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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30 生效日期: 2004-01-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三)农人字第093008015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九三)农人字第0930080150号令  修正发布  全文30条;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五条订定之。

第2条 本会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3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4条 本会设企划处、畜牧处、辅导处、国际处、科技处、农田水利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法规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各处室会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第5条 企划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经济研究科:

(一)农业发展研究计画之审核及督导。

(二)农业经济、政策及制度问题之研究。

(三)农业开发计画之个案经济评估。

(四)国内外农业经济资料之搜集及分析。

(五)国内外农业经济情况之分析及短期预测。

(六)协调及补助学术单位从事农业经济研究。

(七)汇编及发行农政刊物。

(八)其它有关农业经济研究事项。

二、企划科:

(一)农业发展政策之研拟、协调及督导。

(二)中长期农业发展计画方案之研拟、策划及督导。

(三)政府重要经建计画农业部门计画之研拟、策划及协调。

(四)本会年度施政方针与施政计画之研拟、策划及督导。

(五)本会施政报告之汇编及协调。

(六)农业发展计画、方案与重要业务之绩效评估及追踪考核。

(七)中央主管农业发展计画之先期作业、策划、审核协调及督导。

(八)其它有关农业企划事项。

三、信息科:

(一)农业信息发展之策划、联系及协调。

(二)农业信息网站之规划、建置及推广应用。

(三)全国性农业数据库之规划、建置及推广应用。

(四)本会计算机系统规划管理及操作。

(五)本会各处室人员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系统软件与应用程序之训练及指导。

(六)本会各项计画有关计算机及信息设置申请之审核。

(七)其它农业机构或农民团体业务计算机化之辅导及协助。

(八)其它有关农业信息事项。

四、农地利用科:

(一)农业发展条例及相关法令之拟订。

(二)农业发展条例相关法令执行之协调、配合、督导及宣传。

(三)农地利用法规、计画之研拟、协调及督导。

(四)农地资源调查之统筹规划、协调及督导。

(五)农地资源维护、管制或变更使用之策划及督导。

(六)农地信息体系之规划、建立及推动。

(七)农地利用综合规划及相关计画之策划、协调督导及推动。

(八)农地租赁之策划、督导及推动。

(九)农地赋税优惠政策之研究、联系及协调。

(十)国土规划、区域计画相关事务之联系、协调及配合

(十一)其它有关农地利用与管理事项。

第6条 畜牧处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畜牧行政科:

(一)畜牧生产政策之拟订、联系、协调及会办。

(二)畜牧团体之督导及协调。

(三)畜牧国际合作、人才交流及训练事宜之推动。

(四)畜牧科技计画之汇整。

(五)动物保护政策与法规之拟订、释示、联系、协调及督导。

(六)动物保护团体之辅导及监督。

(七)动物管制业务之联系、协调及督导。

(八)动物保护国际合作、人才交流及训练事宜之推动。

(九)家畜保险业务法规修订、计画拟订、执行及督导。

(十)其它有关畜牧行政事项。

二、家畜生产科:

(一)家畜生产政策之联系、协调及推动。

(二)家畜产销计画之拟订、审议及督导。

(三)家畜生产科技引进与开发之研议、策划及督导。

(四)家畜产品试验研究与品质管制之策划及督导。

(五)家畜生产所需种畜与相关产品输出入之策划及协调。

(六)家畜生产专业区之统筹策划及督导。

(七)家畜与其产品行销之策划及督导。

(八)家畜生产所需资材规格与品质改进之策划及督导。

(九)家畜生产自动化之研议及推动。

(十)肉品市场经营管理之策划及督导。

(十一)其它有关家畜产销事项。

三、家禽生产科:

