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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9 生效日期: 2003-12-09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市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开发等部门先后出台了贫困生救助、城市低保子女考取高等学校一次性补助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对扶持贫困生就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城乡之间、各县(市)、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适龄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现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县、乡三级政府负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孩子们都上学”和“确保考入普通高校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为目标,经研究,决定成立郑州市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一)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县级财政在安排年度经费预算中,要按有关文件规定预算安排“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和“两低困难家庭子女考取普通高等学校补助”专款,并开设“贫困学生救助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要在搞好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调查摸底基础上,继续做好“扶残助学项目”和“长江新里程资助盲童项目”工作,并大力做好社会募捐工作,资助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入学,同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民政部门要在福利彩票销售社会福利资金净收益中,划取15%的资金,用于资助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
  (四)市、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应根据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对贫困乡(镇)、村中有贫困学生的家庭在脱贫项目和资金投放上予以倾斜和扶持。
  (五)欢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贫困学生救助活动,鼓励捐资(物)助学。所捐资金全部缴入“中小学贫困生救助金”专户管理,所捐物品由各级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
  (六)“中小学贫困生救助金”专款重点用于城乡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从2004年起,凡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农村特困户最低救助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通过普通高招录取到国家承认的本、专科以上院校的学生,入学前每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经常性助学活动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此项开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给受援学生所在学校,不对学生个人。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附件:郑州市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孙新雷副市长
  副组长:
  宋柏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
  司福亭 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
  李忠仁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邓庆洲 市教育局副局长
  龚首鹏 市文明办主任
  李云祥 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杨杭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建玉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顿纪伟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杨金军 共青团郑州市委副书记
  周茂全 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李建云 郑州市妇联副主席
  办公室主任:宋柏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邓庆洲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市教育局
市文明办
市直机关工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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