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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县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二府法一字第0920215999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高雄县政府九二府法一字第092021599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5条;并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高级中学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所属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为本法第七条规定之完全中学,含中等教育前、后二阶段。前三年为国民中学教育阶段,后三年为高级中学教育阶段。

第3条 学校采单一行政组织,学校班级数以一年级至六年级合并计算。

第4条 学校置校长一人,专任,综理校务。

第5条 学校设教务、学生事务、总务三处,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长就专任教师中聘兼之,秉承校长,主持全校教务、学生事务、总务事项。

第6条 学校设辅导工作委员会,置专任辅导教师,由校长遴选具有专业知能者充任之,并就辅导教师中聘兼一人为主任辅导教师,综理学生辅导工作。

第7条 学校设图书馆,置主任一人,由校长就具有专业知能之专任教师中聘兼,或遴选具有专业知能人员担任之。

第8条 学校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设置依人事机构设置有关规定办理。

第9条 学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设置依会计机构设置有关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单位,分组办事,各组分别置组长一人。除总务处各组组长由职员专任外,余均由教师兼任之。

前项单位其各组之设置规定如下:

一教务处: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三十班以上未满六十班者增设一组,六十班以上者增设二组,其组别以试务、实验研究为原则;有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设特教组。

二学生事务处:设训育、生活辅导、体育卫生三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设一组,其组别以卫生保健、体育运动、社团活动为原则。

三总务处:设文书、庶务、出纳三组。

四辅导工作委员会:设辅导、资料二组。

五图书馆:未满四十八班者不分组,四十八班以上未满六十班者得设一组,六十班以上者得设二组,其组别以图书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媒体为原则。

第11条 学校置军训主任教官、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若干人。

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员额编制,依教育部所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教官员额设置基准表」及「护理教师员额设置基准表」规定办理;其遴选、介派、迁调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2条 学校教师、专任职员、工友之员额设置:

一教师:

(一)普通班国民中学教育阶段依教育部颁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标准办理。高级中学教育阶段每班置二人,每满四班增置一人,最多增置十五人。

(二)特殊教育班每班教师人数依「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之规定办理。

(三)每校置专任辅导教师二人。

(四)每班置导师一人,由编制内教师聘兼之。

二专任职员:

(一)总务处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

(二)干事、书记:学校总班级数六班以下者置干事一人,每增七班,增置一人,最多增置九人。

(三)护理师或护士:每校置护士或护理师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四)设有学生宿舍者得置管理员一人。

三工友:依行政院订颁各级公立学校工友员额设置基准办理。

第13条 学校预算员额编制表及职员员额编制表,由学校拟定,报请本府核定后实施,职员员额编制表并应报请铨叙部转陈考试院备查。本准则所列各职称之官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办理,修正时亦同。

第14条 学校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校订定,报本府备查后实施。

第15条 本准则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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