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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人员考核及工作奖金发给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2 生效日期: 2005-08-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人字第09400575610号

第1条 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加强所属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人事考核及奖惩需要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各机构主管,对其所属人员,应本综核名实、奖优惩劣之旨、客观公平考核,作适当之奖惩。

第3条 考核区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于每年考核年度终了时举办,各机构人员正式任职至年终满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学识、才能行之;考核细目由各机构订定报本部备查。

二、另予考核:各机构人员于同一考核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核。但辞职、退休、资遣、死亡或留职停薪者得随时办理之。

三、项目考核:于所属人员平时有重大功过事实时,随时办理之考核。

第4条 平时考核与项目考核之奖惩方式规定如下。

一、平时考核: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

二、项目考核。

(一)一次记二大功者,应即依第九条所定考列甲等人员之奖励方式办理。

(二)一次记二大过者,应予免职或除名。

在同一年度内,项目考核不得与平时考核之功过相抵销,平时考核之奖惩得相互抵销,并作为年度考核之参考;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度考核应列丁等。

第5条 各机构应视实际需要订定考核奖惩标准报本部备查施行。但记一大功、记一大过标准至少应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记一大功。

(一)执行重要政令,克服艰难,圆满达成使命。

(二)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绩效。

(三)抢救重大灾害,切合机宜,有具体效果。

(四)对于重大困难问题,提出有效方法,顺利予以解决。

(五)在恶劣环境下,尽力职务,圆满达成任务。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记一大过。

(一)处理公务,存心刁难或蓄意苛扰,致损害机构或公务人员声誉。

(二)违反纪律或言行不检,致损害公务人员声誉,或诬陷侮辱同事,有确实证据。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权利遭受重大损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贻误公务,导致不良后果。

(五)旷职(工)继续达二日,或一年内累积达五日。

第6条 项目考核之标准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记二大功。

(一)针对时弊,研拟改进措施,经采行确有重大成效。

(二)对主办业务,提出重大革新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

(三)察举不法,维护政府声誉或权益,有卓越贡献。

(四)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或已发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严重损害。

(五)遇案情重大案件,不为利诱,不为势劫,而秉持立场,为国家或机构增进荣誉,有具体事实。

二、非有下列情形一者,不得为一次记二大过处分。

(一)图谋背叛国家,有确实证据。

(二)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损害,有确实证据。

(三)违抗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伤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

(四)涉及贪污案件,其行政责任重大,有确实证据。

(五)图谋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

(六)胁迫、公然侮辱或诬告长官,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

(七)挑拨离间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

(八)职员无正当理由,旷职继续达四日,或一年累积达十日;工员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

第7条 各机构办理年度考核,应组织考核委员会办理;各机构人员之考核,应由主管人员就考核表项目评拟,递送考核委员会初核,并经机构主持人核定。但非于年终办理之另予考核或长官仅有一级,或因特殊情形报经总公司核准不设置考核委员会者,除考核免职或除名人员应送经总公司考核委员会考核外,得径由其长官考核。

考核委员会对于考核案件,认为有疑义时,得调阅有关考核纪录及案卷,并得向有关人员查询。

考核委员会对于拟予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记二大过人员,处分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及申辩之机会。

第8条 年度考核总分以一百分为满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四、丁等:不满六十分。

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惩戒处分。

二、参加公务人员相关考试或升等训练之测验,经扣考处分。

三、平时考核奖惩抵销后,累积达记过以上处分。

四、旷职(工)一日或累积达二日。

五、事、病假合计超过十四日。

六、办理为民服务业务,态度恶劣,影响政府声誉,有具体事实。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确实证据。

二、不听指挥,破坏纪律,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确实证据。

三、怠忽职守,稽延公务,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有确实证据。

四、品行不端,或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严重损害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

考列甲等条件,由各机构依事业特性及经营管理需要定之。

第9条 年度考核奖惩如下。

一、甲等:晋原等薪级一级,并发给一个月薪额之工作奖金;无级可晋者,另发给一个月之薪额。

二、乙等:晋原等薪级一级,并发给半个月薪额之工作奖金;无级可晋者,另发给一个月之薪额。

三、丙等:留原等薪级。

四、丁等:免职或除名。

第10条 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给予一个月薪额之一次工作奖金;列乙等者,给予半个月薪额之一次工作奖金;列丙等者不予奖惩;列丁等者免职或除名。

第11条 年终考核应晋薪级,在考核年度内已依规定晋级或在考核年度内升任高一等职务已叙较高薪级,其以前低一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高一等之年终考核者,考列乙等以上时,不再晋级。但项目考核者,不在此限。

第12条 平时考核之功过,除依规定抵销或免职(除名)者外,曾记大功未受其它处分者,其年度考核应考列乙等以上;曾记大过以上之处分未经抵销者,其年度考核应不得列为乙等以上。

第13条 各机构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数之比率规定如下。

一、机构年度工作考成成绩列甲等者,该机构考列甲等人数,以参加当年度考核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五为最高额。

二、机构年度工作考成成绩列乙等者,该机构考列甲等人数,以参加当年度考核总人数百分之六十五为最高额。

三、机构年度工作考成成绩列丙等者,该机构考列甲等人数,以参加当年度考核总人数百分之四十五为最高额。

四、机构年度工作考成成绩列丁等者,该机构考列甲等人数,以参加当年度考核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五为最高额。

各机构得办理内部单位团体考核,据以决定所属人员考列甲等名额;其规定,由各机构定之。

第14条 各机构依据各工作人员考核成绩及平日功过应另行发给工作奖金以资奖掖者,得拟具发给标准,报本部核定后实施。

第15条 工作奖金于机构当年度用人费限额有节余时发给之。

机构盈余实绩已达预算标准者,全年工作奖金发给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二个月薪给总额;机构盈余实绩未达预算标准者,全年工作奖金发给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一个月薪给总额。

第16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以书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开始起执行;一次记二大功项目考核及非于年终办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机构核定之日起执行。但考核应予免职或除名人员,自确定之日起执行;未确定前,应先行停职。

受考人员得在接获前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复核,复核结果报请主持人核定执行。

第17条 各机构主持人之考核,由本部参酌该机构年度考成成绩核定,其奖惩依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协理级人员之考核,由各该机构参酌其年度考成成绩初评,并报本部核定。

第18条 办理考核人员,在考核进行中应遵守秘密,并不得遗漏错误,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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