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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9 生效日期: 2004-06-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4]138号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确保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委、经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商务局、执法局、工商局、气象局、电业局、教育局、市政局、旅游局、爱卫办,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
  3.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4.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
  5.研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
  6.其他需在联席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担任。
  三、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
  2.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召集。特殊情况下,主管副市长可委托或授权主管副秘书长或市环保局局长召集召开;
  3.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四、要求
  1.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并负责监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日常工作中要与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收集各相关单位涉及环保内容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2.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主动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所承担的环保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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