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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作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 2004-01-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3000550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05502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台中市中小学校长遴选作业办法)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国民中小学校长之遴聘作业,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国民中小学,系指本市市立国民中学及国民小学。

第3条 本府设台中市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办理本市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

第4条 本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长兼任;置委员十三人,除本府人事室主任、政风室主任、一级单位以上女性主管一人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由本府遴聘家长会代表三人、专家学者三人、教师代表二人及校长代表二人组成之;本委员会委员之任期以当次遴选作业期间为限。

前项家长会代表一人及教师代表一人,应由各该出缺或申请连任校长之学校推举产生,于办理该校校长出缺或连任之遴选时,始具委员资格。

第5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学务管理课课长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办理委员会业务;置干事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业务承办人兼任,协助执行秘书处理业务。

第6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经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议,其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委员中有应行回避之情事者,不计入出席委员人数。

第7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现为或曾为校长候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之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8条 参与校长遴选之委员及相关人员,对本委员会会议内容及遴选过程应严守秘密。其对外发言统一由召集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之。

第9条 本委员会之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交通费。

第10条 (删除)

第11条 具有国民教育法第九条第三项所定资格,且无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事之本市所属机关学校现职人员,得参加本市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

第12条 校长候选人参加校长遴选时,应提交学经历及资格证明文件、现任职务绩效报告及欲调任学校的基本经营方针,俾供本委员会作书面审查。

本委员会开会时,得请校长候选人作口头报告;校长候选人亦得申请列席说明,本委员会不得拒绝;校长候选人于口头报告或列席说明后,应即离席。

第13条 国民中小学校长任期为四年,同一学校得连任一次。本府评鉴办学优良之校长,经本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得优先遴聘,并依其志愿于同一学校连任或遴聘为出缺学校校长。

校长有不适任之事实,经本府查明属实者,应予改任其它职务或为其它适当之处理。

第14条 现职校长具有教师资格愿意回任教师者,由本府分发学校任教,不受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应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相关规定之限制。

现职校长未获遴聘,未具教师资格无法回任或具有教师资格不愿回任教师者,本府得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符合退休条件自愿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条件或不自愿退休者,视其意愿及资格条件,优先辅导转任他职。

第15条 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于寒、暑假办理为原则。

第16条 本府依国民中小学校长出缺或任期届满之情况,公告受理申请校长遴选,候选人得在申请表中依序填写志愿,供本委员会遴选之参考。

第17条 校长出缺之学校而无人申请遴选时,由本府派人代理。但代理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18条 市立高级中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之组成、校长资格及审查方式,准用第四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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