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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申请土地征收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申请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征收、一并征收、撤销征收、更正征收、征收地上权及征用,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壹 总则

一 土地征收案件之申请程序如下:

(一) 需用土地人为“中央机关”、“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者,由“内政部“核定。

(二) 需用土地人为“中央机关”所属机关者,由其上级机关核转“内政部”核定。

(三) 需用土地人为乡 (镇、市) 公所者,由该管县 (市) 政府核转“内政部”核定。

(四) 需用土地人为农田水利会者,由该管县 (市) 政府报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转内政部核定。

二 需用土地人于申请时,应副知土地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但依第一点第三款及第四款核转“内政部”之案件,不在此限。

三 需用土地人于申请时,应检送应附之计画书及图册等有关资料一式二份送审。

贰 一般征收

一 需用土地人申请征收土地前,应核实按事业性质及实际需要,勘选适当用地位置及范围。征收土地于不妨碍征收目的之范围内,应就损害最少之地方为之,并应尽量避免耕地。

二 需用土地人对于已列入年度施政预算项目辟建工程需用私有土地者,应尽速办理征收,并应避免于每年公告土地现值调整前办理征收。

三 一宗土地部分被征收者,依土地征收条例 (以下称本条例) 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于公告征收前,嘱托该管登记机关就征收之部分办理分割测量登记,并以分割登记后之土地标示办理公告征收。需用土地人依其兴办事业计画期程拟取得所需用土地,应注意上开规定,预留办理土地分割测量登记所需之时间。

四 需用土地人申请土地征收时,应于来文主旨叙明工程名称、拟征收土地标示、总笔数及总面积,其土地改良物拟一并征收者,并应叙明。拟征收土地标示以征收土地清册所列第一笔土地代表。

五 需用土地人依本条例第十三条拟具征收土地计画书 (格式如附件一)申请土地征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应检送征收土地计画书、征收土地图册或土地改良物清册及土地使用计画图送审。

(二) 申请征收土地如分属都市土地与非都市土地,应分案办理。

(三) 征收土地计画书内所叙征收土地原因、工程名称、拟征收土地标示、笔数、面积等,应前后一致。

(四) 征收土地原因须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或其它法律之规定。

(五) 征收之土地属非都市土地者,如所兴办之目的事业不属其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所编定之各种使用地容许项目所容许使用,拟一并申请变更编定,应于征收土地计画书序文叙明案内非编定为○○用地之土地,并请一并核准变更编定为○○用地;如征收之非都市土地为尚未编定地,则应叙明案内非编定为○○用地之土地,并请一并核准编定为○○用地。前述申请一并核准变更编定或编定者,如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分区变更者,应于依同规则规定,将开发计画书图及有关文件经区域计画拟定机关审议同意后,再报请征收。

(六) 兴办事业之种类应依本条例第三条或其它法律之规定填列。

(七) 需用土地人申请征收土地时,应检附奉准兴办事业计画文件影本或抄件,并应于征收土地计画书第四项载明核准兴办该事业计画之机关名称、核准日期及文号。

(八) 征收土地之使用现状应按实填写,如为空地无土地改良物者,应注明为「空地」。征收工程用地范围内如有既成道路,应叙明,并应均列入征收。

(九) 征收土地上如有土地改良物应征收者,除兴办事业计画确有需要外,应随同土地同时申请一并征收。拟同时申请一并征收土地改良物时,除应另检附征收土地改良物清册外,并应于来文及征收土地计画书序文中一并叙明。如土地改良物依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不一并征收或依同条第二项规定于土地征收后始申请征收者,应于计画书第六项下叙明。

(一○) 征收土地四邻接连土地之使用状况及其改良情形,应就东、南、西、北毗邻地形及使用状况扼要叙明。

(一一) 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有古迹者,应于征收土地计画书第九项注明其现状,并检附古迹主管机关之同意文件影本或抄件及说明征收土地后对该古迹之维护措施。

(一二) 申请征收土地,应检附举办公听会之公告与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之文件影本,及于兴办事业计画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前举行公听会或于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它方式取得前举行公听会 (兴办之事业无须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 之纪录文件,并于征收土地计画书第十项下叙明办理公听会之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叙明事由,免检附上开办理公听会之相关文件及纪录:

