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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18 生效日期: 1990-12-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理赔工作的速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促进国内货物运输险业务的发展,根据货运险业务承保和理赔工作往往是异地发生的特点,我公司下属各级公司之间必须实行代查勘代理赔制度(即由出险地公司负责代查勘代理赔工作)。
  各级公司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二条 为确实把我系统的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做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业务和财务人员,调拨一定数量的周转金,成立“国内货物运输险代查勘代理赔审核清算中心”,负责审理本辖区所属各公司有关代查勘代理赔的事务和清算各“中心”之间的帐务往来。

第二章 代理赔公司的工作


  第三条 当业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审查保户所提供的有关索赔单证(运单或货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出的保险单等),并迅速派员赶赴出险现场进行查勘(现场查勘工作必须由两人共同完成)。并填写“报案登记簿”(表一),并向报案人提供“出险通知书”(表二)一式两份。


  第四条 如果保险货物尚未脱离危险状态,现场查勘人员应立即会同保险人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货物的损失。


  第五条 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就保险货物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等有关情况向知情人进行询问,写出保险货物出险时的详细情况(必要时应绘制图表来表示);
  二、对受损货物进行拍照、清理和分类;
  三、确定受损货物的范围、数量和程度(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货损情况进行鉴定),做好有关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人的认可。


  第六条 现场查勘完毕后,现场查勘人员应根据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并确定责任,缮制“查勘报告”(表三)一式两份(代查案应缮制“查勘报告”一式三份)。
  “查勘报告”需由现场查勘人员中的一人缮制、另一人复核,签章后,送业务负责人审核签章。在“查勘报告”中,对表述货损程序的用语要力求准确,不得使用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以免给定损和复核工作带来困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在收到保户所提供的下述单证后,即应编号立案,填写“代理赔立案登记簿”(表四)。
  一、出险通知书;
  二、保险单正本(原件);
  三、运单(原件)或货票;
  四、发票或货价证明;
  五、出险证明(原件)。


  第八条 对代理赔案,代理赔人员应认真填写“赔款计算书”(表五)并分项逐步列出赔款计算方式;在必备的单证齐全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代理赔公司的主管负责人在收到代理赔案卷后,应对必备的单证是否齐全、定责定损是否准确、赔款计算方式是否正确等内容逐一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损失不足2000元的赔案,代理赔公司主管负责人不必征求承保公司的意见即可全权代为在“赔款计算书”上签署同意赔付。


  第十一条 对核定同意赔付的赔案,业务部门应迅速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并将第十五条所列单证转财务部门收存。


  第十二条 对损失金额超出代赔权限的赔案,代理赔公司必须在查勘现场后的二日内,将保险单号码(如暂无保单,则应填明发货站、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等项目)、保险货物出险的原因、货损程度及估损金额等情况用电报通知承保公司
  承保公司在接到货物出险地公司的电报后,应迅速作出是由出险地公司代为赔付还是由承保公司亲自处理的决定,并尽快用电报通知出险地公司
  货物出险地公司在发出电报10日后,如未得到承保公司的答复,则须再拍电报进行查询,如15日后仍未得到答复,则可视为承保公司默许出险地公司全权代为赔付。


  第十三条 代理赔公司可按规定向承保公司收取代查勘费。


  第十四条 对于需拒赔的案件,代理赔公司应向索赔人讲清拒赔的理由,并将拒赔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若索赔人坚持索赔,代理赔公司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承保公司并根据承保公司授予的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赔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
  一、代理赔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赔款计算书”四联、“赔款收据”(表六)及“代查勘费收据”四联(表七)后,要认真进行核对;在确认单证齐全、计算无误后,即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要求被保险人在“赔款收据”第一、三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如系个人,则应加盖其私人印章)。
  二、在“赔款收据”及“代查勘费收据”的全部四联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及“付讫”戳记,然后将“赔款收据”第二联交被保险人作报帐凭证;自留“赔款收据”第三联、“代查勘费收据”第三联及“赔款计算书”第三联凭以记帐,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付赔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贷:业务费一查勘费
  三、代理赔财务部门在收到本省“清算中心”的划还款后,记帐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付赔款
  四、将其余单证退业务部门备案;两个部门的具体交接手续应在“代理赔立案登记簿”上有所反映。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转回的单证后,须填制“代理赔通知书”(表八)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径寄承保公司;另一份和“赔款收据”的第一、四联,“代查勘费收据”的第一、二联,“赔款计算书”的第一、二联一起放入代理赔案卷中,然后连同其余案卷材料一起寄省级“清算中心”备案;将第三份“代理赔通知书”连同“出险通知书”一份,“查勘报告”一份,“赔款计算书”的第四联,“代查勘费收据”的第四联存档备查。
  每个赔案的材料需单独放入一个寄卷袋内,并附一份“卷案目录”(表九)。对“卷案目录”中所列明的材料,如果齐备,则在“备注”栏内划“√”;如短缺,则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对“卷案目录”中未列明的材料,需在空栏内逐项填写。