(一)家禽产销计画之拟订、审议及督导。

(二)家禽生产科技引进与开发之研议、策划及督导。

(三)家禽产品试验研究与品质管制之策划及督导。

(四)家禽生产所需种禽与相关产品输出入之审核及协调。

(五)家禽生产专业区之统筹策划及督导。

(六)家禽与其产品运销之策划及督导。

(七)家禽生产所需资材规格与品质改进之策划及督导。

(八)家禽生产自动化之研议及推动。

(九)家禽产品行销及通路之建立。

(十)其它有关家禽产销事项。

四、污染防治科:

(一)畜牧污染防治计画及法规之拟订。

(二)畜牧场设置污染防治设施之督导。

(三)畜牧污染防治技术开发与试验研究之策划及督导。

(四)畜牧生产专业区设置污染防治设施及办理环境影响评估之督导等事项。

(五)畜牧再生资源再生利用之辅导及推广。

(六)畜牧污染防治器材之开发、引进及管理。

(七)畜牧污染纠纷鉴定及协调事项。

(八)重要畜牧工程之研拟及配合事项。

(九)畜粪堆肥场营运管理与辅导之策划及督导。

(十)其它有关畜牧污染防治事项。

五、牧场管理科:

(一)畜牧法与其子法规之拟订、修订业务会办及释示事项。

(二)畜牧场登记管理政策之拟订、策划及督导。

(三)农业用地容许作畜牧设施使用法规与案件之策划及督导。

(四)饲料管理政策与法规之拟订、释示、联系、协调及督导。

(五)饲料与饲料添加物制造及输入登记案件之处理。

(六)饲料与饲料添加物查验、取缔及进口饲料之追踪查核。

(七)饲料与饲料添加物之供需调节及产销辅导与调查。

(八)牧草与其资源开发利用之研议、策划及督导。

(九)畜牧类农情、生产成本调查、物价查报、灾害查报及救助。

(十)其它有关畜牧场、饲料管理及畜牧农情调查等事项。

六、食品加工科:

(一)畜产品加工之研究发展策划及督导。

(二)优良农产品标志之策划及推动。

(三)农产食品卫生之联系及协调。

(四)食品加工技术人员培训与食品加工产业先进技术之研究发展及推动。

(五)关于食品加工厂设备、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则之拟议及配合。

(六)农畜产食品技术国际交流及合作事项。

(七)本会食品工业研究发展会报业务之策划及推动。

(八)有机畜禽产品管理事项。

(九)其它有关食品加工事项。

第7条 辅导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民组织科:

(一)农会法与其子法规之拟订及解释事项。

(二)农会辅导政策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农会会员资格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四)农会选举罢免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农会总干事遴选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六)农会人事管理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七)农会财务辅导与检核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八)农会考核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九)农会出资或投资与共同经营之拟订、策划及督导事项。

(十)农会经济事业之辅导及监督事项。

(十一)农会振兴计画之策划及辅导事项。

(十二)台湾省农会之辅导及监督事项。

(十三)其它有关农民组织事项。

二、农业推广科:

(一)农业推广政策、法规之拟订、策划及监督事项。

(二)农业人力政策之研拟及配合事项。

(三)农业推广机关(构)办理农业推广业务之辅导、监督及奖励事项。

(四)农业推广人员培训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农业推广教育之策划、协调及配合事项。

(六)农业推广信息与传播之策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七)农村青少年推广教育与农民终身学习之策划、协调及监督事项。

(八)杰出农民表扬之策划、协调、督导及配合事项。

(九)农村家政、农家生活改善与高龄者推广教育措施之策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十)农民离农转业、创业、就业训练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十一)农业推广设施之建置与强化服务功能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十二)辅导农会整合社区组织之策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十三)农业财团法人之辅导及监督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农业推广事项。

三、休闲产业科:

(一)休闲农业法规、政策之拟订、策划及监督事项。

(二)休闲农业区之划定及辅导事项。

(三)休闲农业人才之培育及训练事项。

(四)休闲农业行销之拟订、策划及监督事项。

(五)休闲农场设置、辅导及监督事项。

(六)休闲农业公共建设之策划及辅导事项。

(七)观光农园、生态教育农园、市民农园等之设置、辅导及监督事项。

(八)农业产业文化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九)地方料理与特产业务之策划及辅导事项。