1 举办具有军机种类范围准则规定之机密性国防事业。

2 兴办事业计画于规划阶段已举行规划说明会者。

3 已依都市计画法举办公开展览或说明会者。

4 依其目的事业法令已举办公听会或说明会者。

5 原事业计画范围内部分土地需补办征收者。

6 原兴办事业为配合其它事业需迁移或共构,而于该其它事业计画举办公听会或说明会时,已就原兴办事业之迁移或共构,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者。

7 兴办事业计画于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奉准兴办者。

(一三) 申请征收土地,应于征收土地计画书第十一项载明与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协议以价购或其它方式取得,及于申请征收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以书面通知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机会之经过情形,并检附协议通知、协议纪录及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书面通知之影本或抄件;如所有权人对于协议取得或征收有意见陈述时,或所有权人未参与协议亦未于一定期限内提出陈述书者,并应于该项下叙明。但如属依本条例第十一条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与所有权人协议,及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得不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之机会,于申请征收前已拟具理由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并叙明事由,通知所有权人者,得免检附上开协议通知、协议纪录及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书面通知之文件。但应于该项下叙明经过情形。(一四)第十三点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之书面通知内容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为之,其通知之对象及办理方式应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送达。

(一五) 征收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作多目标使用,应于征收土地计画书第十四项 (一) 计画目的项下载明准许使用之项目,征收后仅得依原核准计画所列之兴办事业使用,不宜再增列使用项目。

(一六) 征收之土地,拟以信托、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设定地上权或出租提供民间机构投资建设者,应于征收土地计画书第十四项 (一) 计画目的项下载明之,并记明其提供方式。

(一七) 计画进度之预定开工日期应配合申请征收时程填载;如兴办之事业已施工或已完工者,则依实际情形填载。申请征收之土地属都市计画公共设施用地者,应注意按都市计画书事业计画与实施进度、公共设施之性质或种类,审酌地方人力、财力状况,妥予订定使用期限。

(一八) 征收土地应需补偿金额总数,应注意所编列预算是否足敷支应。如已列入年度预算,应附该年度预算书;如所列经费已逾预算年度时,应检附核准保留预算之相关证明文件;如属特别预算,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一九) 征收土地计画书末页请加盖机关印信及代表人官章,并应填载制作日期。

(二○) 征收土地计画书及其附件,应加盖骑缝章。

(二一) 征收土地计画书之附件:

1 奉准兴办事业计画文件影本或抄件:指由依法有权核准兴办该事业计画之机关所核准之文件,包括项目核定之事业计画或依年度施政计画所编列之预算证明 (须含拟兴办事业之计画名称) ,如该预算证明未能涵盖拟兴办之计画名称者,应补附其它证明文件。

2 举办公听会之公告与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等文件影本:指于七天前将举行公听会之事由、日期及地点,公告于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乡 (镇、市、区) 公所及村 (里) 办公处公告处所之公告与刊登政府公报、新闻纸等文件影本。

3 举办公听会之纪录影本或抄件:该纪录应记载举行公听会之事由、日期、地点、主持人及记录人之姓名、出席单位及人员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姓名、兴办事业之概况、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及对其意见之处理情形等事项。

4 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它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该通知应载明协议事由、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邀请之出席单位名称、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姓名、拟协议取得之说明资料、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经开会协议不成得依法办理征收之法令依据等事项。如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通知拟并于本通知一并为之者,并应载明所有权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书面提出事实上及法律上之意见陈述、得提出陈述意见之期限及不于期限内提出陈述之效果等事项。

5 协议价购或以其它方式取得不成之证明文件或协议纪录之影本或抄件:协议纪录应载明协议事由、日期、地点、主持人与记录人之姓名、出席单位及人员之姓名、出席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等之姓名、协议不成将依法办理征收之程序及相关征收补偿之规定,以及所有权人得行使之权利、所有权人对于协议取得或征收之陈述意见及协议之结论等事项。但协议通知已就相关征收补偿规定及所有权人得行使之权利事项载明者,于该纪录得免再记载该等事项。

6 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书面通知之影本:应载明通知之所有权人姓名、住所、将为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标示、所有权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书面提出事实上及法律上之意见陈述、得提出陈述意见之期限,及不于期限内提出陈述之效果等事项。但给予所有权人陈述意见之通知已并于协议通知为之者,得免检附本通知。

7 征收土地清册 (格式如附件二) :

