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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牡丹信用卡章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人民币牡丹信用卡(以下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多功能的信用卡。
  牡丹卡具有:购物消费、信用借款、转帐结算、汇兑、储蓄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 牡丹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金卡或普通卡。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卡,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帐户。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普通卡一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卡,均须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确认履行《领用牡丹卡协议》,并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额的担保金。个人申请领卡,必须提供单位担保或个人担保,或提供个人财产担保。

  第五条 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提供个人资金财产担保的,在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发卡机构依法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抵偿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六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金卡或普通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可申领金卡或普通卡的一张主卡,一张副卡。
  牡丹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七条 持卡人须按年交纳手续费,金卡每年八十元,普通卡每年二十元。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存款一千元以下或支取现金的,须支付1%手续费;在异地存款一千元(含)以上的,均支付手续费十元;在非特约单位转帐结算时,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低不少于十元,最高不超过五百元。

  第八条 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帐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持卡人应在帐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天内归还。金卡帐户透支限额五千元,普通卡帐户透支限额一千元。透支利息自银行记帐日起十五天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本金或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透支利息按最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第十条 牡丹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牡丹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不更换新卡的,须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业务,必须履行《受理牡丹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储蓄所受理牡丹卡业务,应按照该业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担保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应将牡丹卡退回发卡机构。遗失牡丹卡的,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并交纳四十元挂失手续费。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牡丹卡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须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牡丹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其牡丹卡。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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