(十)其它有关休闲产业事项。

四、农民福利科:

(一)农民福利政策、法规之拟订、策划、协调、督导及配合事项。

(二)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措施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农村妇女权益、福利与职业能力提升之策划及配合事项。

(四)农民保险之配合及督导事项。

(五)农民子女奖助就学金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六)农业天然灾害救助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七)农业保险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八)农业发展基金之策划、运用、保管及督导事项。

(九)其它有关农民福利事项。

第8条 国际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际组织科:

(一)国际农业组织之参与、联系、谘商及合作事项。

(二)在华国际农业研究训练机构之支助及合作事项。

(三)农业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修及考察事项。

(四)外籍农业专家受聘来华服务事项。

(五)农业对外宣导书刊、年报与其它视听资料之编制及交换事项。

(六)国际农情搜集事项。

(七)本会驻外农业人员之督导及联系事项。

(八)其它有关国际组织之合作及交流事项。

二、国际合作科:

(一)双边农业合作政策、法规及协议之研拟。

(二)双边农业合作事项之研议、策划及督导。

(三)国外访宾之接待事项。

(四)友邦农业技术人员来华受训之协办。

(五)关于农业技术援外事项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六)其它有关双边农业合作事项。

三、贸易管理科:

(一)农产品进出口制度、法规与政策之研拟及协调。

(二)农产品进口管理之协调及联系。

(三)农产(用)品进口关税修正之策划、协调及配合。

(四)农产品贸易问题之研究。

(五)农产品进出口货品分类及归类变更之协调。

(六)双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与关税减让之策划、谘商及谈判。

(七)走私进口农产品之处理。

(八)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之协调及处理。

(九)其它有关农产贸易事项。

四、国际行销科:

(一)农产品国际促销之推动。

(二)农产品外销贸易障碍之排除。

(三)外销农产品品质之改进及形象之建立。

(四)农产贸易人才之训练。

(五)国际农产品贸易信息搜集及报导。

(六)农产品外销问题及农产品国际市场之研究。

(七)其它有关农产品外销推动事项。

第9条 科技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科技行政科:

(一)农业科技相关法规制定、订定及修正等幕僚作业。

(二)年度科技计画先期作业与预算编制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会本部年度科技预算之控管。

(四)本会与所属机关有关农业科技计画之管理及督导。

(五)本会所属机关与农业科技园区有关科技行政之联系、协调及督导。

(六)农业科技相关行政法人及财团法人之监督事项。

(七)全国科技动态调查与科技白皮书有关农业科技部分之协调及督导。

(八)农业科技审议委员会之幕僚作业。

(九)其它有关农业科技行政事项。

二、研究发展科:

(一)农业科技政策研拟及科技发展策略之规划。

(二)农业科技发展中长期计画与方案之研拟及督导。

(三)全国科技会议有关农业科技部分之协调、整合及督导考核。

(四)行政院科技顾问会议有关农业科技部分之协调、整合及督导考核。

(五)农业科技绩效评估与科技机构组织评鉴之策划、推动及督导。

(六)前瞻性、跨领域农业科技研发之策划、推动及督导。

(七)农业科技产学合作计画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八)其它有关农业科技研究发展事项。

三、技术服务科:

(一)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衍生智能财产权管理与技术移转之规划及督导。

(二)农业科技研发成果发表、推广、运用之策划、推动及督导。

(三)农业科技人才培训之策划、推动及督导。

(四)国际农业科技合作之规划、协调及督导。

(五)农业科技信息之搜集、建文件及提供服务。

(六)其它有关农业科技技术服务事项。

第10条 农田水利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经营发展科:

