┼─────┤
│4  │1211  │有息存放境外同业            │     │
├──┼────┼────────────────────┼─────┤
│5  │1220  │存放总行资金(分行专用)         │     │
├──┼────┼────────────────────┼─────┤
│6  │1222  │存放分行资金(辖内分支行专用)      │     │
├──┼────┼────────────────────┼─────┤
│7  │1230  │存放境内同业              │     │
├──┼────┼────────────────────┼─────┤
│8  │1231  │存放境内同业定期            │     │
├──┼────┼────────────────────┼─────┤
│9  │1240  │存放代理人民银行准备金(总行专用)    │     │
├──┼────┼────────────────────┼─────┤
│10 │1241  │存放总行准备金(分行专用)        │     │
├──┼────┼────────────────────┼─────┤
│11 │1242  │存放分行准备金(辖内分支行专用)     │     │
├──┼────┼────────────────────┼─────┤
│12 │1250  │存出保证金               │     │
├──┼────┼────────────────────┼─────┤
│  │    │                    │     │
├──┼────┼────────────────────┼─────┤
│  │    │(13)同业拆出              │     │
├──┼────┼────────────────────┼─────┤
│13 │1310  │系统内借出资金             │修改科目 │
├──┼────┼────────────────────┼─────┤
│14 │1320  │境外同业拆出              │     │
├──┼────┼────────────────────┼─────┤
│15 │1330  │境内同业拆出              │     │
├──┼────┼────────────────────┼─────┤
│16 │1340  │拆放金融性公司             │     │
├──┼────┼────────────────────┼─────┤
│17 │1350  │辖内行借出资金             │新增科目 │
├──┼────┼────────────────────┼─────┤
│  │    │                    │     │
├──┼────┼────────────────────┼─────┤
│  │    │(14)证券和票据             │     │
├──┼────┼────────────────────┼─────┤
│18 │1410  │短期投资                │     │
├──┼────┼────────────────────┼─────┤
│19 │1420  │买入外币票据              │     │
├──┼────┼────────────────────┼─────┤
│  │    │                    │     │
├──┼────┼────────────────────┼─────┤
│  │    │(15)应收款项              │     │
├──┼────┼────────────────────┼─────┤
│20 │1510  │应收同业拆出利息            │     │
├──┼────┼────────────────────┼─────┤
│21 │1511  │应收转贷款利息             │     │
├──┼────┼────────────────────┼─────┤
│22 │1520  │应收贷款利息              │     │
├──┼────┼────────────────────┼─────┤
│23 │1530  │期收外汇                │     │
├──┼────┼────────────────────┼─────┤
│24 │1540  │其他应收款               │     │
├──┼────┼────────────────────┼─────┤
│25 │1541  │进口信用证垫款             │新增科目 │
├──┼────┼────────────────────┼─────┤
│26 │1550  │催收贷款利息              │     │
├──┼────┼────────────────────┼─────┤
│  │    │                    │     │
├──┼────┼────────────────────┼─────┤
│  │    │(16)应收承兑或议付款          │     │
├──┼────┼────────────────────┼─────┤
│27 │1610  │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           │     │
├──┼────┼────────────────────┼─────┤
│28 │1620  │应收托收款项              │     │
├──┼────┼────────────────────┼─────┤
│29 │1630  │应收进口保证款项            │     │
├──┼────┼────────────────────┼─────┤
│30 │1640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            │     │
├──┼────┼────────────────────┼─────┤
│31 │1650  │应收国内外汇托收款项          │     │
├──┼────┼────────────────────┼─────┤
│32 │1660  │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          │     │
├──┼────┼────────────────────┼─────┤
│  │    │                    │     │
├──┼────┼────────────────────┼─────┤
│  │    │(17)贷款                │     │
├──┼────┼────────────────────┼─────┤
│33 │1710  │进口押汇                │     │
├──┼────┼────────────────────┼─────┤
│34 │1711  │出口押汇                │     │
├──┼────┼────────────────────┼─────┤
│35 │1720  │票据贴现                │     │
├──┼────┼────────────────────┼─────┤
│36 │1730  │短期外汇贷款              │     │
├──┼────┼────────────────────┼─────┤
│37 │1731  │长期外汇贷款              │     │
├──┼────┼────────────────────┼─────┤
│38 │1740  │商业借款转贷款             │     │
├──┼────┼────────────────────┼─────┤
│39 │1741  │买方信贷转贷款             │     │
├──┼────┼────────────────────┼─────┤
│40 │1742  │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款           │     │
├──┼────┼────────────────────┼─────┤
│41 │1743  │国际多事组织转贷款           │     │
├──┼────┼────────────────────┼─────┤
│42 │1744  │发行外汇债券转贷款           │     │
├──┼────┼────────────────────┼─────┤
│43 │1750  │委托分行专项贷款(总行专用)       │     │
├──┼────┼────────────────────┼─────┤
│44 │1751  │委托分行贷款(总行专用)         │     │
├──┼────┼────────────────────┼─────┤
│45 │1752  │委托分支行贷款(分行专用)        │     │
├──┼────┼────────────────────┼─────┤
│46 │1760  │委托贷款                │     │
├──┼────┼────────────────────┼─────┤
│47 │1761  │转贷银团贷款              │新增科目 │
├──┼────┼────────────────────┼─────┤
│48 │1762  │'以储顶贷'专项存款转贷款        │新增科目 │
├──┼────┼────────────────────┼─────┤
│49 │1770  │融资租赁贷款              │     │
├──┼────┼────────────────────┼─────┤
│50 │1780  │催收贷款                │     │
├──┼────┼────────────────────┼─────┤
│51 │1781  │逾期贷款                │新增科目 │
├──┼────┼────────────────────┼─────┤
│  │    │                    │     │
├──┼────┼────────────────────┼─────┤
│  │    │(18)固定资产              │     │
├──┼────┼────────────────────┼─────┤
│52 │1810  │固定资产                │     │
├──┼────┼────────────────────┼─────┤
│53 │1811  │累计折旧                │     │
├──┼────┼────────────────────┼─────┤
│54 │1812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     │
├──┼────┼────────────────────┼─────┤
│  │    │(19)其他资产              │     │
├──┼────┼────────────────────┼─────┤
│55 │1910  │信托资产                │     │
├──┼────┼────────────────────┼─────┤
│56 │1920  │长期投资                │     │
├──┼────┼────────────────────┼─────┤
│57 │1930  │无形资产(海外分行专用)         │     │
├──┼────┼────────────────────┼─────┤
│58 │1940  │递延资产                │     │
├──┼────┼────────────────────┼─────┤
│59 │1950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     │
├──┼────┼────────────────────┼─────┤
│60 │1960  │拨付所属外汇营运资本金         │     │
├──┼────┼────────────────────┼─────┤
│61 │1990  │发行外汇债券折价            │修改科目 │
├──┼────┼────────────────────┼─────┤
│62 │1991  │购入债券溢价              │新增科目 │
├──┼────┼────────────────────┼─────┤
│63 │1992  │待处理偿债物              │新增科目,│
│  │    │                    │暂不使用 │
├──┼────┼────────────────────┼─────┤
│  │    │                    │     │
├──┼────┼────────────────────┼─────┤
│  │    │2.负债类                │     │
├──┼────┼────────────────────┼─────┤
│  │    │(21)外汇储蓄存款            │     │
├──┼────┼────────────────────┼─────┤
│64 │2110  │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     │
├──┼────┼────────────────────┼─────┤
│65 │2111  │外汇定期储蓄存款            │     │
├──┼────┼────────────────────┼─────┤
│  │    │                    │     │
├──┼────┼────────────────────┼─────┤
│  │    │(22)单位外汇存款            │     │
├──┼────┼────────────────────┼─────┤
│66 │2210  │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     │
├──┼────┼────────────────────┼─────┤
│67 │2211  │单位定期外汇存款            │     │
├──┼────┼────────────────────┼─────┤
│  │    │                    │     │
├──┼────┼────────────────────┼─────┤
│  │    │                    │     │
├──┼────┼────────────────────┼─────┤
│  │    │(23)同业存款              │     │
├──┼────┼────────────────────┼─────┤
│68 │2310  │同业活期外汇存款            │     │
├──┼────┼────────────────────┼─────┤
│69 │2311  │同业定期外汇存款            │     │
├──┼────┼────────────────────┼─────┤
│70 │2320  │分行活期外汇存款(总行专用)       │     │
├──┼────┼────────────────────┼─────┤
│71 │2321  │分行定期外汇存款(总行专用)       │     │
├──┼────┼────────────────────┼─────┤
│72 │2330  │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款(分行专用)      │     │
├──┼────┼────────────────────┼─────┤
│73 │2331  │辖内行定期外汇存款(分行专用)      │     │
├──┼────┼────────────────────┼─────┤
│74 │2340  │代理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总行专用)    │     │
├──┼────┼────────────────────┼─────┤
│75 │2341  │分行准备金存款(总行专用)        │     │
├──┼────┼────────────────────┼─────┤
│76 │2342  │辖内行准备金存款(分行专用)       │     │
├──┼────┼────────────────────┼─────┤
│  │    │                    │     │
├──┼────┼────────────────────┼─────┤
│  │    │(24)其他存款              │     │
├──┼────┼────────────────────┼─────┤
│77 │2410  │贷款转存款               │     │
├──┼────┼────────────────────┼─────┤
│78 │2420  │存入保证金               │     │
├──┼────┼────────────────────┼─────┤
│79 │2430  │信用卡备用金              │     │
├──┼────┼────────────────────┼─────┤