  第十七条 对只代查不代赔的赔案,四联“代查勘费收据”的流转方法与代理赔的案件相同。三份“查勘报告”,一份随“代查勘费收据”第一联流转,另一份则随“代查勘费收据”第四联存档,还有一份随案卷寄交承保公司

第三章 代理赔方清算中心的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国内货物运输险代查勘代理赔审核清算中心”在收到代理赔公司的案卷后,应认真填写“代理赔清算登记簿”(表十),然后对该赔案进行逐项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在每个赔案的卷袋右上角及“赔款收据”、“代查勘费收据”、“赔款计算书”的第一联上加盖“此案已核、同意划还”的戳记。然后以承保方的“清算中心”为对象,分别作“代理赔清单”(表十一)一式四份;除自留一份外,将另外三份连同“赔款收据”、“代查勘费收据”,“赔款计算书”的第一联作为其附件一起交本“清算中心”财务部门,其余案卷材料归档存查。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赔案的必备单证不齐全,则应通知代理赔公司迅速补齐;如属其他差错或错案,则应立即通知代理赔公司纠正。


  第十九条 代理赔方“清算中心”的财务部门在收到“代理赔清单”及其附件后,仅留存一份“代理赔清单”凭以作帐,并迅速将赔款汇付代理赔公司。同时填制“代理赔结算通知单”一式三份(附件一),一份留存,另两份同“代理赔清单”两份及其附件寄承保方省级“清算中心”,以向其收取有关款项。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付赔款(×××省清算中心)
    贷: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 当收到承保方省级“清算中心”汇款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付赔款(×××省清算中心)


  第二十一条 代理赔方清算中心在寄出“代理赔结算通知单”及其他流转单证后,如一个月内未收到承保方清算中心的汇款,应主动与承保方清算中心积极联系,以便查明原因;如确系承保方清算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欠款项,则可向总公司货运险代查勘代理赔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四章 承保方清算中心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保方“清算中心”财务部门在收到代理赔方“清算中心”寄来的单证后,应将一份“代理赔结算通知单”(附件一)用作记帐。另一份作为回执联按“代理赔结算通知单”上的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并加盖该清算中心的财务专用章,然后寄给代理赔方“清算中心”,同时将款项汇出并以承保公司为对象,作“代理赔清分单”(表十二)一式两份,除自留一份备查外,将“赔款收据”、“代查勘费收据”及“赔款计算书”的第一联作为“代理赔清分单”的附件一起寄承保公司。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付赔款(××承保公司
    贷:银行存款


  第二十三条 当收到承保公司汇款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付赔款(××承保公司


  第二十四条 承保方“清算中心”在收到代理赔方“清算中心”寄出的“代理赔结算通知单”及其他流转单证后,必须及时汇款。如承保方“清算中心”有正当理由说明代理赔公司确有错赔、滥赔的现象,则承保方“清算中心”可暂不汇款并报总公司货运险代查勘代理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承保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保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本省“清算中心”寄来的“代理赔清分单”及其附件后,应根据“代理赔通知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速将有关赔款汇还本省“清算中心”,根据(90)保发字062号文件规定,其会计分录为:
  借:赔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
或,借:业务费--查勘费
    贷:银行存款
  然后,按照划款的时间制作会统报表,并由业务部门填写“立案登记簿”(表十三)。


  第二十六条 承保公司如发现假案或错案,需通过本公司省级“清算中心”与代理赔方省级“清算中心”联系协商解决,承保公司不得擅自拒付。

第六章 总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城市业务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清算中心”的业务工作;总公司财会部委托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财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清算中心”的财务工作(有关规定由总公司财会部另行下文)。


  第二十八条 各“清算中心”之间的各种业务纠纷,由总公司货运险代查勘代理赔仲裁委员会(由城市业务部和财会部有关人员组成)实行仲裁。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并下达仲裁判决书,各“清算中心”必须服从;如拒不报从,则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承保方的省级公司财会处支付罚息(罚息以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再加两个百分点计),罚息不得列入成本,应在利润留成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分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之间的代理赔问题,由省级分公司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 凡代理赔案件,代理赔公司均有权按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损余物资;处理损余物资所得款项冲减该案赔款。
  凡涉及损余物资处理的赔案,应等其处理完毕,再将整件赔案上报本公司省级“清算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有关代赔付案卷的处理方式等具体问题,由代理方省级“清算中心”与承保方省级“清算中心”自行商量。


  第三十二条 若两个省级“清算中心”均认为两千元的代赔付限额偏低,可自行协定一个较高的代赔付限额,并出具授权书(确认执行范围和限额),报总公司城市业务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赔案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城市业务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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