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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8 生效日期: 2004-01-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01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011-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高级中学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市立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市立高中)系指设有高中部及国中部之高级中学,其班级数以国、高中合并计算。

第3条 市立高中置校长一人,专任,综理校务。

第4条 市立高中设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辅导工作委员会、图书馆,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掌理各学科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学籍管理、教学设备、实验器材之管理及维护、学生评量、成绩察考、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掌理学生训育活动、体育运动、卫生保健及营养、生活教育、团体活动及群育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收发、档案管理、物品采购、财产管理、现金出纳、票据及证券保管等事项。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掌理学生辅导资料建文件、保管、统计、亲职教育、学生辅导及谘商、特殊教育、生命教育及两性平等教育等事项。

五、图书馆:掌理图书服务管理、信息媒体制作、计算机教学与开发、网络系统开发与维护及信息数据管理等事项。

第5条 市立高中各处、馆、委员会以下视需要设组办事,未达十三班者设八组,十三班以上者设十四组,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于辅导工作委员会增设特殊教育组,各组置组长一人,除总务处所属各组组长由职员专任外,其余人员均就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其组设名称规定如下:

一、教务处:以教学、注册、设备、试务及实验研究为限。

二、学生事务处:以训育、生活辅导、卫生保健、社团活动及体育运动为限。

三、总务处:以文书、庶务及出纳为限。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以辅导、辅导资料、特殊教育及就业辅导为限。

五、图书馆:以图书服务、采编、信息媒体及技术服务为限。

第6条 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员额编制,依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教官(护理教师)员额设置基准表办理。

第7条 市立高中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得置组员、助理员或书记若干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市立高中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得置佐理员若干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9条 进修教师义务如下:

市立高中校长及教职员之任用,除军训教官、护理教师、会计及人事人员另有规定外,其余人员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

第10条 本准则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市立高中得置秘书、主任、组长、干事、助理员、书记、护理师或护士、营养师,其员额设置基准由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另定之。

第12条 市立高中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校订定,报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13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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