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按照商业化原则开展业务经营,灵活调度调剂系统内资金,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结合,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农业银行一级法人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含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新疆兵团、珠海、汕头分行,下同)。
第四条 资金调度调剂的基本原则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对集中、利益兼顾。
统一管理:农业银行对信贷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总行作为系统资金管理的中心,集中信贷资金的配置权和调度调剂权;制定全行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分行年度上存资金计划、收回借款计划、借款限额和年度资金营运计划;负责计划额度内借款资金供应。
分级负责:分级是系统资金调度调剂的中间环节及辖内资金管理的中心,负责编制本辖区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本辖区内资金并保证辖区内的支付。借款额度外的资金需要,由分行自行解决。
相对集中:为提高总行资金调控能力,总行集中对资本金、二级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计划上存资金和收回借款的管理,主要用于实施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全国重点项目以及实现农业银行总体平衡需要。
兼顾利益:为兼顾存、贷差行各自利益,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实行差别利率政策。上存资金利率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同时提高总行借款利率,促使贷差行积极组织资金,扭转超负荷经营状况。
第五条 农业银行资金管理实行调度为主、调剂为辅的办法,即资金管理采取调度和调剂两种手段,调度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资本金、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各分行上缴的二级准备金以及计划上存资金,主要用于平衡全系统年度信贷计划的资金缺口,解决个别分行发放农业专项贷款过程中先支后收的资金困难及一省一市无力解决的在全国有影响、有实力的重点大中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调剂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分行完成总行资金调度任务以后的多余部分,用于解决各分行保证支付和先支后收等临时营运资金不足的需要。
第二章 借款种类
第六条 总行对分行的借款按期限长短分为以下几种:
(一)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借款,主要用于平衡分行年度信贷计划的资金缺口和在全国有影响、有实力的重点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
(二)季节性借款。是指期限为三个月(含三个月)至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解决个别分行发放农业专项贷款过程中先支后收的资金困难。
(三)临时性借款。是指期限三个月以内的借款,主要解决分行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资金需要。
第三章 借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向总行借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借款期限由总行根据分行的借款申请及其业务经营需要和总行提供借款能力确定。
第八条 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必须在借款到期前一周向总行提交展期报告,总行至迟在到期前三天给予答复,如三天前未予答复的即视同同意展期。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第九条 分行各项存款增加额扣除准备金、备付金和二级准备金,减去计划贷款占用及其他合理占用之后的数额,一定比例列入必须归还向总行借款,归还向总行借款计划为指令性计划。
第十条 借款利率由总行根据人行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和调整,借贷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借款期限的不同,确定借款的利率,具体标准按利率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行必须按规定及时交付利息,总行也必须按规定及时计收利息。
第四章 借款调拨程序
第十三条 分行向总行借款必须事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接到分行的借款申请后,根据借款分行的最新资金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如下:
(一)备付率情况;
(二)各项存款扣除准备金、备付金和二级准备金后与各项贷款的平衡情况;
(三)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四)同业往来、汇差及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五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审查结果按程序上报主管行长审批后,由资金计划部根据主管行长批示,通知借款分行填报《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借据》(见附件二)并加盖分行公章、行长及经办人名章,填写《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拨通知书》(见附件三),交会计部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六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负责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分行必须自觉接受总行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提供详实的数据和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到期,分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资金调拨单当日以传真方式送达资金计划部,待正式凭单寄至,抽出传真件,凭正式凭单记帐。
第五章 上存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总行上存资金的组织形式有:统筹基金、二级准备金、计划上存和约期上存资金。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统筹资金是1993年以前总行集中资金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专项贷款匹配资金,各分行归还总行后,并入二级准备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二级准备金。二级准备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各项存款增减额的一定比例缴存,缴存比例根据系统经营目标和系统调控的需要按年确定,目前暂按存款增加(减少)额的10%掌握,按月调整,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准备金上交比例的调整从1995年7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行要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比例划缴二级准备金。各分行于月后10日向总行办理划缴手续,总行于月后11日办理应退二级准备金手续。二级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本月应缴(应退)金额=本月末各项存款增(减)额×10%。
第二十二条 计划上存资金。总行视分行资金状况,下达其年度上存资金计划。分行各项存款增加额扣除准备金、备付金和二级准备金,减去计划内贷款占用及其他合理占用之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列入计划上存额度,并按总行规定上存时间足额划拨。
第二十三条 上存资金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按季下达,季后十天内总行下达上存资金指令。否则,分行可自行支配这部分资金。
第二十四条 计划上存资金和1994年底因与农业发展银行清算资金而形成的上存资金,总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归还。
第二十五条 约期上存资金。分行完成总行资金调度任务并归还向总行借款以后的多余资金,遵循上下自愿、互利的原则,办理约期存款。
第二十六条 约期上存资金实行期限管理,每笔上存资金的期限由总行和有关分行商定。目前暂执行四个期限档次:一个月以内、一个月至三个月、三个月至六个月、六个月以上。
第二十七条 约期上存资金到期以后,必须按期归还,如总行资金确有困难,需征得分行同意予以转存,最多只能转存一次;如分行资金宽松,可与总行协商继续上存。在上存约期内,如遇分行资金紧张,可以提前支取,其利率按实际存期执行。但要及时通气,以便总行筹措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上存资金的利率按利率文件执行,为了鼓励分行上存资金的积极性,总行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特殊需要适当提高上存利率。
第六章 系统内资金调剂
第二十九条 系统内资金调剂是指在总行组织协调下,系统内各分行之间的短期融通资金,采用市场机制管理,其期限利率由双方参照拆借市场的行情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 系统内跨省区的资金调剂通过总行资金调剂中心办理或通过总行授权的分行即调剂分中心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系统内资金横向调剂业务须经总行授权,申请授权分行须事先向总行计划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核发授权委托。
第三十二条 授权期限为一年,授权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授权方可继续进行系统内横向资金调剂。
