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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办理国民教育课程与教学事项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国字第0930137070A号

一、依据:

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

二、目的:

(一)结合各界力量共同规划推展国民教育课程教学活动及相关事项,以培养国民中小学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国民中小学教师教学知能,及加强行政人员相关素养,并有能力加入学校教学团队进行课程研讨与教学实作。

(二)透过联合推广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划办理国民教育课程与教学活动及相关事项,促进学校教学创新与行政效能。

(三)推展九年一贯课程重大议题(如环境教育、人权教育、两性教育等),协助学生澄清价值与观念,并于生活中实践。

三、补助对象

(一)政府机关、国内各公立、私立大专校院。

(二)政府立案之民间教育团体(包含非学校型态之学术机构。但不包括营利团体),办理以学校教职员生为对象之提升教师教学知能、学生学习兴趣与行政人员素养之学习措施等相关事项者。

四、实施原则:

(一)多元化原则:参照各学习领域之课程内涵、学校特色及学生特质,多元探究、发展实施方式。

(二)专业化原则:强调专业导向,增进教师参与课程发展与评鉴能力,以提升教师参与课程发展之品质。

(三)对话机制原则:所有研习进修、讲座指导以专业对话之型态进行,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本位课程发展,进而进入教育现场中使用。

(四)资源统整原则:整合行政部门、各级学校、教师组织、各社区及教师个人之资源,分层负责积极推动国民教育课程知能研习及课程实施。

五、实施时程: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执行完毕。

六、涵盖领域与实施方式:

(一)本要点涵盖国民中小学教育课程与教学重要领域,尤重提升国语文能力及培育艺术与人文等素养,并含括环境教育、人权教育、两性教育等重大议题。

(二)办理国民中小学学生教学活动:各类提升国民中小学学生学习兴趣、教师教学知能与行政人员素养之教学活动。

(三)办理国民教育课程推广活动:针对国民教育课程办理教师及家长进修与实务研讨活动、工作坊、演讲、座谈、辩论、读书会、营队活动、小团体辅导、各类型教材研发、补助印制课程宣导数据等。

(四)办理国民教育课程相关教学事项、提供政策参考之学术研究等。

(五)办理全国或区域性艺术与人文相关成果观摩、展演、竞赛,或各艺术团体驻校指导或协助教学。

七、申请方式:

(一)程序:

1.补助对象应于活动办理一个月前检具公文、申请表(如附件)、团体立案证明影本,连同计划书及经费预算表一式三份向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申请,每一单位(团体)每半年以提出一案实施计划为原则。但办理全国或区域性艺术与人文相关成果观摩、展演或竞赛,每年以提出一案为原则。

2.采随到随审原则办理,资料不全经限期通知补正而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二)期限:申请公文需于活动办理一个月前报本部,为免影响经费拨付及核销作业,每年十二月十日后之申请案件不予受理。

八、审查程序:各申请案先交由本部相关司处,依业务权责分工进行审查后,并视需要提送九年一贯课程与教学委员或相关学者专家二人至三人进行审查,并签注审核意见,再依本部行政程序签报核定执行。

九、经费补助原则及基准:

(一)最高补助额度以活动经费总金额百分之五十为限,最高补助金额为新台币五十万元,不足额度应自行筹措。但资源不足地区单位之申请案及政策性指示办理之事项,依实际所需经费核定,补助额度不受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二)统整性及跨直辖市、县〈市〉办理之活动申请案优先考量补助。

(三)经费补助项目及基准:

1.讲师钟点费:

(1)补助对象内聘者,每节(以五十分钟计)新台币八百元。

(2)外聘与补助对象有隶属关系者,每节(以五十分钟计)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3)外聘国内专家学者,每节(以五十分钟计)新台币一千六百元。

(4)国外聘请者,每节(以五十分钟计)新台币二千四百元。

2.场地布置、水电补助:每场新台币三千元。

3.参考数据费:每人新台币一百元。

4.误餐费:每人新台币八十元。

5.茶水费:每人新台币二十元。

6.杂支:总金额之百分之五以内。

7.其它:以上未列举者,依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十、经费请拨及核销:

(一)本补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办理。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应于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将经费收支结算表(请径上本部网站下载,//www.edu.tw/「法令规章」/「会计处」/本部经费相关法令规章/「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附件、附表)报本部备查,俾完成结案。

(二)补助对象应将本案经费补助,专款专用,并依核定计划内容、预期次数执行。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以代收代付方式执行此补助款。但人权教育经费申请需纳入直辖市、县(市)政府预算办理。

(三)主办单位办理采购事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者,应适用该法之规定,并受本部监督。

(四)申请案获准后,补助对象应按照核定之企画案执行,不得以补助经费不足为由,更改计划。若因故取消或未经核准变更计划,应于一个月内缴回补助款。

十一、成效考核:

(一)补助对象受考核之项目如下:

1.依原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内容及预期数量、品质、讲座数据、课程表及活动梯次人数统计,将成果(汇整表格化包含数量、品质、讲座数据、课程表、满意调查方式、照片)汇制成光盘(无须走纸本),于核结时报本部备查。

2.运用本部补助款之情形,能达成学校教学创新与行政效能之目的。

3.研拟之课程研习设计,应符合国民中小学老师之需求。尤其在理论及实务之结合方面,应有老师产出之作品。

4.应能具体提升中小学教职员生在观念、行政、教学策略评量方法与学习方面有所突破及增进。

5.中小学老师能主动检视学习成效,并能熟悉九年一贯课程能力指标之解读及其应用性。

6.其它经本部指定之考核项目。

(二)补助对象工作执行成效较差或未按规定核结者,次年提出申请补助时应检附检讨报告(含具体改进措施),以决定是否继续补助。

(三)补助对象办理成效优良者(含个人),建请主管直辖市、县(市)政府或相关单位予以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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