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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开辟我区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7 生效日期: 2003-10-2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搞活农产品流通,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就开辟我区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开辟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加速农产品销售中转,确保易腐、易损、易耗的农产品安全保质、快捷畅通地进入市场,对于维护农民、运销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引导自治区绿色、安全、品牌农产品的生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州、市、县(市)和有关部门必须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自觉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确保鲜活农产品货畅其流。
  二、各类依法设立的收费、检查站(卡),都应对在我区境内公路(含高速公路)线上整车装载新鲜林果园艺产品(西甜瓜、水果、蔬菜)、活牛、活羊、活猪、活禽、鲜蛋、鲜奶、鲜鱼的车辆,按章收费 、优先检查放行,交通阻塞时必须给予通行方便。发生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要尽快处理。
  三、鲜活农产品承运人应在运单中填写清楚鲜活农产品的名称和重量。没有特殊情况,公安交通检查站、公路交通稽查站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凭前方站运单上的查验章予以放行,尽量减少繁琐查验。
  四、各级公安、交通、农业、畜牧、工商、税务、检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源头管理,工作关口主动前移,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尤其是在启运前就要负责地帮助运销经营者把好市场准入关、产品质量关和安全运输关。配合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工作的开展,要加强我区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落实好质量检测和检疫等各项措施。要重视外运出疆活畜和区外进疆活畜的疫病检查。
  五、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不保护违法违规经营。从事鲜活农产品运销的流通组织和个人在启运鲜活农产品前,要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办好货运和质检、检疫等手续,运输车辆要做到证照齐全,不超限超载,符合交通安全,按规定缴纳过路、过桥费。对于涂改、转借、假冒伪造证件、骗取相关证明的车辆,要严肃查处。
  六、文明值勤,规范服务。对于绿色通道运输车辆,除公安、交通等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拦车检查。对整车载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得借故刁难和无理扣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在运输线上,若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损坏,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主动协助车主及时转车启运货物。
  七、加强路政管理,治理整顿运输市场,打击车匪路霸,取缔违法经营和欺行霸市行为,禁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八、为支持省( 市、区)际间的鲜活农产品的流通运输,对兄弟省区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入我区公路的,依自治区有关政策一视同仁,给予通行方便。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发生地的农村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和监察、公安、交通、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畜牧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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