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4]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结合省会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际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将“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更名后的“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组成和办公经费开支渠道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郑政文(2002)268号)精神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结合省会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际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将“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更名后的“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组成和办公经费开支渠道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郑政文(2002)268号)精神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