│80 │2440  │临时存款                │     │
├──┼────┼────────────────────┼─────┤
│81 │2462  │“以储顶贷”专项存款          │新增科目 │
├──┼────┼────────────────────┼─────┤
│  │    │                    │     │
├──┼────┼────────────────────┼─────┤
│  │    │(25)同业拆入              │     │
├──┼────┼────────────────────┼─────┤
│82 │2510  │系统内借入资金             │修改科目 │
├──┼────┼────────────────────┼─────┤
│83 │2520  │境外同业拆入              │     │
├──┼────┼────────────────────┼─────┤
│84 │2530  │境内同业拆入              │     │
├──┼────┼────────────────────┼─────┤
│85 │2540  │金融性公司拆入             │     │
├──┼────┼────────────────────┼─────┤
│86 │2550  │辖内行借入资金             │新增科目 │
├──┼────┼────────────────────┼─────┤
│  │    │                    │     │
├──┼────┼────────────────────┼─────┤
│  │    │(26)应付款项              │     │
├──┼────┼────────────────────┼─────┤
│87 │2610  │应付定期存款利息            │     │
├──┼────┼────────────────────┼─────┤
│88 │2611  │应付同业拆入利息            │     │
├──┼────┼────────────────────┼─────┤
│89 │2612  │应付境外借款利息            │     │
├──┼────┼────────────────────┼─────┤
│90 │2613  │应付债券利息              │     │
├──┼────┼────────────────────┼─────┤
│91 │2620  │代收委托贷款利息            │     │
├──┼────┼────────────────────┼─────┤
│92 │2630  │期付外汇                │     │
├──┼────┼────────────────────┼─────┤
│93 │2640  │其他应付款               │     │
├──┼────┼────────────────────┼─────┤
│94 │2650  │待转营业收入              │修改科目 │
├──┼────┼────────────────────┼─────┤
│95 │2660  │汇入汇款                │     │
├──┼────┼────────────────────┼─────┤
│96 │2670  │汇出汇款                │修改科目 │
├──┼────┼────────────────────┼─────┤
│  │    │                    │     │
├──┼────┼────────────────────┼─────┤
│  │    │(27)应付承兑或议付款          │     │
├──┼────┼────────────────────┼─────┤
│97 │2710  │代收信用证出口款项           │     │
├──┼────┼────────────────────┼─────┤
│98 │2720  │代收托收款项              │     │
├──┼────┼────────────────────┼─────┤
│99 │2730  │应付进口保证款项            │     │
├──┼────┼────────────────────┼─────┤
│100 │2740  │应付进口代收款项            │     │
├──┼────┼────────────────────┼─────┤
│101 │2750  │发出国内外汇托收单证          │     │
├──┼────┼────────────────────┼─────┤
│102 │2760  │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          │     │
├──┼────┼────────────────────┼─────┤
│  │    │                    │     │
├──┼────┼────────────────────┼─────┤
│  │    │(28)外汇借款              │     │
├──┼────┼────────────────────┼─────┤
│103 │2810  │境外商业借款              │     │
├──┼────┼────────────────────┼─────┤
│104 │2820  │买方信贷借款              │     │
├──┼────┼────────────────────┼─────┤
│105 │2830  │外国政府借款              │     │
├──┼────┼────────────────────┼─────┤
│106 │2840  │国际金融组织借款            │     │
├──┼────┼────────────────────┼─────┤
│107 │2850  │发行外汇债券              │     │
├──┼────┼────────────────────┼─────┤
│108 │2851  │发行外汇债券溢价            │修改科目 │
├──┼────┼────────────────────┼─────┤
│109 │2852  │购入债券折价              │新增科目 │
├──┼────┼────────────────────┼─────┤
│  │    │                    │     │
├──┼────┼────────────────────┼─────┤
│  │    │(29)其他负债              │     │
├──┼────┼────────────────────┼─────┤
│110 │2910  │代理贷款资金(分行专用)         │     │
├──┼────┼────────────────────┼─────┤
│111 │2911  │借入总行资金(分行专用)         │     │
├──┼────┼────────────────────┼─────┤
│112 │2912  │借入分行资金(辖内行专用)        │     │
├──┼────┼────────────────────┼─────┤
│113 │2920  │委托贷款资金              │     │
├──┼────┼────────────────────┼─────┤
│114 │2930  │信托负债                │     │
├──┼────┼────────────────────┼─────┤
│115 │2940  │外汇买卖损失准备            │     │
├──┼────┼────────────────────┼─────┤
│116 │2950  │应结汇款项               │     │
├──┼────┼────────────────────┼─────┤
│117 │2961  │银团贷款资金              │新增科目 │
├──┼────┼────────────────────┼─────┤
│118 │2990  │呆账准备金               │     │
├──┼────┼────────────────────┼─────┤
│119 │2991  │坏账准备金               │     │
├──┼────┼────────────────────┼─────┤
│120 │2992  │投资风险准备金             │     │
├──┼────┼────────────────────┼─────┤
│  │    │                    │     │
├──┼────┼────────────────────┼─────┤
│  │    │                    │     │
├──┼────┼────────────────────┼─────┤
│  │    │3.权益类                │     │
├──┼────┼────────────────────┼─────┤
│121 │3110  │上级拨入外汇营运资本金         │     │
├──┼────┼────────────────────┼─────┤
│122 │3120  │外汇营运资本金(总行专用)        │     │
├──┼────┼────────────────────┼─────┤
│123 │3130  │资本公积金(海外分行专用)        │     │
├──┼────┼────────────────────┼─────┤
│124 │3140  │盈余公积金(海外分行专用)        │     │
├──┼────┼────────────────────┼─────┤
│125 │3150  │本年利润                │     │
├──┼────┼────────────────────┼─────┤
│126 │3160  │利润分配                │     │
├──┼────┼────────────────────┼─────┤
│  │    │                    │     │
├──┼────┼────────────────────┼─────┤
│  │    │4.共同类                │     │
├──┼────┼────────────────────┼─────┤
│127 │4110  │外汇清算资金往来            │修改科目 │
├──┼────┼────────────────────┼─────┤
│128 │4310  │内部往来                │     │
├──┼────┼────────────────────┼─────┤
│129 │4410  │外汇调整(总行专用)           │     │
├──┼────┼────────────────────┼─────┤
│130 │4411  │经营套汇                │     │
├──┼────┼────────────────────┼─────┤
│131 │4412  │代客套汇                │     │
├──┼────┼────────────────────┼─────┤
│132 │4413  │结售汇                 │修改科目 │
├──┼────┼────────────────────┼─────┤
│133 │4414  │外汇兑换                │     │
├──┼────┼────────────────────┼─────┤
│134 │4510  │预拨费用                │     │
├──┼────┼────────────────────┼─────┤
│  │    │                    │     │
├──┼────┼────────────────────┼─────┤
│  │    │5.损益类                │     │
├──┼────┼────────────────────┼─────┤
│135 │5110  │利息收入                │     │
├──┼────┼────────────────────┼─────┤
│136 │5111  │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
├──┼────┼────────────────────┼─────┤
│137 │5120  │手续费收入               │     │
├──┼────┼────────────────────┼─────┤
│138 │5121  │其他营业收入              │     │
├──┼────┼────────────────────┼─────┤
│139 │5122  │外汇买卖收益              │     │
├──┼────┼────────────────────┼─────┤
│140 │5123  │投资收益                │     │
├──┼────┼────────────────────┼─────┤
│141 │5124  │营业外收入               │     │
├──┼────┼────────────────────┼─────┤
│142 │5210  │利息支出                │     │
├──┼────┼────────────────────┼─────┤
│143 │5211  │同业往来利息支出            │     │
├──┼────┼────────────────────┼─────┤
│144 │5220  │手续费支出               │     │
├──┼────┼────────────────────┼─────┤
│145 │5221  │营业费用                │     │
├──┼────┼────────────────────┼─────┤
│146 │5222  │税金支出(海外分行专用)         │     │
├──┼────┼────────────────────┼─────┤
│147 │5223  │其他营业支出              │     │
├──┼────┼────────────────────┼─────┤
│148 │5224  │外汇买卖损失              │     │
├──┼────┼────────────────────┼─────┤
│149 │5225  │营业外支出               │     │
├──┼────┼────────────────────┼─────┤
│  │    │6.表外科目               │     │
├──┼────┼────────────────────┼─────┤
│150 │601   │境外开来信用证             │     │
├──┼────┼────────────────────┼─────┤
│151 │602   │收到保函                │     │
├──┼────┼────────────────────┼─────┤
│152 │603   │开立保证凭信              │     │
├──┼────┼────────────────────┼─────┤
│153 │604   │代保管有价证券及票据          │     │
├──┼────┼────────────────────┼─────┤
│154 │605   │重要空白凭证              │     │
├──┼────┼────────────────────┼─────┤
│155 │606   │外汇额度                │     │
├──┼────┼────────────────────┼─────┤
│156 │607   │利率掉期协议              │     │
├──┼────┼────────────────────┼─────┤
│157 │608   │货币掉期协议              │     │
├──┼────┼────────────────────┼─────┤
│158 │609   │远期利率协议              │     │
├──┼────┼────────────────────┼─────┤
│159 │610   │期货协议                │     │
├──┼────┼────────────────────┼─────┤
│160 │611   │期权协议                │     │
├──┼────┼────────────────────┼─────┤
│161 │612   │待收委托贷款利息            │     │
├──┼────┼────────────────────┼─────┤
│162 │613   │远期结售汇               │新增科目,│
│  │    │                    │暂不使用。│
├──┼────┼────────────────────┼─────┤
│163 │614   │担保物                 │新增科目,│
│  │    │                    │暂不使用。│
└──┴────┴────────────────────┴─────┘

