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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昌江县石碌地区自来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计价格[2002]1167号
昌江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调整石碌地区水价的请示》(吕价字[2002]22号)收悉。鉴于昌江县石碌地区自来水价格偏低,与供水企业实际营运成本背离较严重,价格矛盾比较突出,致使供水企业连年亏损,经营困难的情况。为了理顺吕江县石碌地区自来水价格,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吕江县石碌地区自来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吕江县石碌地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为: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0.75元提高到0.85元;工业用水由现行每吨0.95元提高到1.1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吨0.85元;经营服务用水(第三产业)由现行每吨1.50元提高到1.70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吨1.60元提高到1.80元。   三、水价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压力大,请认真做好调价前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将水价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妥善处理执行过程发生的各种矛盾,确保调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上述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调价后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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