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柜交字第0940019695号
壹、上柜认购(售)权证持有人及其委任证券经纪商办理履约应注意事项:
一、持有人应于买入上柜认购(售)权证日后第二营业日,且经确认该认购(售)权证已转入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后,始能请求履约。
二、有关上柜认购(售)权证履约相关事宜,本中心已委由集保公司办理,集保公司接受证券经纪商输入申请履约截止时间为下午二时三十分。
三、持有人应先填具「认购(售)权证履约申请委托书」,证券经纪商始得凭其委托代办上柜认购(售)权证履约相关事宜。
四、持有人请求履约之上柜认售权证,其履约给付方式如属「证券给付,惟持有人得选择以现金结算」者,持有人应于请求履约当时指定履约给付方式。
五、持有人请求履约之上柜认购(售)权证,其履约给付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证券给付。
(二)现金结算。
(三)证券给付,惟发行证券商(持有人)得选择现金结算。前揭履约给付方式除现金结算外,上柜权证到期具履约价值时,如持有人未及时申请履约,发行证券商得采「到期价内自动现金结算」方式,以上柜权证到期日标的证券之收盘价自动现金结算。持有人请求履约之上柜认购(售)权证,其履约给付方式如属以下三者之一,证券经纪商需向持有人预收履约所需支付款券。
(一)「证券给付」之认购(售)权证。
(二)「证券给付,惟发行证券商得选择现金结算」之认购权证。
(三)「证券给付,惟持有人得选择现金结算」之认售权证,且持有人已指定采「证券给付」。但履约给付方式为「证券给付,惟发行证券商得选择现金结算」之认购权证(即前开第二项),如发行证券商选择以「现金结算」,或该持有人分配以「现金结算」,证券经纪商应于持有人请求履约日后第一营业日退还预收之款项。属上限型认购权证或下限型认售权证者,遇标的证券收盘价格达到上
(下)限价格时,当日视同该上柜权证最后交易日,并于次二营业日到期,一律按该权证最后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格采自动现金结算方式办理给付。
六、证券经纪商对不同持有人及不同上柜权证履约之款项应分别办理收付作业,即证券经纪商收取持有人预缴之款项后,应存入往来银行权证履约款项代收付专户(非交割专户),俟持有人请求履约日后第二营业日与本中心完成款券收付后,始拨付持有人应收之款项。证券经纪商与本中心间有关持有人履约款项,以应收应付相抵后之金额办理收付,但证券经纪商同时为发行证券商之委任证券商者,其代发行证券商与本中心办理收付之款项,与其持有人履约之款项,应分别与本中心办理收付,不得相抵。持有人与证券经纪商间,以及证券经纪商与本中心间有关上柜权证履约之款项,均不得与柜台买卖市场有价证券买卖之交割代价互抵。
七、上柜认购(售)权证持有人之委任证券经纪商应于请求履约当日下午三时三十分前,透过集保公司计算机联机查询打印当日认购(售)权证持有人请求履约总数量之汇总表,办理结帐,并于次一营业日将该汇总表签盖原留印鉴送交集保公司。
八、履约给付方式为「现金结算」之上柜认购(售)权证届期,本中心计算具履约价值之基准如下:
(一)认购权证
(结算价格-履约价格)×标的证券数量-结算价格×标的证券数量×证券交易税率→计算结果大于零者,即具履约价值。
(二)认售权证
(履约价格–结算价格)×标的证券数量–履约价格×标的证券数量×证券交易税率→计算结果大于零者,即具履约价值。证券交易税之计算应按证券交易税条例所定之税率课征之。前开计算具履约价值之基准应配合事项如下:
(一)计算具履约价值之基准不扣除证券经纪商收取之履约手续费,故遇持有人之所得履约应收款项扣减交易税后之金额少于依本中心认购
(售)权证买卖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计算之履约手续费时,证券经纪商收取之履约手续费不得高于投资人所得履约应收款项。
(二)集保公司于接受证券经纪商申请「履约给付方式为『现金结算』之上柜认购(售)权证」之请求履约后,将依计算具履约价值之基准检核,当证券经纪商请求履约之上柜认购(售)权证依前开公式计算不具履约价值时,将予以冲正。
九、上柜认购(售)权证持有人请求履约,或本中心代办自动履约,均透过「与本中心订立经营柜台买卖有价证券契约之证券经纪商」办理,如持有人之上柜认购(售)权证帐载余额记载于「非与本中心订立经营柜台买卖有价证券契约之集保公司参加人」处开设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时,应将认购(售)权证汇拨至「与本中心订立经营柜台买卖有价证券契约之证券经纪商」处开设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方能请求履约,或参与自动履约。
十、上柜认购(售)权证持有人请求履约之数量,必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
贰、上柜认购(售)权证发行证券商及其委任证券商办理履约应注意事项:
一、上柜认购(售)权证发行证券商委任证券商应于下午三时三十分前,透过集保公司计算机联机查询打印当日认购(售)权证持有人请求履约总数量及发行证券商申请注销数量之汇总表,立即通知发行证券商;并于次一营业日将申请注销数量总表签盖原留印鉴送交集保公司。
二、履约给付方式为「证券给付,惟发行证券商得选择以现金结算」之上柜认购权证发行证券商委任证券商需依发行证券商之通知,于持有人请求履约当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透过集保公司计算机联机系统输入发行证券商欲采「现金结算」数量,逾时则一律视为采「证券给付」方式进行履约给付。
三、上柜认购(售)权证发行证券商应依本中心认购(售)权证买卖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于申请上柜前向本中心申报一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除该账户内之上柜认购(售)权证本中心不代办请求履约外,本中心得凭该账户办理履约给付证券转拨及注销相关帐簿划拨事宜。
叁、议约型认购(售)权证之投资人办理履约应注意事项:
一、议约型认购(售)权证之交易获本中心同意且投资人与出售证券商完成议约型认购(售)权证签约成交后,始可依交易契约之约定条件请求履约。
二、议约型认购(售)权证之履约,投资人应直接洽该权证之原出售证券商办理。
三、投资人请求履约之议约型认购权证,其履约可分为以下方式:
(一)证券给付。
(二)现金结算。
(三)证券给付,惟依交易契约之约定,得由证券商或投资人选择现金结算。前揭履约给付方式除现金结算外,于议约型认购权证到期具履约价值时,如投资人未及时申请履约,证券商是否采「到期价内自动现金结算」方式处理,悉依交易契约之约定。
四、投资人请求履约之议约型认售权证,其履约限以现金结算方式为之。议约型认售权证到期具履约价值时,如投资人未及时申请履约,证券商是否采「到期价内自动现金结算」方式处理,悉依交易契约之约定。
五、议约型认购(售)权证履约款券之收付方式依交易契约之约定。
六、有关议约型认购(售)权证是否具履约价值之计算准用本注意事项有关上柜认购(售)权证是否具履约价值之计算基准规定。
肆、议约型认购(售)权证之证券商办理履约应注意事项:
一、证券商办理议约型认购(售)权证履约,其给付方式为证券给付者,应委请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办理。并应至迟于投资人提出履约申请之次二营业日内透过集保公司计算机联机系统输入相关履约信息,通知集保公司进行后续证券给付作业。
二、证券商受理议约型认售权证投资人申请履约,限以现金结算方式办理履约。
三、证券商受理议约型认购(售)权证投资人申请履约,应将相关履约申请之信息,于投资人提出履约申请当日下午五时前透过本中心之指定因特网信息系统向本中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