 


  二、一级外汇会计科目变动
  1.增加科目


┌────┬───────────────────────┬─────┐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 科目性质 │
├────┼───────────────────────┼─────┤
│1350  │辖内行借出资金                │资产类  │
├────┼───────────────────────┼─────┤
│1540  │进口信用证垫款                │产类   │
├────┼───────────────────────┼─────┤
│1761  │转贷银团贷款                 │资产类  │
├────┼───────────────────────┼─────┤
│1762  │“以储顶贷”专项存款转贷款          │资产类  │
├────┼───────────────────────┼─────┤
│1781  │逾期贷款                   │资产类  │
├────┼───────────────────────┼─────┤
│1991  │购入债券溢价                 │资产类  │
├────┼───────────────────────┼─────┤
│1992  │待处理偿债物                 │资产类  │
├────┼───────────────────────┼─────┤
│2462  │“以储顶贷”专项存款             │负债类  │
├────┼───────────────────────┼─────┤
│2550  │辖内行借入资金                │负债类  │
├────┼───────────────────────┼─────┤
│2852  │购入债券折价                 │负债类  │
├────┼───────────────────────┼─────┤
│2961  │银团贷款资金                 │负债类  │
├────┼───────────────────────┼─────┤
│613   │远期结售汇                  │表外科目 │
├────┼───────────────────────┼─────┤
│614   │担保物                    │表外科目 │
└────┴───────────────────────┴─────┘


  2.修改科目


┌────┬────────────┬──────────┬─────┐
│科目代号│    原科目名    │    现科目名   │ 科目性质 │
├────┼────────────┼──────────┼─────┤
│1310  │系统同业拆出      │系统内借出资金   │资产类  │
├────┼────────────┼──────────┼─────┤
│1990  │外汇债券折价      │发行外汇债券折价  │资产类  │
├────┼────────────┼──────────┼─────┤
│2510  │系统同业拆入      │系统内借入资金   │负债类  │
├────┼────────────┼──────────┼─────┤
│2650  │暂记利息        │待转营业收入    │负债类  │
├────┼────────────┼──────────┼─────┤
│2670  │汇出境外汇款      │汇出汇款      │负债类  │
├────┼────────────┼──────────┼─────┤
│2851  │外汇债券溢价      │发行外汇债券溢价  │负债类  │
├────┼────────────┼──────────┼─────┤
│4110  │国内外汇联行往来    │外汇清算资金往来  │共同类  │
├────┼────────────┼──────────┼─────┤
│4413  │外汇买卖        │结售汇       │共同类  │
└────┴────────────┴──────────┴─────┘


  3.删除科目


┌────┬───────────────────────┬─────┐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 科目性质 │
├────┼───────────────────────┼─────┤
│1260  │存放代理人民银行留成现汇           │资产类  │
├────┼───────────────────────┼─────┤
│1590  │应收贷款挂账利息               │资产类  │
├────┼───────────────────────┼─────┤
│2220  │单位留成现汇存款               │负债类  │
├────┼───────────────────────┼─────┤
│2690  │待转营业收入                 │负债类  │
├────┼───────────────────────┼─────┤
│4111  │国内分行往来                 │共同类  │
├────┼───────────────────────┼─────┤
│4210  │辖内外汇联行往来               │共同类  │
├────┼───────────────────────┼─────┤
│4211  │辖内行往来                  │共同类  │
└────┴───────────────────────┴─────┘

 


  三、外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1310 系统内借出资 金该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总行向一级分行借出的外汇资金。该科目按一级分行设立明细账户。借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2.1350 辖内行借出资金 该科目核算辖内上级行向辖内下级行借出的外汇资金。按下级行设明细账户。借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3.1530 期收外汇 本科目用于核算本行进行即期、远期外汇交易时到期应收的外汇款项。交易发生时记借方,到期交割时记贷方。
  4.1541 进口信用证垫款 该科目核算和反映银行开出信用证后收到国外寄来单据时,由于进口商存款及保证金不足,不能按时对外支付,而由本行被动垫付的款项。发生垫款时记借方,收回垫款时记贷方。
  5.1761 转贷银团贷款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集中各成员行银团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
  6.1762 “以储顶贷”专项存款转贷款 本科目核算用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来用于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以储顶贷”专项资金存款发放的贷款。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贷款时记贷方。
  7.1780 催收贷款 本科目核算逾期(含展期)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按有关规定应列为呆滞或呆账的贷款,转入催收贷款时记借方,收回或核销时记贷方。
  8.1781 逾期贷款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发放的借款人因故到期(含展期)后不能归还的各类贷款。转入时记借方,收回或转出时记贷方。
  9.1990 发行外汇债券折价 本科目核算内容与原“1990外汇债券折价”科目核算内容相同。
  10.1991 购入债券溢价 本科目核算购入的外汇债券实付金额高于面值的差额,发生时记借方,每个结息日和规定日进行摊销、冲减利息收入和卖出债券最终冲销时记贷方。
  11.2462 “以储顶贷”专项存款 本科目核算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来用于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以储顶贷”专项资金存款。存入时记贷方,归还时记借方。
  12.2510 系统内借入资金 本科目核算一级分行向总行借入的资金,借入时记贷方,归还时记借。
  13.2550 辖内行借入资金 本科目核算辖内下级行向辖内上级行借入的外汇资金。借入时记贷方,归还时记借方。
  14.2630 期付外汇 本科目核算本行进行即期和远期交易时到期应付的外汇款项。交易发生时记贷方,交割时记借方。
  15.2650 待转营业收入 本科目核算内容与原“2650暂记利息”相同。
  16.2660 汇入汇款 该科目名称不变,核算内容修改。本科目核算通过境外代理行汇入的境外汇入款项或由总行、一级分行及同业转汇的境内汇入款项,该科目下设两个二级科目:境内户、境外户。
  17.2670 汇出汇款 本科目核算通过境外代理行汇出的境外汇款或通过总行、一级分行转汇的境内汇款,该科目下设两个明细账户:境内户,境外户。
  18.2851 发行外汇债券溢价 该科目核算内容与原“2851外汇债券溢价”科目核算内容相同。
  19.2852 购入债券折价 本科目核算购入的外汇债券实付金额低于面值的差额,发生时记贷方,每个结息日和规定日进行摊销增加利息收入和卖出债券最终冲销时记借方。
  20.2950 应结汇款项(非新增科目) 本科目核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应办理结汇但尚未实际办理结汇手续的汇入汇款资金。由汇入汇款转入时记贷方,实际办理结汇时记借方。
  21.2961 银团贷款资金 本科目核算我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集中的银团贷款资金,按银团贷款成员行设立明细账户,成员行资金到账时记贷方,贷款偿还时记借方。
  22.4110 外汇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直接参加总行外汇资金清算的分行在系统内划拨外汇资金和办理异地外汇汇款时所发生的收付款项。
  23.4411 经营套汇 本科目核算经批准通过国际市场调剂货币种类的自营套汇和年终利润结转产生的套汇业务,也用于核算本行押运出境的一种外币现钞转存为另一种外币现汇及非美元币种结售汇形成的套。
  24.4413 结售汇 本科目核算内容与原“4413外汇买卖”科目核算内容相同。
  25.4414 外汇兑换 本科目核算来华人员和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本外币之间买卖的行为和出纳业务中的辅币找零业务。买入外币时记贷方,卖出外币时记借方。
 