第三十三条 资金短缺分行与授权分行之间的资金调剂,主要用于头寸短缺或临时周转困难,不得用于扩大信贷规模。
第三十四条 横向资金调剂双方要签定系统内资金调剂协议,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划款方式、违约处罚等,加盖双方公章、行长和经办人名章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总行授权的调剂分中心,必须按月填制《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调剂资金统计表》(见附件四),于月后五日上报总行计划部。
第七章 同业融通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同业融通资金是指跨系统相互融通资金余缺。同业拆借资金业务集中由总行或经由总行授权的分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向系统外拆出资金必须是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上缴二级准备金、计划上存资金、按计划归还总行借款,完成其他缴款任务和系统内调剂任务以后的多余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同业融通资金必须通过当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中介机构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同业融通资金必须签订同业融通协议,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划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章 资金调度的特别条款
第四十条 总行建立头寸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分行的头寸情况,各分行必须根据总行的要求,由主管行长负责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数据。
第四十一条 分行必须服从总行统一调度,顾全整体效益和重点需要的大局;应上缴资金、上存资金和归还总行借款等各项上调资金,必须按总行要求足额划缴;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程序申请总行借款,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资金调度上述有关规定的分行,区别情况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一)向总行借款到期不提交延期报告或延期报告未获批准,不按期归还借款的,按应归还借款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息;
(二)二级准备金不按期缴纳,按欠缴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
(三)不按总行指令划拨计划上存资金,按计划上存资金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
(四)未经总行授权,擅自向其他分行调剂资金,按调剂资金利息与上存总行利息差额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三条 总行违犯资金调度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一)二级准备金应退金额不按期清退,按应退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
(二)约期上存资金以期未经分行同意予以转期或不按期归还,按到期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分行的罚款不得冲减上缴总行利润。
第四十五条 对信誉极差、违约严重并造成损失的分行,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内部通报;
(二)限制借款;
(三)撤销授权;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五)扣减信贷规模;
(六)追究主管行长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之前与此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总行。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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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
│ │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利率: ‰│
│ ├───────────────────────┴────────┤
│申│贷款期限:一九九 年 月 日至一九九 年 月 日 │
│ ├────────────────────────────────┤
│ │理由: │
│请│ │
│ │ │
│ │ │
│栏│ │
│ │ 申请单位公章 │
│ │ 行长名章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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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长审批意见 │ 计划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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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审│ │ │
│ │ │ │
│ │ │ │
│批│ │ │
│ │ │ │
│ │ │ │
│栏│ │ │
│ │行 长 │部负责人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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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借款借据(借款单位存查)
一、借入方: 二、贷出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利率:
五、借款期限:自199 年 月 日到199 年 月 日止
六、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
八、借入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资金管理和贷款管理的一切规定。
九、贷款监督:贷出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入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入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入方违反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贷出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以上条款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入方(公章) 贷出方(公章)
借入方行长(签字) 贷出方行长(签字)
年 月 日
四联:正本、副本、贷款单位存查、借款单位存查。
附件三: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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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单位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总行│
│调 │ │ 分行│调│ │ │
│入 ├────┼──────┤出├────┼────────────┤
│单 │帐 号│ │单│帐 号│ │
│位 ├────┼──────┤位├────┼────────────┤
│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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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人民币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额 │(大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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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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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签发银行(公章) │
│ │ │
│ │ │
│ │ │
│ │部负责人 处负责人 经办人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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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送调出银行会计部门
第二联 寄送调入银行计划部门
第三联 调出银行计划部门留底
附件:四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调剂资金统计表
统计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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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起止│调入│月利│用途│备注│调出│起止│调出│月利│用途│备注│
│单位│日期│金额│率 │ │ │单位│日期│金额│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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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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