(1) 申请土地征收,应先查明拟征收之土地究为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如为非都市土地,应于清册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之种类栏载明土地登记簿或电子处理之地籍资料中所载之编定使用种类。另土地登记簿编定使用种类栏空白时,应洽都市计画单位查明该等土地是否确非属都市土地,并于清册备考栏载明之。

(2) 申请征收一宗土地之部分时,征收土地清册所载土地标示及面积,应依以下规定办理:

A申请征收之土地为都市土地者:

a位属都市计画地区为应拟定细部计画,其细部计画并已发布实施者,应先洽该管地政事务所依都市计画桩位办理地籍分割测量登记后,依分割登记之土地标示及面积填载。

b位属都市计画地区为应拟定细部计画,惟细部计画尚未发布实施者,经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都市计画主管机关依各该主要计画之规划意旨及邻近相关地形、位置认定其使用分区,并洽该管地政事务所办理假分割,计算面积后,清册之土地标示及面积栏填载拟申请征收之母地号及母地号面积,拟征收私有持分面积则填载实际征收面积,并于清册备考栏载明拟申请征收土地之暂编地号。

c位属都市计画地区仅有主要计画,无须拟定细部计画者,应洽该管地政事务所依都市计画桩位办理地籍分割测量登记后,依分割登记之土地标示及面积填载。

B申请征收之土地为非都市土地者,需用土地人应先洽该管地政事务所依所埋设之用地界桩,办理假分割,计算面积,清册之土地标示及面积栏填载拟申请征收之母地号及母地号面积,拟征收私有持分面积则填载实际征收面积,并于清册备考栏载明拟申请征收土地之暂编地号。

(3) 征收一宗土地之部分时,其申请征收土地总笔数之计算应以母地号为准。

(4) 清册应送请辖区地政事务所核对土地登记簿或电子处理之地籍资料无讹,依分层负责规定逐级核章后,加盖经核与土地登记簿 (电子处理之地籍资料) 记载相符戳记及核章日期。

(5) 征收土地如为公私共有者,公有持分部分应予注明;如需另案办理拨用者,应于备考栏叙明。

(6) 征收土地为共有土地者,如其应有部分之和不等于一,应先洽该管地政事务所查明后,再申请征收。经清查后,如仍无法查明其中持分错误情形,应于征收土地清册备考栏载明,并依下列方式填载:

A共有人登记权利范围合计大于一者:

a征收土地全部为私有者,其拟征收私有持分面积栏依用地面积填载。

b征收土地为公私共有者,其拟征收私有持分面积栏依用地面积乘以私有持分和之面积填载。

B共有人登记权利范围合计小于一者:

a征收土地全部为私有者,其拟征收私有持分面积栏依用地面积填载。

b征收土地为公私共有者,其拟征收私有持分面积栏依用地面积扣除公有持分面积后填载。

C共有土地之应有部分不明者,同前开B之方式填载。

(7) 申请征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如属未办继承登记,经地政机关列册管理期满,已移交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办理标售而尚未标售者,应由需用土地人于申请征收前将土地拟办理征收之情形告知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并于清册备考栏注明。

(8) 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之住址按土地登记簿或电子处理之地籍数据所载之地址填写。如为日据时期地址,应先协调地政、户政、税捐机关协助查明最新住址,并于清册备考栏注明;如为空白,应载明「空白」二字。

(9) 申请征收之土地为日据时期以日人姓名登记之土地,应先洽财政部国有财产局清理后,再依清理结果办理。

8 征收土地改良物清册 (格式如附件三) :

(1) 仅须就拟一并征收土地改良物部分填写,并于备考栏注明所坐落土地于征收土地清册上之编号。如征收之土地无土地改良物或未一并征收土地改良物者,得免附。

(2) 公有土地管理机关对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得申请征收,但因取得经核准拨用或提供开发之公有土地,不在此限。

(3) 如拟征收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时,应于该清册之备考栏载明公有土地之管理机关。

9 有无妨碍都市计画证明书 (格式如附件四) 或有无妨碍国家公园计画证明书 (格式如附件五) :

(1) 征收土地如位属都市土地,应检附有无妨碍都市计画证明书;如位属国家公园区,应检附有无妨碍国家公园计画证明书。但国家公园管理机关为执行国家公园计画申请征收土地者,得免检附,惟应检附国家公园计画土地使用分区证明。