(一)农田水利政策、农田水利行政法规之研究、策划、拟订及督导。

(二)农田水利中、长期计画之策划、拟订、协调及推动。

(三)农田水利年度施政计画、预算编列、工作报告及绩效考核等事项之汇办。

(四)农田水利会、农田水利会联合会之监督、辅导与其组织、会务、总务、财务、主计、人事、信息等业务之研究、策划、督导及推动。

(五)农田水利会辅导业务之联系及协调。

(六)农田水利会会长、会务委员及小组长选举业务之监督辅导。

(七)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会会议之辅导及决议事项之核定。

(八)农田水利会及农田水利会联合会之预算、决算核定。

(九)农田水利会多角化经营之策划、审议及督导。

(十)农田水利会会费与财务困难农田水利会补助计画之研提推动及督导。

(十一)农田水利会年度业务检查之策划、推动及汇办。

(十二)农田水利会捐助成立农业财团法人与农田水利联合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之监督及辅导。

(十三)农田水利人才组训之策划、推动及督导。

(十四)农田水利处综合性业务之汇办。

(十五)国际农田水利经营发展及行政业务之交流。

(十六)其它农田水利经营发展及行政业务事项。

二、工程科:

(一)农田水利工程业务相关法规之拟订及督导。

(二)农田水利会工程业务之策划、督导、协调及推动。

(三)灌溉、农田排水、农地重划等农田水利计画与重要农业工程之策划、督导及配合事项。

(四)农业生产环境改善工程之推动及配合协调。

(五)农田水利设施天然灾害抢修与及复建工程之策划、督导及推动。

(六)农田水利工程用地征收业务之协调及推动。

(七)农田水利工程工务行政及工程品质之督导。

(八)农田水利工程人力培训与技术改进之调查、研究、策划、督导及推动。

(九)国际农田水利工程技术交流。

(十)其它农田水利工程及农业工程事项。

三、灌溉管理科:

(一)灌溉管理业务相关法规之拟订及督导。

(二)农田水土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之策划、督导、协调及推动。

(三)农业用水节水措施与术及旱作灌溉之策划及推动。

(四)农地生态环境维护之策划、督导及推动。

(五)灌溉管理营运基本资料之搜集、保存及策划改进。

(六)农田水利会灌溉计画与用水量之策划、审核、督导及配合事项。

(七)干旱缺水期间灌溉管理营运对策之研拟、策划及督导。

(八)配合民生与工业用水调拨支持用水之连系及协调。

(九)农业用水调配、移用水补偿与农地停灌等政策之研拟、策划、协调及推动。

(十)配合农粮政策调整规划调配用水之协调。

(十一)水污染影响农业之调查、督导及配合。

(十二)灌溉排水技术士证照制度之建立及推动。

(十三)农田水利灌溉营运管理信息化之策划、督导及推动。

(十四)农业水利科技与灌排管理改进研究发展之策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十五)国际灌溉管理技术交流及我国参与国际灌溉排水协会活动之协调。

(十六)其它有关农业用水及灌溉排水营运管理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公共关系科:

(一)立法院、监察院等机关之联络及协调事项。

(二)立法院、监察院等机关议事信息与建言之搜集分析及汇办。

(三)立法院、监察院等机关关系文书之拟复及查核。

(四)农业法案及预算案立法程序之协调。

(五)立法院总质询资料汇编及协调。

(六)其它有关国会联络事项。

(七)本会新闻之发布及联络。

(八)媒体与记者之联系及协助采访。

(九)农业新闻与舆情资料之搜集及分析。

(十)农业资料照片、幻灯片之搜集、拍摄及建档运用。

二、研究考核科:

