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1]94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收费标准的函》(琼教高[2001]59号)及《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教高[2001]55号)收悉。鉴于我省所设的代考点考生较少,考试运作成本较高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上述各项收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上缴学位中心、组织报名和考务管理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期满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原省物价局琼价费字[1999]5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