(2) 申请征收都市计画各使用区或特定专用区土地,申请核发无妨碍都市计画证明书时,除拟征收土地位于依相关目的事业法律编定、划设或公告之事业范围内,各该法律并特别规定得予征收,且其编定、划设或公告涉及都市计画之拟定或变更,已依都市计画法订定程序办理完成者,得据以核发无妨碍都市计画证明书外,余应依法完成都市计画拟定或变更后核发之。

(3) 各该直辖市或县 (市) 都市计画主管机关于核发征收土地有无妨碍都市计画证明书时,应确实查明该地区都市计画有无指定以联合开发、市地重划、区段征收或其它方式整体开发,并于核发之有无妨碍都市计画证明书载明之。

(4) 申请征收土地所属都市计画为应拟定细部计画,如细部计画尚未发布实施,致未能依都市计画桩位办理径为分割测量者,经各该直辖市或县 (市) 都市计画主管机关依各该主要计画之规划意旨及邻近相关地形、位置认定其使用分区,并于有无妨碍都市计画证明书之土地标示栏以母地号并加注「内」字之方式填载,面积则填载实际征收面积,并于备考栏注明拟征收之暂编地号及加注凡暂编地号土地依地政事务所径为分割测量成果为准等文字,需用土地人得据以申请征收。

(5) 证明书上应加盖核发日期、机关印信及首长签名章。

10 征收土地图说应以地籍图描绘,并加注比例尺大小,并应就工程用地范围及征收土地分别着色描绘及加注图例。工程用地范围内未列入征收之公、私有土地,亦应依其权属或取得方式,分别着色描绘及加注图例。

11 土地使用计画图应绘明土地使用配置情形或其使用位置,并应加注图例。

六 如兴办事业计画确有需要而于土地征收后始申请征收土地改良物者、或经协议取得土地,其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未能协议取得,申请征收该私有土地改良物者、或于取得经核准拨用或提供开发之公有土地后,申请征收该公有土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者,需用土地人依本条例第十三条拟具征收土地改良物计画书 (格式如附件六) 申请征收土地改良物时,除准用第五点规定办理外,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申请征收时,应注意所在奉准征收土地有无土地所有权人得申请收回土地之情形。

(二) 申请征收时,应检附原核准征收、拨用或提供开发公有土地之文件、计画书及土地清册等之影本。如需用土地系协议取得,应检附协议取得土地之清册 (格式如附件七) 影本。

(三) 计画进度之预定开工日期应注意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配合奉准征收土地案及申请征收时程填载,其工程预定完工日期并应与原奉准征收土地计画书所载计画进度一致。

(四) 征收部分土地已分割完竣者,征收土地改良物清册拟征收土地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标示栏应按申请征收当时改良物坐落之土地标示填载,并于备考栏注明原奉准征收土地于征收土地清册上之编号。

参 一并征收

一 依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得申请就残余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一并征收之所有权人,为原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死亡,已办竣继承登记者,为登记名义人;未办竣继承登记者,为其全体继承人。上开一并征收之残余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为分别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应有部分申请之。

二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受理所有权人依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一并征收残余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案件,应会同需用土地人、申请人及其它有关机关实地勘查,并作成勘查纪录;合于规定者,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转需用土地人,检附一并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清册及有关图籍、文件,报请内政部核准之;不合规定者,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拟具处理意见,并检附所有权人申请一并征收文件影本、勘查通知影本、勘查纪录影本、原核准征收函影本、公告征收函影本、相关地号原核准征收土地清册影本、地籍图 (应加注图例,标明工程范围及申请一并征收土地位置) 及其它有关文件,报请内政部核定后,将处理结果函复申请人。但申请人不适格或其申请已逾法定期限者,免实地勘查时,得免检附上开勘查通知影本、勘查纪录像本及地籍图文件。

三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受理所有权人依法申请一并征收之案件时,除有因申请人不适格或其申请已逾法定期限等无须实地勘查之情形外,于依规定会同申请人实地勘查时,其通知应参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之,并注意应合法送达。勘查通知应载明以下事项:勘查事由、时间、地点、申请人申请一并征收土地标示、邀请会同勘查之机关名称及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得否委托他人到场及不到场之效果等事项。

四 勘查纪录应载明以下事项:勘查事由、时间、地点、主持人与记录人之姓名、出席之会勘单位及人员姓名、出席之申请人或代理人姓名、申请一并征收土地标示、申请人有无申请一并征收土地改良物、申请一并征收土地使用情形概述、申请人陈述之意见,各会勘单位之意见、会勘结论 (该结论应叙明符合一并征收或未符合一并征收之原因)等事项。