第二章 外汇会计报表


 
  由于外汇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的变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新的会计统计指标要求,原来的外汇会计报表也做了相应变动。


  一、外汇业务试算平衡表(格式见FEBS97优化版报表模块)
  根据外汇会计科目的增加、修改、删除变化,外汇业务试算平衡表中的项目也相应做了改动。


  二、逾期贷款明细表(格式见FEBS97优化版报表模块)


  三、外汇业务损益表格式不变


  四、外汇业务经营收支明细表格式不变


  五、外汇业务资产负债表(格式见FEBS97优化版报表模块)
  1.“汇出境外汇款”改为“汇出汇款”。
  2.原补充资料部分删除。

附:二         外汇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 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核算

 

 

  一、概述
  (一)1997年7月总行下发建外字〔1997〕第112号“关于使用SWIFT发送付款指令的通知”,联行汇款开始采用SWIFT MT205。根据新的外汇资金清算方式,现正式取消外汇联行业务,更名为外汇清算资金往来业务。“外汇联行行号”更名为“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号”,号码不变。外汇联行密押取消,由PCCONET自动加押。
  (二)外汇清算资金往来仍采用总行集中转账制,分行间不允许相互开立清算账户。对付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商业银行开户的结算款,如当地有建设银行国际业务机构的,采取“先直后横”方式划拨款项。异地收款单位所在地没有建设银行国际业务机构的,可通过收款单位所在地省会城市的建设银行国际业务机构办理,也可通过建立同业往来关系的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汇。
  (三)外汇清算资金往来不分往账户和来账户,使用核销账,采用逐笔核销方式。
  (四)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暂时使用特种转账凭证,以加押报文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二、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核算处理手续
  (一)参加外汇清算资金往来的分行间汇划款项的核算。
  1.发报行接受客户汇款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在客户汇款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退客户,以第二联作为借方凭证,同时拟发汇款电文,根据电文填制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一联,以汇款电文作为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至××行
  2.收报行收到电文并核对无误后,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凭证加盖业务用章后退客户,另外两联作为记账凭证,以清算报文做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至××行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
     或有关科目
  3.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发报行汇款电文自动划转发报行款项到收报行账户,并以发报行汇款电文作为记账依据。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至××行
   贷:分行活期外汇存款至××行
  同时自动生成清算报文,给发报行和收报行。
  4.发报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至××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至活期户
  5.收报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总行资金至活期户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至行
  (二)一级分行转汇辖内行款项的核算。
  1.甲地二级行收到其客户向乙地二级行汇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客户汇款申请书第一联盖章后退客户,以第二联作为借方凭证;同时拟发汇款电文,发给其一级行,并以汇款电文作为附件,填制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贷:汇出汇款至境内户
  2.甲地一级分行收到其二级行汇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拟制汇款电文,发给乙地一级行,同时生成辖内清算报文给其二级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辖内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以汇款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款至××二级分行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至××分行
  3.甲地二级行收到其一级行辖内清算报文,据以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转销汇出汇款科目。
  借:汇出汇款至境内户
   贷:存放分行资金至活期户
  4.乙地一级行收到甲地一级行汇款电文后,据以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汇款电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同时生成辖内清算报文发给其二级行。以辖内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至甲地建行
   贷: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款至××二级行
  5.乙地二级行收到其一级行辖内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三联(一借二贷),一联贷方凭证加盖业务用章后退客户,另外二联记账,辖内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分行资金至活期户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户
     或有关科目
  6.总行清算中心根据收到的甲地一级行的汇款电文,办理甲乙两地一级行之间款项划转,账务处理同前。
  7.甲乙两地一级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办理外汇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转销,会计分录同前。
  (三)一级分行下属两个二级行之间汇划款项的核算。
  同一个清算行所属两个二级行之间汇划款项,直接由付款行发报给其一级行,一级行划款后,生成清算报文给付款行和收款行,付款行和收款行凭以制单记账,此类资金划拨通过汇出汇款科目核算,而不通过外汇清算资金往来科目核算。
  1.付款行收到其客户汇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在客户汇款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退客户,以第二联作为借方凭证,同时拟发汇款电文给其一级行,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以汇款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贷:汇出汇款至境内户
  2.一级分行收到辖内行汇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记账,同时生成辖内清算报文分别发给两个二级行。
  借: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款至××二级分行
   贷: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款至××二级分行
  3.付款行收到一级分行清算报文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
  借:汇出汇款至境内户
   贷:存放分行资金至活期户
  4.收款行收到一级分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以一联贷方凭证盖章后给客户作为收账通知,另外两联作为记账凭证,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分行资金至活期户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第三章 境外代理行往来的核算

 

 

  一、概述
  我行与境外代理行往来仍采取三种核算方式:1.总行集中开户记账核算;2.分行开立分账户记账核算;3.分行单独开户记账核算。第1、3种核算办法不变,仅修改第2种即分行开立分账户记账核算办法。
  经总行批准,目前许多分行在境外账户行开立了与总行境外账户挂钩的分账户,通过分账户直接与境外账户行办理收、付款,分账户的每日余额由境外账户行主动拨转总行账户。根据原核算办法,一级科目“存放境外同业”不能真实反映全行存放境外同业资金情况,鉴此,取消二级科目“存放境外同业至境外分账户至××代理行”,增加二级科目“存放总行资金至境外分账户至××代理行”。
  (一)分行通过分账户收款的核算。
  1.分行收到境外账户行的清算报文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总行资金至境外分账户一××代理行
   贷:汇入汇款至境外户
     或有关科目
  2.分行解付款项给客户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作收账通知,另两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汇入汇款至境外户
    或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二)分行通过分账户付款的核算。
  1.分行受理客户汇款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在客户汇款申请第一联盖章后退客户,以第二联作为借方凭证;同时拟发汇款电文,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以汇款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户
    或有关科目
   贷:汇出汇款至境外户
  2.待收到境外账户行清算报文时,应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
  借:汇出汇款至境外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至境外分账户一××代理行
  (三)分账户余额结转的核算。
  1.分账户余额在贷方。
  (1)总行收到境外账户行分账户贷方余额拨至总行账户的通知时,以境外账户行报单作为记账依据。同时生成清算报文发给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至××代理行户
   贷:分行活期外汇存款至××户
  (2)分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要及时与境外账户行的报单进行勾对,并及时结转,结转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借方凭证附件,以境外行报单作为贷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总行资金至活期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至境外分账户一××代理行
  2.分账户余额在借方。
  (1)总行收到境外账户行分账户借方余额拨至总行账户的通知时,以境外行报单作为记账依据。同时生成清算报文发给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至××行
   贷:存放境外同业至××代理行户
  (2)分行接到总行清算报文时,要及时与境外账户行的报单进行勾对,并及时结转,结转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以境外行报单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总行资金至境外分账户一××代理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至活期户

第四章 外汇买卖的核算

 

第一节 概述


 
  外汇买卖是银行经营外汇的重要业务之一。我行办理的外汇买卖业务按照买卖的目的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国际结算和支付的需要进行的外汇买卖,一类是由于资金保值或盈利的需要而进行的外汇买卖;按照买卖的币种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本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即结售汇业务,一类是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包括代客外汇买卖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办理外汇买卖业务,要通过外汇买卖类科目进行会计管理和核算。外汇买卖类科目是实行外汇分账制的特定科目,它在账务组织中起着联系和平衡的作用。外汇买卖类科目有结售汇、外汇兑换、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总行专用)等五个科目,分别用于核算不同类型的外汇买卖业务。所有的外汇买卖类业务均采用交易日入账原则,交易日和资金实际交割日之间采用“期收外汇”和“期付外汇”做为过渡科目。


