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建建[2003]122号
各省辖市建委:
为了落实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及建设部《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促进有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及管理部门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条例》宣贯学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贯学习的目的
引导和帮助有关人员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管理能力,自觉规范有关各方安全生产行为和执法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宣贯学习的对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主要负责人、业务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等。
三、宣贯学习的内容
通报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和有关工作;宣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研讨《条例》有关问题。
四、宣贯学习的方式
宣贯学习采用集中分批分层次的方式进行。省建设厅负责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一、二级(含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安全科(处)长及一、二级项目经理,甲、乙级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的宣贯学习;各省辖市建委负责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监督管理人员,丙级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各级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各级各类专业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科(处)长、项目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丙级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及各级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的宣贯学习。
省厅负责范围内的宣贯学习工作由省厅组织、各市配合,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办。各市负责的宣贯学习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具体承办单位由市建委确定。
五、时间安排
整个宣贯学习工作应在2004年4月底前完成。省厅负责组织宣贯学习的具体时间由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安排确定;各市负责组织宣贯学习的时间按照省厅总体时间要求自行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宣贯学习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市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把《条例》宣贯学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省厅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把《条例》的宣贯学习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宣贯学习条例的同时,认真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条例》的宣贯学习,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条例》的宣贯学习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条例》的贯彻实施。因此,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宣贯学习。对参加宣贯学习的人员颁发《条例宣贯学习证书》。宣贯学习工作结束后,省厅及各市在组织安全检查中要把参加《条例》宣贯学习的情况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对无故不参加《条例》宣贯学习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在参加省、市统一宣贯学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宣贯和学习,通过宣贯学习使有关人员熟悉掌握《条例》,认真执行《条例》。
(五)各市宣贯学习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省建设厅。
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