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7-29 生效日期: 1999-07-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公安部:

  国务院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二、将第二条作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三、删去第六章,将这一章中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办理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务的机关以及执行逮捕、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机关,应当在有关的记载表册中设公民身份号码栏目。”


  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此外,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作了章、条顺序调整和个别文字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由你部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