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信息暨处置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 2004-12-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监字第0930400433号

(一)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异常者。有价证券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三十二,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

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除外情形:

1.新上市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外国债券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收盘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4.有价证券当日收盘价未满五元者不适用本项标准。

5.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十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6.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八十倍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二)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起、迄两个营业日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异常者。有价证券当日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有价证券最近三十个营业日(含当日)起、迄两个营业日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九十,且符合下列二项条件之一:

(1)其涨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及当日收盘价须大于当日开盘参考价者。

(2)其跌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及当日收盘价须小于当日开盘参考价者。

2.有价证券最近六十个营业日(含当日)起、迄两个营业日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一百二十,且符合下列二项条件之一:

(1)其涨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及当日收盘价须大于当日开盘参考价者。

(2)其跌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及当日收盘价须小于当日开盘参考价者。

3.有价证券最近九十个营业日(含当日)起、迄两个营业日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一百五十,且符合下列二项条件之一:

(1)其涨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及当日收盘价须大于当日开盘参考价者。

(2)其跌幅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及当日收盘价须小于当日开盘参考价者。

除外情形:

1.新上市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外国债券、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最近三十个营业日(含当日)内,已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公布注意交易信息,且其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适用本项标准:

(1)未达百分之二十五。

(2)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未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3)与本项标准涨跌之方向相反。

4.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收盘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5.有价证券当日收盘价未满五元者不适用本项标准。

6.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十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7.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八十倍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三)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异常,且其当日之成交量较最近一段期间之日平均成交量异常放大者。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当日之成交量较最近六十个营业日(含当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数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除外情形:

1.新上市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日成交量,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收盘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4.有价证券当日周转率未达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达五百交易单位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标准。

5.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十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6.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八十倍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4(四)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异常,且其当日之周转率过高者。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当日周转率百分之六以上,且其周转率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除外情形:

1.新上市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收盘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4.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十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5.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八十倍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五)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异常,且证券商当日受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成交买进或卖出数量,占当日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量比率过高者。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累积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涨跌百分比与全体有价证券及同类股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证券商当日受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成交买进或卖出数量,占当日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量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其设有分支机构者,每一分支机构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计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并逾五百交易单位以上者。

除外情形:

1.新上市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收盘价涨跌百分比,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及债券换股权利证书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在计算本项标准期间内,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权、除息等)造成价格变动,则于计算收盘价涨跌百分比时,将此项变动因素予以排除。

4.同类股有价证券未达十种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5.有价证券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八十倍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有关类股之规定。

(六)有价证券当日及最近数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较最近一段期间之日平均成交量明显放大者。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较最近六十个营业日

(含当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数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当日之成交量较最近六十个营业日(含当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

大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数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除外情形:

1.新上市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日成交量,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在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内,已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公布注意交易信息之有价证券,不适用本项标准。

4.有价证券当日周转率未达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达五百交易单位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标准。

7(七)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之累积周转率明显过高者。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之累积周转率超过百分之四十,且其累积周转率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2.当日周转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周转率与全体有价证券依本款规定计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除外情形:

1.新上市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日周转率,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在最近六个营业日(含当日)内,已依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公布注意交易信息之有价证券,不适用本项标准。

4.有价证券当日成交金额未满五亿元以上者,不适用本项标准。

(八)有价证券本益比及股价净值比异常,且符合包括当日周转率过高、较其所属产业类别股价净值比偏高、任一证券商当日成交买进或卖出金额占当日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金额比率过高或任一投资人当日成交买进或卖出金额占当日该有价证券总成交金额比率过高等四种情形之任二者。有价证券当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本益比为负值,或达八十倍以上且超过全体有价证券当日依发行单位数加权计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股价净值比达八倍以上,且超过全体有价证券当日依发行单位数加权计算之股价净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任二者:

(1)当日周转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数量达三千交易单位以上。

(2)股价净值比达其所属产业类别全体有价证券当日依发行单位数加权计算之股价净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3)证券商(含总、分公司)当日买进或卖出(含受托买卖及自行买卖)该有价证券之成交金额,占当日该有价证券之总成交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且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4)任一投资人当日买进或卖出该有价证券之成交金额,占当日该有价证券之总成交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且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除外情形:

1.新上市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成交价格,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特别股、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受益凭证、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有价证券依本公司巨额证券买卖办法规定办理者,于计算本项第3款第(1)、(3)、(4)目标准时,将其中成交部分予以扣除。

(九)有价证券最近一段期间之券资比明显放大者。有价证券当日之前一个营业日同时达下列各款情事者:

1.当日之前一个营业日之券资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时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融资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2.当日之前一个营业日之券资比较最近六个营业日(从当日之前一个营业日起)之最低券资比放大四倍以上。

除外情形:

1.新上市之有价证券开始挂牌买卖时,前五个营业日之券资比不纳入本项标准之计算。

2.政府公债、一般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外国债券、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不适用本项标准。

3.当日之前一个营业日券资比低于当日之前二个营业日之券资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