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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3-12-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保字第0920752194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2075219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财政部为促进保险事业之健全发展特设立保险业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2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财政部代表、保险业代表、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并由财政部聘任之。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前项财政部代表担任,综理会务,并于会议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3条 前条第一项委员之组成如下:

一、财政部代表三人至四人,其中保险司司长为当然委员。

二、保险业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中华民国产物、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为当然委员,并由其推派代表。

三、学者及专家三人至五人,指对保险、财务金融、证券、法律、会计等领域有专门研究并曾(现)任教国内外大学三年以上者,或有其它事实足资证明其具备前开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或保险监理经验者。

四、社会公正人士三人至四人,其中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为当然委员,并由其推派代表。

第4条 委员任期两年,期满得续聘之。任期内因故改聘或因职务变动改聘者,其任期至原任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委员者,其职务异动,应随其本职异动于一个月内更替。但其所遗行使职权期间不足三个月时,不推派继任人选。

财政部应于委员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新任委员遴聘事宜。

第5条 本委员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有关保险业务发展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二、有关受补助机构所办理保险业务之统计、研究、训练、咨询与其它有关保险业务发展工作等之计划及经费补助之核定事项。

三、有关受补助机构所办理保险业务之统计、研究、训练、咨询与其它有关保险业务发展工作等之报告及经费补助之审定事项。

第6条 保险业务发展基金应按产物及人寿保险分设专户存储充作各该业办理有关发展业务之用。

第7条 本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以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前项会议并得邀请审议案件有关单位派员列席。

第8条 委员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职权;如委员不克亲自出席者,得提出书面意见,由主席于开会时代为报告,惟不得代为表决。

但代表机关或团体之委员,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参与会议之发言及表决。

第9条 委员审议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客观立场及超然独立精神。对审议案件有具体事实,足以认定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该委员应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10条 委员一年内出席委员会议,未达该年度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者,财政部得解聘之。

第11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提经委员会通过后聘请有关人员兼任之。执行秘书遵照委员会决议并秉承主任委员之指示处理委员会之经常事务。

第12条 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交通费或出席费。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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