(一)上级机关指示及交办事项之列管追踪。

(二)监察院纠正、调查案件之列管追踪。

(三)本会委员会议、主管会报等重要会议之议事事项及会议决定、决议事项之列管追踪。

(四)本会各项灾害防救业务之汇整及列管追踪。

(五)本会工程查核小组运作事项。

(六)本会提升为民服务品质业务之列管追踪及考核。

(七)本会自行研究发展计画之汇整及管考。

(八)本会出国人员报告之稽催及评核。

(九)本会公文稽催及管制。

(十)本会公报及中文年报之编辑及发行。

(十一)本会每月重要措施办理情形之汇陈及成果汇编。

(十二)有关农业图书相关事项。

(十三)其它有关研考事项。

三、事务科:

(一)营缮工程、物品器材、图书文具与报表之采购、印制、分发及保管。

(二)办公厅舍及财产之管理。

(三)车辆、油脂、车库之管理调配及电话、水电之保养维护。

(四)办公厅舍安全维护及警卫勤务执行之监督。

(五)技工、驾驶及工友之管理。

四、文书科:

(一)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及档案管理。

(二)印信典守事项。

(三)文书及档案管理系统维护事项。

(四)公文档案影像扫描及资料储存事项。

(五)公文电子传送及交换事项。

五、出纳科:

(一)款项、票据与有价证券之收支、登记及保管。

(二)经费收缴及收支款项报表之编制。

(三)员工薪津及各项所得之发放。

(四)公款结汇及代扣款项汇办。

(五)各类所得资料汇整、申报税款缴交及扣缴凭单填发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任免科:

(一)组织编制及职务归系之拟办。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

(三)职员考试任用计画之拟办。

(四)约聘雇计画及人员进用之拟办。

(五)职员人才储备、人力规划之拟办。

(六)人事规章之拟订。

(七)职员兼职借调案件之拟办。

(八)本会暨所属机关人事人员任免、迁调等案件之拟办。

(九)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业务。

二、考核科:

(一)职员服务、差假、勤惰之拟办。

(二)职员考绩、奖惩、保障之拟办。

(三)职员训练、进修之拟办。

(四)职员出入境之拟办。

(五)本会及所属机关出国计画之拟办。

(六)本会及所属机关人事人员考核、奖惩之拟办。

(七)职员待遇、福利、各项生活津贴之拟办。

(八)职员公保、健保之拟办。

(九)职员退休、资遣、抚恤之拟办。

(十)集会、文康活动、辅购住宅之拟办。

(十一)本会及所属机关志工案件之拟办。

(十二)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

(十三)其它有关考核、训练进修、待遇、退休、福利业务之拟办。

第13条 会计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帐务科:

(一)本会公务预算收支与分录转帐传票及付款凭单编制。

(二)本会月报表之编制。

(三)本会单位决算之编制。

(四)本会岁出应付款保留之审核、申请及分配预算之编制。

(五)行政院电子中心会计信息系统之维护及沟通联系。

(六)中美基金预决算之筹编及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七)农业特别收入基金预决算之审核汇编及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八)农业作业基金预决算之审核汇编及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九)农业特别收入基金及农业作业基金审计部抽查报告之汇复。

(十)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二、岁计科:

(一)本会单位与主管概、预算之编制及所属单位概、预算之审核。

(二)本会与所属单位分配预算之编制及审核。

(三)所属单位月报之审核及汇编。

(四)所属单位决算报告之审核及主管决算之汇编。

(五)立法院审查预决算仿真资料之提供及沟通联系。

(六)所属单位预(决)算执行问题之会核。

(七)公文之收发及档案管理。

(八)综合性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三、稽核科:

(一)本会各项补助、委办计画经费之审核、拨款与保留及执行情形查核。

(二)本会主管计画经费处理相关作业规定之拟订及解释。

(三)本会各项补助、委办计画执行机关帐务之查核及辅导。

(四)本会单位预算各项业务经费之审核与预算控制及本会各项采购作业之监办。

(五)农产品受进口损害救助基金预(决)算之筹编及各项会计业务之处理。

(六)审计部抽查各项计画抽查报告之处理。

(七)本会主管农业财团法人与各农田水利会预决算之审核及监督。

(八)本会历年由农建计画经费设立之周转金业务之管理。

(九)本会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十)其它有关会计业务之处理。

第14条 统计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合分析科:

