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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7-12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科[2002]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烟”战略,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烟草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家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国烟科[1999]17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国家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烟科[1999]17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技著作、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烟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在推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广大烟草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一)低焦油、混合型卷烟产品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烟草行业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推广、采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的新成果;

  (四)烟草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五)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

  (六)烟草标准化、计量成果;

  (七)科学技术信息成果;

  (八)软科学研究成果;

  (九)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烟草行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属于:

  1、符合烟草行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2、本行业先进,技术内容无异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烟草行业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烟草行业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管理现代化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烟草行业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新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烟草科技著作、科技教材、科普图书达到国际、国内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并在出版发行两年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于省级奖励。根据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技进步的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低焦油、混合型产品研制成果、烟草行业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设特等奖。分别授予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三方面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规模;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烟草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评审标准见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

第二章 奖励评审机构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局科技委)负责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再从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项目中评审出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烟草行业的申报项目统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

  (二)烟草行业以外的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经过初审后,推荐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初审、推荐按前款处理;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机构的申报评奖项目,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45份);

  (二)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专利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证明等)(5份);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5份);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材料(5份);

  (五)申报科技专著须提供三名以上专家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评审或不评审: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八、十条规定的;

  (二)项目的异议未解决的;

  (三)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四)已经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

  (五)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

  (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局直属机构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获得过各种奖励;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填写和具备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系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重要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五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特等奖:主要完成单位 10个;主要完成人 15名;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 7个;主要完成人 10名;

  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 5个;主要完成人 7名;

  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 3个;主要完成人 5名。

 


    第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局科技委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局科技委完成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两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

  (二)主审和副审介绍项目情况,科技委依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于争议较大,需要缓评的项目,须经三名以上科技委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出席会议全体委员通过举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申报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要在评审会上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多媒体等形式)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四)对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每年评审特等奖不超过一项,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四项。特等奖、一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如果特等奖和一等奖空缺,须经三名以上科技委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对评审一等奖得票半数以上的项目可再进行一次投票,再次投票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项目可确定为一等奖;如果一等奖仍空缺,二等奖可增加到六项;

  (五)在申报书上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委员为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之一时,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授奖时,择优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授奖。国家局科技委在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的处理

  (一)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不再受理。

  (二)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非实质性异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涉及获奖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的异议,一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科技委复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裁决;二、三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家科技委裁决,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所有的异议处理意见具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四)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或揭发弊端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出具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如需保密,请注明)。

  对有异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如证明材料、图页、照片)一起附上。如发现反映情况有意不实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五)异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协助。在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如有必要,国家局科技委视情节组织专家调查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

  (六)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申报部门对评审等级提出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励分配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种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特等奖    奖励证书   200000元

  一等奖    奖励证书   1000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600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20000元

  (二)奖励证书分别发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 70% ,其余部分发给其它有关人员,不搞平均主义。荣获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分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奖金分配后,由其申报部门负责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自奖金拨出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部门应负责将奖金退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三条 烟草行业各级烟草专卖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组织和个人。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运用多种形式奖励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华侨、外籍人员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如对我国烟草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者,均可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烟草行业派出的留学生或学者在国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如产权属于我国,并对我国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均可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凡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交纳初审、评审费。单位申报的每个项目合计交纳1000元;个人申报的合计交纳2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文件有不符,按国家有关法规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国烟科[199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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