  一、结售汇与外汇兑换科目的使用范围
  结售汇与外汇兑换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人民币与各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其中:结售汇科目用于核算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本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买入外币时银行借记外币有关科目,贷记外币本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贷记人民币有关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外币本科目,贷记外币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有关科目,贷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
  外汇兑换科目用于核算来华人员和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买卖外汇的行为和出纳业务中的辅币找零业务。买入外币时银行借记外币有关科目,贷记外币本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贷记人民币有关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外币本科目,贷记外币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有关科目,贷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
  结售汇与外汇兑换科目总账采用通用账页,按币种分别登记,明细账则采用外汇买卖特种账页,账页结构是在买入、卖出栏下又各分为借方和贷方,在一个账户上同时记外币和人民币账。当买入外币时,外币记在买入栏下的贷方,相应的人民币记在买入栏下的借方;当卖出外币时,外币记在卖出栏下的借方,相应的人民币记在卖出栏下的贷方。然后结出外币及人民币余额,分别记入余额栏。


  二、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的使用范围
  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各种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代客套汇科目核算的是应客户的要求办理的两种可兑换货币之间的买卖业务,以及同币种现汇与现钞之间的兑换。经营套汇科目核算的是经批准通过国际市场调剂货币种类的自营套汇业务,也用于核算本行外币现钞押运出境后转存为外币现汇及非美元币种结售汇和利润结转形成的套汇。没有经总行批准开办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只能用本科目核算外币现钞外运业务中发生的钞汇折算和非美元币种结售汇和利润结转形成的套汇。外汇调整科目核算的是总行向国际金融市场调剂货币种类,进行保值性质的外汇资产结构调整,使用本科目时需要经总行领导专项批准。
  代客套汇、经营套汇与外汇调整科目总账采用通用账页,按外币币种设置账户。明细账采用外汇买卖特种账页,账页结构是在买入、卖出栏下又各分为借方和贷方,在一个账户上同时记外币和美元账。当以美元买入外币时,外币记在买入栏下的贷方,相应的美元记在买入栏下的借方;当卖出外币买入美元时,外币记在卖出栏下的借方,相应的美元记在卖出栏下的贷方。然后结出外币及美元余额,分别记入余额栏。


  三、期收外汇和期付外汇科目的使用范围
  所有外汇买卖类业务核算,均采用交易日入账原则。交易发生和资金交割之间通过“期收外汇”和“期付外汇”科目过渡。“期收外汇”专门用于核算本行进行即期、远期外汇交易到期交割时应收的外汇款项。交易发生时记借方,交割时记贷方。
  “期付外汇”专门用于核算本行进行即期和远期交易到期交割时应付的外汇款项。交易发生时记贷方,交割时记借方。“期收外汇”和“期付外汇”下按“即期户”和“远期户”分别设户,并使用核销账,采用逐笔核销方式,业务发生后要逐笔记载,经常对账,迅速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节 结售汇业务及其平盘的核算


 
  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来华人员和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本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行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结售汇业务通过“结售汇”科目核算,来华人员和个人结售汇业务以及辅币找零业务通过“外汇兑换”科目核算。
  结售汇业务按照交易的期限可分为即期结售汇和远期结售汇两种。其中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交割时间的不同,又分为当日交割(T+0交易)、隔日交割(T+1交易)、隔两日交割(T+2交易)几种情况。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及其平盘的核算
  (一)结汇业务的核算。结汇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换成相应人民币资金的行为。结汇按款项性质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两种。资本项下结汇,银行凭单位结汇申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核准件办理;经常项下结汇,由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1.交割日与交易日为同一天(T+0交易)结汇业务的核算。银行办理结汇时,填制外汇买卖凭证一式八联,其中一、七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六联凭以登记“敞口头寸登记表”,三、四联分别做外币和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的借贷方凭证,第二、五联分别做有关科目的借贷方凭证,第八联为核销联。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户    结汇币种
    或有关科目
   贷:结售汇             结汇币种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科目            人民币
  2.交割日大于交易日(T+1或T+2交易)的结汇业务的核算。
  (1)交易日的核算。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或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时,填制外汇买卖凭证一式八联,各联用法同前。会计分录为:
  借: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结汇币种
   贷:结售汇             结汇币种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其他应付款至结售汇户     人民币
  (2)交割日的核算。银行根据交割结果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两套,其中一联借方凭证和一联贷方凭证盖章后分别作扣款通知和人民币收账通知,其余四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外币
   贷: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外币
  借:其他应付款至结售汇户      人民币
   贷:××科目            人民币
  (二)售汇业务的核算。售汇业务的核算与前面“结汇业务的核算”会计分录方向相反,对应科目“期收外汇”改为“期付外汇”,“其他应付款”改为“其他应收款”。
  (三)结售汇项下与总行平盘的核算。分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后,根据总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逐笔或轧总后向总行平盘,轧总后净敞口如为长头寸,则视同为结汇平盘;净敞口如为短头寸,则视同为售汇平盘。
  1.结汇平盘。
  (1)美元币种结汇平盘。
  a.交易日的核算。分行根据平盘申请和总行交易证实电文,填制外汇买卖凭证一式八联,其中二、五联分别做外汇买卖类科目的借贷方凭证,以平盘申请和总行交易证实电文作贷方附件;三、四联分别做相关科目的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至结售汇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结售汇              美元
   贷: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美元
  b.交割日的核算。分行根据总行外汇清算报文和人民币贷记通知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两套,外汇清算报文和人民币贷记通知分别作外币贷方凭证和人民币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美元
   贷:存放总行资金至活期户     美元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人民币
   贷:其他应收款至结售汇户     人民币
  (2)非美元币种结汇平盘。
  a.非美元币种的结汇,如果是逐笔向总行平盘,其平盘会计处理手续为:
  (a)分行委托总行卖出外币,买入美元。交易日,分行根据外汇套汇申请和总行交易证实电文,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和转账借方凭证一联,其中转账借方凭证和套汇凭证第二联分别做美元借贷方凭证,以套汇申请、交易证实电文作贷方附件;套汇凭证四、五联分别做卖出非美元外币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美元
   贷:经营套汇            美元
  借:经营套汇             非美元外币
   贷: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非美元外币
  交割日,分行根据总行清算报文,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两套,其中一套做美元借贷方凭证,以总行清算报文作借方附件;一套作卖出外币借贷方凭证,以总行清算报文作贷方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非美元外币
   贷:存放总行资金          非美元外币
  借:存放总行资金           美元
   贷: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美元
  (b)分行将美元/人民币敞口向总行平盘,其账务处理与美元结汇平盘相同。
  (c)对于非美元币种结汇平盘后形成的账面虚敞口对转结平,以体现真实敞口。结转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结售汇              非美元外币
   贷:经营套汇            非美元外币
  借:经营套汇             美元
   贷:结售汇             美元
  b.非美元币种的结汇,如果是轧总平盘,则先按中间价套汇为美元,然后分别将美元/人民币敞口和非美元外币/美元敞口向总行平盘。
  (a)按当日中间价账面套汇为美元,套汇时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和转账借方凭证一联,其中转账借方凭证和套汇凭证第二联分别做美元借贷方凭证,套汇凭证四、五联分别做卖出外币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结售汇              非美元外币
   贷:经营套汇            非美元外币
  借:经营套汇             美元
   贷:结售汇             美元
  (b)登记美元/人民币敞口头寸登记表,将当天美元结售汇净敞口向总行平盘,账务处理参照“美元币种结汇平盘”。
  (c)登记非美元外币/美元经营套汇净敞口,并及时向总行平盘,平盘的账务处理参照“美元与其他币种交易平盘”。
  2.售汇平盘。售汇平盘的核算与前面“结汇平盘”的核算会计分录方向相反,对应科目“期收外汇”与“期付外汇”相应对换,“其他应付款”与“其他应收款”相应对换。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其平盘的核算
  (一)远期结汇及平盘。
  1.交易日的核算。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填写《远期结售汇委托书》一式二份和外汇支付凭证一式两联,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委托书和支付凭证的第一联上盖章后退客户,以第二联支付凭证扣收单位存款入保证金户。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贷:存入保证金一履约保证金至××户
  分行同时向总行询价,根据总行报价加点后与客户叙做远期结汇交易,并填制外汇买卖凭证一式八联,凭证用法同即期结售汇。会计分录为:
  借:期收外汇至远期户        美元
   贷:结售汇             美元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其他应付款至结售汇户     人民币
  分行当天与总行做起息日相同的远期结汇平盘,在与总行进行交易后,根据交易申请和总行交易证实电文,填制外汇买卖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至结售汇户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结售汇          美元
   贷:期付外汇一远期户     美元
  2.交割日的核算。银行首先与客户结清履约保证金和结售汇资金。经办人员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一套和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以转账借贷方凭证作为美元凭证,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作为人民币凭证,其中一联贷方凭证盖章后给客户做收账通知,另外两联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入保证金一履约保证金至××户 美元
   贷:期收外汇至远期户       美元
  借:其他应付款至结售汇户      人民币
   贷:××科目            人民币
  同时,分行与总行清算资金,根据总行清算报文和人民币贷记通知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外汇清算报文和人民币贷记通知分别作有关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人民币 
   贷:其他应收款至结售汇户     人民币
  借:期付外汇至远期户        美元
   贷:存放总行资金至活期户     美元
  3.客户中途违约的核算。如果客户中途违约,分行应与总行叙做一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即期交易,账务处理同即期售汇平盘交易。
  同时根据上述两笔交易(远期交易与反向即期交易)的汇率损失金额扣除客户保证金,多余保证金退还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入保证金至履约保证金一××户
   贷:外汇买卖收益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并转销客户的远期交易,转销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
  借:期付外汇一远期户         美元
   贷:结售汇             美元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其他应收款至结售汇户     人民币
  4.如果是非美元外币,应先通过总行将其套汇成美元。将套汇后形成的美元远期敞口向总行平盘,并在完全交割后,转销账面虚敞口,结转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结售汇              非美元外币 
   贷:经营套汇            非美元外币
  借:经营套汇             美元
   贷:结售汇             美元
  (二)远期售汇及平盘。远期售汇及平盘的核算与前面“远期结汇及平盘”的核算分录相反,科目“期付外汇”与“期收外汇”对换,“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对换。


