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317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贵州省矿产品、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立项报告》收悉。为规范我省矿产品、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对矿产品、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进行规范(收费标准见附表)。
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接到此文请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它事宜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此文从二○○一年十月十日起执行。
附表:矿产品、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附表:
矿产品、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