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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 2006-06-05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其中对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477个非煤矿山企业,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关闭工作,目前已全部完成关闭任务。截至2006年4月30日,全国共受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75823个,其中已颁证53088个,占申请数的49.2%。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按期完成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整改和关闭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加强对许可工作特别是整改和关闭工作的领导,加快对已申请企业的审查和符合条件企业的颁证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截止2006年6月30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非煤矿山一律依法持证生产。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措施,加快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进度。 
  二、对于已经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非煤矿山,要根据整改方案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月30日。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关闭工作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国土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要按照4月18日总局视频会议要求,严格执行关闭程序和标准,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一律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的企业,要按照新建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后,再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三、采矿许可证是非煤矿山依法生产的前提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务必从严审查该条件。凡是没有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非煤矿山,一律不得对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少于三年的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原则上应与其保持统一期限。要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采矿许可证失效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于工商营业执照正在年检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这类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法定审查期限内仍未通过年检的,要依法暂扣已对其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缓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尾矿库是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对尾矿库单独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库、险库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尾矿库安全许可工作,确保尾矿库汛期的安全运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本地区取得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与水平,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确保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中介机构从事尾矿库的安全评价工作。评价报告要对尾矿库的现状、安全度做出明确结论。 
  五、对于超层越界开采、同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以及不同矿山企业井下开采系统互连互通的非煤矿山,一律不得对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探矿工程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以及探矿权人,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安全监管部门再依法对其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与煤共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应法规、标准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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