  三、外汇兑换业务及平盘的核算
  外汇兑换科目主要核算个人结售汇业务和辅币找零业务。
  (一)个人结售汇业务核算与单位结售汇业务核算基本相同,只是所有会计分录中“结售汇”科目相应改为“外汇兑换”科目,使用外汇兑换专用凭证。
  (二)外币找零是指在外币现金出纳业务中,对元以下的应付外币金额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金额支付,而不支付外币辅币。外币找零时,银行填制外汇兑换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二、四联分别作外汇买卖类科目的凭证,三、五联作有关科目的借贷方凭证。
  借:现金               外币
   贷:外汇兑换(钞买价)       外币
  借:外汇买卖一外汇兑换户       人民币
   贷:现金一业务户          人民币
  (三)当“外汇兑换”科目的贷方余额达到一定金额时,必须向总行平盘,平盘的核算参照“即期结汇平盘”的核算。由于和总行平盘通过“4413结售汇”科目核算,平盘后要注意结平虚敞口,结转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兑换外币
   贷:结售汇外币
  (四)如果外汇兑换的借方余额达到一定的金额向总行平盘时,参照“即期售汇平盘”的核算。由于和总行平盘通过“4413结售汇”科目核算,平盘后要注意结平虚敞口,结转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结售汇              ××外币
   贷:外汇兑换            ××外币

第三节 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核算

 

  代客外汇买卖是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的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和同一币种的钞汇折算业务等,前者包括即期外汇买卖和远期外汇买卖两种,后者一般只有即期买卖方式。
  代客外汇买卖业务通过“代客套汇”科目核算。


  一、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核算
  即期外汇买卖分为柜台交易方式和委托交易方式两种。柜台交易方式即银行根据客户要求,直接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即挂牌汇率)或总行提供的国际金融市场汇率进行交易;委托交易方式由客户填写委托申请书,注明委托有效期限、委托汇率水平、委托买卖方向及金额,我行按照客户的委托条件到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后,即通知客户成交。
  (一)即期外汇买卖柜台交易方式
  1.通过挂牌汇率套算交易。即汇率采用国家外汇牌价,交易发生的同时与客户交割资金并入账。
  (1)美元与其他币种交易。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外汇买卖,经审核后,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填写时应将人民币对买入币种和卖出币种的牌价以汇买价/汇卖价形式填写在牌价栏内(美元汇价与美元金额栏不填),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五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第四联与客户填制的单位外汇支付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第六联留底。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汇卖价)        卖出外币
   贷:汇出汇款            卖出外币
     或有关科目
  (2)美元以外的两个币种交易。凭证填制方法与上述相同,但同时以美元汇卖价/卖出币种汇卖价填入美元汇价栏内,并套算出美元金额,填入美元金额栏内。以第三联作代客套汇科目美元户的借贷方记账凭证,其他各联凭证的使用同上。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借:代客套汇(汇卖价)        卖出外币
   贷:汇出汇款            卖出外币
     或有关科目
  2.使用国际金融市场汇率交易。柜台交易如采用总行提供的国际金融市场汇率进行交易,一般应是隔日起息或于交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起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业务处理:
  (1)美元与其他币种交易。
  a.交易日的核算。银行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填写凭证时应将成交汇率填写在汇率栏内,(美元汇价与美元金额栏不填)。第一联作客户回单,第六联留底,第二、五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第四联与单位外汇支付凭证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卖出外币
  b.交割日的核算。银行按交易金额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和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套,以一联借方凭证盖章后给客户作回单,另外几联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期收外汇            买入外币
  借:期付外汇             卖出外币
   贷:汇出汇款            卖出外币
     或相关科目
  (2)美元以外的两个币种交易。
  a.交易日的核算。银行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将国际金融市场美元对卖出币种的汇卖价填入美元汇率栏内,计算出等值美元金额,填入美元金额栏内。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代客套汇科目美元户的借贷方记账凭证,其他各联凭证的使用同上。会计分录:
  借: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卖出外币
  b.交割日的核算。银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两借一贷)和转账借贷方各一套,以一联借方凭证盖章后给客户作回单,另外几联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期收外汇            买入外币
  借:期付外汇             卖出外币
   贷:汇出汇款            卖出外币
     或相关科目
  3.与总行平盘的核算。
  (1)交易日的核算。分行根据交易申请和总行交易证实电文,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和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以转账借方凭证和套汇凭证第二联作买入外币记账凭证,以套汇凭证四、五联作卖出币种借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期收外汇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期付外汇            卖出外币
  如果为非美元两种外币交易,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美元借贷方凭证,并增加以下会计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2)交割日,分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一活期户       买入外币
   贷:期收外汇            买入外币
  借:期付外汇             卖出外币
   贷:存放总行一活期户        卖出外币
  (二)即期外汇买卖委托交易方式
  即期外汇买卖采用委托交易方式,分行应要求客户填具我行规定格式的《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书》,并存入相应的保证金。委托交易方式分为:(1)市价委托,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后,即向总行询价,根据总行报价加收一定价差确定与客户成交的价格并与客户成交,同时按总行报价与总行平盘,总行汇价一经报出,分行不得再要求更改。(2)限价委托,即客户指定成交汇价和允许幅度,分行接受委托后转托总行,向境外银行放置委托交易指令,境外银行按委托条件与总行成交后,总行再通知分行分别与客户成交和与总行平盘。两种交易方式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
  1.分行账务处理。
  (1)交易日的核算。分行首先要扣收客户存款入保证金户,然后根据总行报价加点后与客户成交。
  a.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分行在客户填写的“单位外汇支付凭证”第一联盖章后退客户,以第二联作借方凭证,另外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一履约保证金一××户
  b.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分行根据询价结果,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和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卖出外币
  如果为非美元两种外币交易,则增加以下会计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c.与总行进行交易时,分行根据交易申请和总行交易证实电文,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和一联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期收外汇一即期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期付外汇一即期户        卖出外币
  如果为非美元两种外币交易,则增加以下会计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2)交割日账务处理。
  a.与总行进行资金交割。分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以清算报文作有关凭证附件。
  借:存放总行资金一活期户       买入外币
   贷:期收外汇一即期户        买入外币
  借:期付外汇一即期户         卖出外币
   贷:存放总行资金一活期户      卖出外币
  b.与客户进行资金交割。与客户交割资金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各一套,转账借贷方凭证作为买入外币记账凭证;特种转账凭证中一联贷方交客户作收款通知,另两联作卖出外币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入保证金至履约保证金至××户 买入外币
   贷: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买入外币
  借: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卖出外币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卖出外币
  2.总行账务处理
  (1)交易日账务处理。
  a.总行与分行进行交易时,按与分行成交汇率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和一联转账借方凭证,其中套汇凭证第四联作借方记账凭证,二、五联作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卖出外币
  如果为非美元两种外币交易,则增加以下会计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b.总行与境外行进行交易,根据交易电文填制外汇套汇凭证和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卖出外币
  如果为非美元两种外币交易,则增加以下会计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2)交割日的核算。
  a.总行与分行进行交割时,根据交易结果,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至××行户   买入外币
   贷:期收外汇一即期户        买入外币
  借:期付外汇一即期户         卖出外币
   贷:分行活期外汇存款至行户    卖出外币
  同时,生成清算报文发给分行。
  b.总行与境外行进行资金交割时,根据境外行清算报文,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以清算报文分别作有关凭证附件。
  借:存放境外同业至××代理行户   买入外币
   贷:期收外汇至即期户       买入外币
  借:期付外汇至即期户        卖出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至代理行户    卖出外币