五 土地所有权人要求一并征收之土地,遇有古迹,应先由需用土地人征得古迹主管机关同意。

六 征收土地之残余部分,原指一笔土地部分被征收,经分割后之剩余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权人有二笔以上土地,地界相连,实际已合并为同一性质之使用,其中一笔被征收,剩余之一笔,亦属残余部分。

七 残余土地面积过小,系指该征收残余土地之面积而言,非指共有人之持分面积。

八 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不能为相当之使用,应于实地勘查时,依事实认定之,不限以计画使用或征收当时实际使用为认定之依据。

九 一并征收土地清册格式及填写说明如附件八。

一○ 一并征收土地改良物清册格式及填写说明如附件九。

肆 撤销征收

一 需用土地人依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申请撤销征收,应于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征收公告期满后,始得为之。

二 申请撤销征收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如土地或建物登记簿之所有权人仍为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所有权人者,应先查明征收补偿费是否已发给完竣,如是,应先办理征收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再申请撤销征收。

三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依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受理原土地所有权人申请撤销征收案件,经会同需用土地人及其它有关机关审查符合规定者,由需用土地人检附撤销征收土地清册或撤销征收土地改良物清册及有关图籍、文件等,向内政部申请之;未符合规定者,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将处理结果函复原土地所有权人前,应注意依行政程序法规定,给予原土地所有权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四 撤销征收土地清册格式及填写说明如附件十。

五 撤销征收土地改良物清册格式如附件十一。

伍 更正征收

一 关于土地征收案件,于经“内政部土地征收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然尚未核准征收之前,或于核准征收之后尚未公告征收之前,或业经公告征收于地价尚未发给完竣前,遇有地籍图重测公告期满并确定,如该重测结果已涉及工程用地范围之变动,应另案办理补办征收或撤销征收,如未涉及工程用地范围之变动,应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 经“内政部土地征收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内政部”尚未核准征收前,遇有地籍图重测公告期满并确定,请需用土地人依重测后地籍资料检送厘正后征收土地计画书报经“内政部”予以核准征收。

(二) 经“内政部”核准征收,而尚未公告征收前,遇有地籍图重测公告期满并确定,请需用土地人先申请更正征收并报经内政部核准后,再办理公告征收。

(三) 公告征收后,在地价未发给完竣前,遇有地籍图重测公告期满并确定,其土地面积因地籍图重测结果而增减者,如重测面积大于征收公告面积时,应以重测面积办理补偿,如重测面积小于征收公告面积时,应仍按征收公告面积补偿,并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嗣后就实际补偿面积大于征收核准面积之部分,函报“内政部”厘正征收案相关资料。重测面积增加部分,其地价补偿并应以原公告征收时之补偿标准计算。

二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对于已核准征收之土地,于公告征收前应将核准征收土地清册与最新土地登记簿记载资料予以核对,其已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者,得于公告征收时径以新所有权人名义办理公告征收,并通知领取补偿费,并应将实际情形报请“内政部”备查并副知需用土地人。又该笔土地嗣后如有办理撤销征收或残余部分拟一并征收之情形时,需用土地人应于撤销征收土地清册或一并征收土地清册备考栏注明上开情事。

三 已核准征收之数笔土地,因更正原因不同需同时申办更正征收时,应于更正征收土地清册说明二逐笔记载更正之原因。

四 更正征收土地清册格式及填写说明如附件十二。

陆 征收地上权

一 需用土地人依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征收地上权,除准用一般征收相关规定办理外,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申请征收地上权,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二) 应就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界定适当之拟征收地上权空间范围,于征收地上权计画书第二项征收地上权所在地范围及面积项下载明。

二 征收地上权计画书格式如附件十三。

柒 征用

一 需用土地人依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征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除准用一般征收规定办理外,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于申请征用前,应依本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举行公听会及先与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它方式取得,但依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但书规定先行使用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得免举行公听会,并免与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它方式取得。

(二) 征用期间逾三年者,应于决定征用前,将土地征收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告知所有权人。

(三) 征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计画书第十四项应载明征用起迄期间,其始期应以公告征用之日起算,并应配合工程计画进度及施工情形,妥予订定征用期间。

二 征用土地计画书格式如附件十四。

三 征收土地改良物计画书格式如附件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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