(一)全国农业统计制度之规划、研拟及改进。

(二)农业统计方案之拟订、策划及督导。

(三)农业总产值之编算。

(四)粮食消费统计之规划、搜集及汇编。

(五)自然资源统计之规划及汇整。

(六)农业统计数据库架构之规划及研拟。

(七)本会及所属机关统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

(八)其它有关农业统计事项。

二、调查统计科:

(一)农业生产统计之审核、汇整及相关指针之编算。

(二)农产价格统计之审核、汇整及分析。

(三)农家经济统计之调查搜集及相关指针之编算。

(四)农产贸易统计之搜集汇整及系统维护。

(五)农产生产成本统计之审核及汇整。

(六)农业天然灾害统计之审核及汇整。

(七)农业统计补助、委办计画之审核及督导。

(八)农业统计书刊之汇编及统计资料之提供。

(九)其它有关农业统计事项。

第15条 政风室设科办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有关政风状况评估与年度工作计画之策订及执行事项。

二、有关政风督导小组及政风座谈会之秘书业务事项。

三、有关政风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四、有关政风机构人力规划、训练及进修事项。

五、有关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绩、考核及奖惩等事项。

六、有关政风机构人员风纪教育及视察事项。

七、有关政风资料及农情反映之搜报事项。

八、有关贪渎不法之发掘及检举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有关首长交查交办事项。

十、有关行政肃贪事项。

十一、有关农田水利会政风业务策划及督导。

十二、有关农会仓储查核业务策划及督导。

十三、有关政风法令之宣导及奖廉事项。

十四、有关政风兴革建议及问卷调查事项。

十五、有关业务稽核及防弊措施事项。

十六、有关采购业务之监办及研析事项。

十七、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审核及查阅事项。

十八、有关公务机密维护宣导及泄密案件查处事项。

十九、有关项目性安全及机密维护之策划执行事项。

二十、有关中央机关信息保密推动配合事项。

二一、有关危安预警资料之通报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二二、有关协助办理机关保防工作事项。

二三、其它有关政风综合事项。

第16条 法规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立法计画之规划、协调事项。

二、农业法规制(订)定案、修正案之研议或审议事项。

三、农业法规疑义之研议、阐释提供法律见解事项。

四、农业法规及其它法规适用上法律意见之提供事项。

五、农业法规之建档、管理、整理及编印事项。

六、农业法规资料之搜集、建文件、分析及研究事项。

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它有关法制事项。

第17条 诉愿审议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诉愿业务之研究、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诉愿案件之调查、勘验事项。

三、诉愿案件之审议事项。

四、诉愿案件之决定事项。

五、撤销原行政处分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

六、诉愿案件之分析及统计事项。

七、对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偕同业务单位人员赴高等行政法院出庭事项。

八、其它有关诉愿事项。

第18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会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在会时会务之代理。

五、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六、职责上应随时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注意之事项。

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第19条 技监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农业重要技术案件之规划及审议。

二、农业科技发展方案之审议。

三、农业关键性新技术引进及技术移转作业之协调。

四、农业与学术界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案件之会核及协调。

五、提供农业科技研究发展之咨询、服务及建议。

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第20条 参事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议及审核。

二、计画法案之研议及会核。

三、重要案件之审议及法令发布、修正、废止文件之会核。

四、业务之研究改进与对重要政务之咨询、服务及建议。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事项。

第21条 处长、室、会、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各科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22条 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3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径行决定或代行。

第24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处室主管决定之;涉及其它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处室意见不同时,陈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定之。

第25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6条 本会设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应出席。

第27条 本会设主管会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技监、参事、署长、局长、处长、室主任及其它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28条 本会为加强中央及地方农政工作之联系,得举行会报,其办法另定之。

第29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30条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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