  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核算
  分行办理远期外汇买卖,一律采用委托交易方式,包括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分行应要求客户填具我行规定格式的《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并存入相应的保证金。分行接受委托后,先向总行询价,根据总行报价加收一定价差后与客户成交,同时按总行报价与总行平盘;或先转托总行,向境外银行放置委托交易指令,待总行与境外银行按委托条件成交后,再分别与客户成交和与总行平盘。
  远期外汇买卖核算与“即期外汇买卖委托交易方式”核算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增加客户中途违约的核算。
  (一)如果客户在分行与总行成交之前违约,则分行只需退回客户的保证金。分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一式三联(一借两贷),其中一联贷方凭证盖章后给客户,另外两联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入保证金至履约保证金一××户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二)如果客户在分行已与总行成交,但尚未与客户成交时违约,分行应与总行叙做一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即期平盘交易,同时根据分行与总行做的两笔交易(远期交易与反向即期交易)的汇率损失额扣除客户保证金,多余保证金退还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入保证金至履约保证金至××户
   贷:外汇买卖收益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三)如果客户在分行与总行、与客户均已成交,但尚未与客户交割资金时违约,则分行除上述(2)核算外,还要转销客户的远期交易,转销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
  借:期付外汇至远期户        卖出外币
   贷: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借: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贷:期收外汇至远期户       买入外币
  如果为非美元两种外币,则增加以下会计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三、同一币种的钞汇折算
  同一币种的钞汇折算,是指客户在我行有现汇存款或汇入款,需要提取外币现钞;或手中持有外币现钞,需要折成现汇存入或汇出。前一种情况银行应办理汇买钞卖,后一种情况应办理钞买汇卖。
  (一)美元的钞汇折算。钞买汇卖时,银行应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的牌价按钞买价/汇卖价形式填入汇率栏,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作客户回单,二、四、五联记账,客户填写的现钞交款单作借方记账凭证。
  借:现金一业务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钞买价)       外币
  借:代客套汇(汇卖价)        外币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外币
     或有关科目
  汇买钞卖时,客户填写外汇支付凭证一式两联,银行审核无误后,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的牌价按汇买价/钞卖价形式填入牌价栏,套汇水单与外汇支付凭证第一联盖章后给客户作回单,二、四、五联和外汇支付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或有关科目
  (二)其他币种的钞汇折算。账务处理方法与上述基本相同,但在每次填写外汇套汇凭证时,都同时以美元汇卖价与该币种的汇卖价为基础折算出美元对该币种的汇率,填入美元汇价栏内;再套算出等值美元金额,填入美元金额内。以第三联作代客套汇科目美元户的借贷方记账凭证,在上述分录之外,增加下列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四、现钞外运的会计核算
  (一)外币现钞转为同币种现汇的核算(运钞手续费支出略)。委托行将外币现钞交承运行承运时,填制外币现金解交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承运行盖章后作借方凭证,同时根据现金出库单填制现金贷方凭证一联。 
  借:运送中现金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委托行收到境外行或总行清算报文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或境外行清算报文作借方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           ××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运送中现金           ××外币
  (二)非美元外币现钞转为美元现汇的会计核算(运钞手续费支出略)。
  1.委托行将外币现钞交承运行出运时,以外币现金解交单第一联作借方凭证,同时根据现金出库单填制现金贷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运送中现金            非美元外币
   贷:现金              非美元外币
  2.委托行在收到境外行或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和转账贷方凭证一联,其中套汇凭证第二联和转账贷方凭证作美元记账凭证,套汇凭证三、四联作非美元外币记账凭证,总行清算报文分别作有关科目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           美元
   贷:经营套汇            美元
  借:经营套汇             非美元外币
   贷:运送中现金       非美元外币
  3.委托行将经营套汇形成的敞口要及时向总行平盘,其账务处理参照“美元与其他币种交易平盘”的核算。

第四节 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自营外汇买卖业务是指我行由于资金保值或盈利的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外汇交易业务。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通过“经营套汇”科目和“外汇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一、分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分行开办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必须首先报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办。经批准开办后,自营性的一切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即期、远期外汇买卖、期权与掉期业务,以及其他一切自营性的、涉及不同币种转换的资金交易业务,均通过“经营套汇”科目进行核算。


  二、总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总行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分别使用“经营套汇”科目和“外汇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一)日常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包括自营的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期权与掉期业务等通过“经营套汇”科目进行核算。
  (二)以保值为目的、大规模的外汇资产结构调整,经总行领导专项批准后,使用“外汇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节 外汇买卖损益核算

 

  外汇买卖业务平时不逐笔计算损益,按季对外汇买卖类账户的外币余额按重估日汇率进行重估,并将重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转入损益。结售汇、外汇兑换科目的损益转入人民币“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科目,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的损益转入美元“外汇买卖收益”或“外汇买卖损失”科目。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一、编制外汇买卖类科目的损益计算
  “结售汇”损益计算表格式如下:
 
             “结售汇”损益计算表
              年   月   日


┌──┬──────┬──────┬──┬──────┬───────┐
│  │ 人民币账面 │外币账面余额│  │外币重估余额│  损益额  │
│ 币 │  余额  │      │重估│      │       │
│ 别 ├───┬──┼───┬──┤汇率├───┬──┼───┬───┤
│  │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 借方 │贷方│ 借方 │ 贷方 │
├──┼───┴──┼───┴──┼──┼───┴──┼───┴───┤
│(1) │   (2)  │   (3)  │(4) │(5)=(3)×(4)│ (6)=(2)+(5) │
├──┼──────┼──────┼──┼──────┼───────┤
│  │      │      │  │      │       │
└──┴──────┴──────┴──┴──────┴───────┘


  “外汇兑换”损益计算表的格式与此相同。
  编制“结售汇”损益计算表和“外汇兑换”损益计算表,应将各种外币明细账账面余额与相应的人民币账面余额分别填入表中第3栏和第2栏,重估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各种外币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填入表中第4栏。经计算后填列第5栏和第6栏。
  “代客套汇”损益计算表格式如下:

             “代客套汇”损益计算表
               年  月  日


┌──┬──────┬──────┬──┬──────┬───────┐
│ 币 │美元账面余额│外币账面余额│重估│外币重估余额│  损益额  │
│ 别 ├───┬──┼───┬──┤汇率├───┬──┼───┬───┤
│  │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 借方 │贷方│ 借方 │ 贷方 │
├──┼───┴──┼───┴──┼──┼───┴──┼───┴───┤
│(1) │  (2)   │  (3)   │(4) │(5)=(3)/(4) │ (6)=(2)+(5) │
├──┼──────┼──────┼──┼──────┼───────┤
│  │      │      │  │      │       │
└──┴──────┴──────┴──┴──────┴───────┘


  “经营套汇”损益计算表和“外汇调整”损益计算表的格式与此相同。
  编制“代客套汇”损益计算表、“经营套汇”损益计算表和“外汇调整”损益计算表,要将美元以外各种外币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相应的美元账面余额分别填入表中第3栏和第2栏;以重估日各种外币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基础,计算出美元对各币种外币的折算汇率,填入表中第4栏内,经计算后填列第5栏和第6栏。
  美元对各种外币折算汇率=(美元/人民币中间价)÷(其他外币/人民币中间价)。
  对日元、意大利里拉等币种进行计算时,应注意先将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为外币单位等于100时的人民币中间价,再与美元的人民币中间价进行折算。计算结果保留五位有效数字,多数币种是一位整数加四位小数,少数币种例外(如日元是三位整数加两位小数)。
  根据外汇买卖类各科目的损益计算表中各个栏次的损益额情况,可判断当年各项外汇买卖的分币种损益情况。损益额在贷方,说明该币种有盈利;损益额在借方,则说明该币种有亏损。
  本位币(美元、人民币,下同)原账面余额在借方,重估余额在贷方,贷方金额大于借方金额,差额为收益;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差额为损失。
  本位币原账面余额在贷方,重估余额在借方,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差额为损失;贷方金额大于借方金额,差额为收益。
  本位币原账面余额在借方,重估余额也在借方,借方余额之和为损失。
  本位币原账面余额在贷方,重估余额也在贷方,贷方余额之和为收益。


