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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 2002-04-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21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改进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会议议题
  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省政府做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有些例行事项须集体做出决定,可采取分别阅签的方式。由国务院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部门提出的贯彻意见,如无必须由省政府研究决策的重要内容,一般可印发省政府领导传阅,不必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召开全省性会议、举办对外招商洽谈活动等事项,一般不一事一议,由主管部门综合调度,向省政府报送计划,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今年会议议题压缩30%以上。
  二、加强会前协调、把关
  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必须协调一致。涉及国计民生、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会前来不及协调或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省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为加强会前协调工作,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议题提报程序。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统一由办公厅提出初审意见,报秘书长审定。确定提交的议题,转有关部门或分管副省长按程序协调把关;不需提交的议题退回提报单位。每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请示省长、常务副省长确定。
  除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省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一般会议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会前不临时提交议题。
  (二)搞好会前协调会签。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必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出面,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特殊情况经部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另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亲笔签名,以示负责。
  (三)加强对会议议题材料的审查把关。经过协调、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提出的决策建议切实可行,提供的依据准确无误,文字表述言简意赅(篇幅一般不超过3000字)。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省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议题材料由办公厅按统一格式印制,并于会前发给省政府领导准备意见。
  三、严肃会议纪律
  (一)省政府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向办公厅备案。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签署的意见,会上不宜随意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
  (二)会议议题汇报完后,一般应先由分管副省长介绍议题协调情况和对决策事项的主导意见,然后省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部门负责人会前参与了协调,会上一般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只在必要时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除议题主办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工作人员与会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带助手。办公厅处室参加会议的人员也要从严控制。所有与会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会上发言。
  关于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政府工作全面“提速”的要求,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公文拟稿质量
  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拟制公文文稿应当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篇幅力求简短,一般不超过3000字。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可以部门名义行文的文稿不应要求省政府行文,未经省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文稿和代省政府拟制的发文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协调协商,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
二、严格公文会签制度
  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应将未经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及代拟文稿报送省政府。公文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主动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意见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无不同意见,并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未经会签的公文文稿,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三、搞好公文审核把关
  省政府办公厅对部门报送的公文文稿要认真审核,公文文稿内容或质量有明显问题的,应提出修改要求后退回拟文单位重新办理。对已受理的公文文稿,办公厅应在了解文稿背景情况,把握文稿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仔细推敲,认真审核,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和体例格式关。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主要负责公文文稿的格式、文字质量、运转程序等,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公文文稿的内容尤其是政策规定全面把关。报请省长签发的公文,在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还要经省政府秘书长和常务副省长审核把关。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快运转,明确各类公文文稿的办理时限,建立公文运转全程跟踪记录。紧急公文要特事特办,采取特殊措施保证及时签批、发出。要积极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收受、传递公文,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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