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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和规范贷款借新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 2000-11-27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函[20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使优良客户得到灵活便捷循环使用的金融服务工具,增强同业竞争力,同时真实反映贷款质量,总行决定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品种并对借新还旧进行规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品种,完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由于管理技术等原因,部分同业竞争激烈,效益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带动我行综合业务发展的客户提出的有关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迫切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灵活便捷循环使用的金融服务工具。此外,还有部分经营正常的老客户,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形成了资产质量不真实等问题,需要出台有关政策予以解决。为此,总行决定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品种,即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开设“可循环使用信用”窗口。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综合信用额度(或单项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简化业务操作程序,以利于客户便捷循环使用。
  可循环使用信用的条件:
  1.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欠息纪录;
  3.已经农业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4.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或其他信用等级客户的低风险业务品种;
  5.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条件。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核定:按企业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经常占用的最低需要量减去企业按规定的自有流动资金核定,其额度不得超过统一授信额度。
  可循环使用信用审批权集中到二级分行(含二级分行)以上。综合的可循环使用信用比照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权限的20%办理,单项可循环使用信用按单项信用业务权限办理。
  可循环使用信用适用的业务包括短期贷款、承兑、贴现、即期信用证和18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等短期信用,授信时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确定单项、或多项、或综合的可循环使用信用。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内发生的单项信用,操作程序比照公开统一授信业务短期信用的操作程序办理,由经营行按贷款流程逐笔审批发放,超权限的,报有权审批行备案。
  可循环使用信用可以视企业的效益和风险程度采取信用贷款、最高额担保或逐笔担保方式。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不设期限。由有权审批行一年复核一次,复核时可适当简化手续,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和银行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经营行必须每季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对客户经营发生重大变动、或有违约行为,或有其他可能危害我行债权的情况,经营行要及时报告有权审批行,并采取调整或终止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所欠本息等措施,保全银行资产。


  二、规范借新还旧,真实反映贷款质量
  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精神,借新还旧贷款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标准的借新还旧贷款为正常贷款: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是贷款担保有效;四是属于周转性贷款。
  我行在具体操作上,除根据人民银行四条标准外,还应掌握如下条件:
  一是要在落实有效担保的前提下,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要有利于信用贷款补办担保,有利于无效担保转为有效担保,有利于提高贷款担保率和担保质量。
  二是借新还旧必须有利于控制总量,降低存量风险,要严格按照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的授信额度掌握发放。AA级以上客户借新还旧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A级及A级以下客户,不得超过现有贷款存量。
  三是要明确原欠贷款初始责任人,由借新还旧经办人、主责任人和有权审批行予以确认;同时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各环节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特别是贷后经营管理责任。
  四是借新还旧要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掌握,最低转授权单位为二级分行。
  五是借新还旧不得用于或有资产业务和项目贷款;对逃废债企业,进入和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企业,严禁实行借新还旧。


  三、各行在开办可循环使用信用和办理借新还旧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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