  二、根据表中计算结果结转损益
  以“结售汇”损益计算表和“外汇兑换”损益计算表为原始凭证,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分别调整各币种“结售汇”、“外汇兑换”科目下有关明细账户的人民币余额。
  损益调整额在贷方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买卖/外汇兑换         人民币
   贷:汇兑收益            人民币
  损益调整额在借方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兑损失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外汇兑换       人民币
  以“代客套汇”损益计算表、“经营套汇”损益计算表、“外汇调整”损益计算表为原始凭证,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分别调整各币种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下有关明细账户的美元余额:
  损益额在贷方时,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   美元
   贷:外汇买卖收益          美元
  损益额在借方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买卖损失           美元
   贷: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  美元
  需要说明的是,外汇买卖损益结转后,各币种合并折算后编制的美元试算平衡表中,代客套汇、经营套汇、外汇调整三个科目应无余额,结售汇、外汇兑换两科目有余额,但在全行汇总编制的人民币试算平衡表中,外汇买卖、外汇兑换科目应无余额。

第七章 外汇存款

 

  7天通知存款
  凡在我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的企业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办理外汇7天通知存款。7天通知存款视同定期存款管理,其具体的会计核算手续也与定期存款的核算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7天通知存款的最短存期为7天,最长存期不限。银行在开立存款证实书时,只载明存款日期、户名、币种、金额、利率等,而不注明到期日。
  2.存款单位需用款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或加押电文通知银行,7天后凭存款证实书和预留印鉴办理支款。
  3.正常的7天通知存款适用存入日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过期支取部分适用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
  4.7天通知存款,存期不满7天;或存期虽满7天,但客户未在7天前办理通知用款手续;或虽办理了通知用款手续,却在通知用款日之前提前用款的,均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7天通知存款部分支取,银行对未支取的部分应另开存款证实书,其利率与期限与原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一致。

第八章 外汇贷款


 


  一、银团贷款的核算
  外汇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外汇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外汇资金的贷款方式。外汇银团贷款按资金投向地区的不同,分为境内外汇银团贷款和境外外汇银团贷款两种。其中境外银团贷款一般结合出口买方信贷方式,其会计核算参照有关内容。本节银团贷款核算主要指境内外汇银团贷款方式。
  外汇银团贷款参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按其权利与责任的不同,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成员行三种。牵头行即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和基本账户行担任,其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
  (一)本行作为成员行或非代理行性质的牵头行。本行作为外汇银团贷款成员行或非代理行性质的牵头行,需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在规定的划款时间将承诺的贷款金额划拨到代理行指定账户,并在规定的时间向代理行划回贷款本息。此类银团贷款按照期限长短,分别在“短期外汇贷款”和“长期外汇贷款”科目核算。
  1.收取有关费用的核算。成员行或牵头行如果收到代理行划来的银团贷款项下有关费用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收账通知或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手续费收入
     或有关科目
  2.划款时核算。成员行或牵头行在规定时间,将规定金额贷款资金划入代理行账户。同时根据贷款合同开立外汇贷款账户,并填制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以划款凭证作为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外汇贷款/长期外汇贷款至××户
   贷: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3.划收利息的核算。成员行或牵头行在规定结息日对贷款户进行结息,以利息计算清单第一联寄给代理行作为催收利息通知,二、三联分别作为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贷款利息至××户
   贷:利息收入至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成员行或牵头行收到代理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收账通知或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应收贷款利息至××户
  4.归还贷款本金的核算。成员行或牵头行收到代理行划转来的贷款本金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以同业收账通知或总行、境外行清算报文作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短期外汇贷款/长期外汇贷款
  5.逾期或催收贷款的核算。如果贷款发生逾期或转为催收贷款,其本金和利息的核算方法与一般现汇贷款的逾期或催收贷款的核算相同。
  (二)本行作为代理行的核算。本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即有自身参与银团贷款协议发放的贷款,又有作为代理行集中其他成员行贷款资金发放的代理银团贷款。前者本行承担贷款风险,并作为现汇贷款管理;后者本行不承担贷款风险,但要建立专户进行管理,并按协议规定,发放贷款和收回协议下的全部本息。其账务处理如下:
  1.收取有关费用并按比例分配给各成员行。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费用收取比率向借款人收取银团贷款项下有关费用,并按比例分配给各行。收费时填制收费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作为扣款通知,第二联作为借方记账凭证,另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贷:手续费收入(本行应收取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至户(其他成员行应收取部分)
  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的费用分配比例,将代收的银团贷款有关费用划给有关成员行指定账户,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汇出汇款一境内户(或境外户)
  代理行收到同业扣账通知或总行、境外行清算报文后,填制借贷方凭证各一联,扣账通知或清算报文作贷方凭证附件。
  借:汇出汇款一境内户(或境外户)
   贷: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2.提款时。代理行在收到各成员行贷款资金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银团贷款资金至××行户
  同时,根据贷款协议和用款计划,将到期应支用的贷款转入企业账户。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两联,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另外填制转账借方凭证两联。会计分录为:
  借:转贷银团贷款至××户(其他成员行参加的份额)
  借:短期外汇贷款/长期外汇贷款(本行参加的份额)
   贷:贷款转存款至××单位户
  3.利息的核算。在规定结息日,代理行首先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对本行发放的贷款部分计收利息,其会计核算与“现汇贷款利息的核算”相同。
  同时,代理行对本行代理发放的银团贷款计算出应收利息,在与各成员行利息催收通知核对一致后,扣收客户存款,并按行别划转到各成员行指定账户,同时填制利息计算清单一式两联和转账贷方凭证一联,一联利息单加盖业务用章后给客户,另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另外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以划款凭证和成员行催款通知一并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贷:汇出汇款至境内户(或境外户)
  代理行收到同业扣账通知或总行、境外行报单后,填制借贷方凭证各一联,扣账通知或报单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一境内户(或境外户)
   贷: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4.归还贷款的核算。借款单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金时,填制外汇支付凭证一式两联,代理行审核无误后,在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另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或者在规定还款日,代理行主动扣款时,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式两联,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作扣款通知,另一联记账。另外填制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两联,以成员行发送的催款通知作为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贷:短期外汇贷款/长期外汇贷款至××户
   贷:转贷银团贷款至××户
  同时,代理行将各成员行的贷款本金划拨到各成员行指定账户后,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三联(两借一贷),以划款凭证或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银团贷款资金至××行户
   贷:汇出汇款至境内户(或境外户)
  代理行收到同业扣账通知或总行、境外行清算报文后,填制借贷方凭证各一联,扣账通知或清算报文作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一境内户(或境外户)
   贷:存放境内同业
     或有关科目
  5.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团贷款。借款人如因特殊情况只能归还部分银团贷款,则代理行应按照协议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
  对于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代理行只需按规定将本行参与的部分转入逾期贷款和催收贷款(包括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对代理的银团贷款不必转入逾期贷款和催收贷款。
  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利息,代理行应按规定将本行应收的利息转入应收贷款利息或催收贷款利息,并按规定计收罚息。对于其他成员行应收的利息不做处理,成员行发送的催款通知在核对确认后做专夹保管,待借款人实际归还利息时,再划给各成员行,并以成员行发送的催款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


  二、“以储顶贷”专项存款转贷款的核算
  “以储顶贷”专项存款转贷款指本行利用国家外汇储备资金发放贷款给项目单位,用以顶替在国际金融市场向外国商业银行借入资金进行转贷的贷款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先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签订存款协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专项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按约定的期限、利率计付利息,银行在取得资金后即转贷项目单位。在工作流程上,此类贷款一般为总行签约转贷分行。
  (一)总行提款的核算。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总行签订定期存款合同后,在合同签字生效后7天内将资金划入总行指定账户。总行在收到境内同业收账通知或境外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清算报文或收账通知作借方凭证附件。同时拟发贷记证实报文给国家外汇管理局,以留底报文作贷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境外同业
    或有关科目
   贷:“以储顶贷”专项存款
  (二)总行转贷分行的核算。总行在提款的同一天将款项划拨到分行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分行专项贷款至××行户
   贷:分行活期外汇存款至××行户
  分行在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至活期户
   贷:代理贷款资金至××户
  同时根据项目单位用款计划,办理转账,转账时根据客户填写的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四联(两借两贷),一联借方和一联贷方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另外两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以储顶贷”专项存款转贷款至单位户
   贷:贷款转存款至××户
  (三)利息及转贷费的核算。“以储顶贷”专项存款转贷款的利率一般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存款利率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作为总、分行经办该项目的转贷费,总、分行按照委托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比例分成。
  分行在规定的结息日计收贷款利息时,以利息计算清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作扣息通知,第二联作借方凭证,另外填制两联转账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至××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至转贷费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至应付总行利息款
  总行在定期存款结息日将利息划付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账户,同时扣收分行存款。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至××分行
   贷:汇出汇款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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