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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实施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7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字[1991]59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劳动部《关于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从1991年起,在本市各级劳动部门实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计划。
  一、指导思想
  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是防止和平演变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部门贯彻“二五”普法规划的实施计划,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法制工作的论述为指针,结合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以学宪法为中心,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其他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法律知识。坚持普及和提高相结合,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增强劳动干部的法律意识,为当前劳动制度改革护航保驾,促进各项劳动工作实现依法管理,维护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二、内容和目的
  劳动部门“二五”普法学习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劳动干部必须学习的普法规划规定学习的法律,即《宪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详见目录)。第二层次是劳动专业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法》(待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暂行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劳动力管理、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及安全监察方面的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第三个层次是与劳动部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企业法》、《破产法》,以及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有关法规
  通过学宪法,使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树宪法观念,维宪法尊严、保宪法实施,尊严、保宪法尊严、保宪法实施,实施,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不断优化劳动工作的法制环境,推动劳动制度改革,保障劳动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通过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和同劳动工作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三、步骤和学习方法
  (一)本市劳动部门“二五”普法学习的内容,按劳动部的要求分为五个专题。
  第一专题宪法。时间,半年左右。全面掌宪法基本原则,深刻领会国家政权的本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要重点学宪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内容,领会精神实质。
  第二专题:劳动法律、法规,时间一年半左右。学习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劳动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和北京市人大、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第三专题: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时间半年左右。主要学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第四专题:国家行政管理法规。时间半年左右。主要学习《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等。
  第五专题:民事刑事及其他基本法律法规。时间半年左右。主要学习《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旗法》、《国徽法》、《保密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禁毒的决定》等。
  (二)学习方法
  1.各单位的普法教育应采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脱产办班和在职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要组织专题讲课辅导或专题讨论。可以利用党校或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形式,向职工讲授专业法律知识课,还可以采用问答、咨询、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学习。为及时掌握普法学习情况,应组织阶段考试。
  2.充分发挥各种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利用报纸和刊物宣传法律知识。办好内部宣传橱窗、板报、画廊、图片展窗等活动。

  四、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1.本市劳动部门“二五”普法工作由市劳动局具体协调指导,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在党委、行政统一安排下,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普法学习。要培训好普法宣传骨干,组织力量编写教材。
  2.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系统地学习三个层次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
  3.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系统学习三个层次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重点学习《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条例》、《行政复议条例》、《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努力提高劳动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4.对于社会公众、除了有关部门组织学习“二五”普法规划规定学习的法律法规外,劳动部门应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劳动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增强劳动法律、法规意识。

  五、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在1995年下半年进行。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培训普法宣传骨干;准备内容全、数量足的普法宣传材料;劳动干部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领会了应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能运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管理自己的本职工作;各项工作基本上走依法管理的法制轨道。具体考核验收由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对本部门、本系统进展情况自行检查和考核验收。市劳动局组织全市性的普法学习情况抽查。

附件:本市劳动部门“二五”普法期间学习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普法规划规定学习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
 2.行政诉讼(国家主席令第16号)
 3.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44号)
 4.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6号)
 5.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38号)
 6.国旗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
 7.国徽法(国家主席令第41号)
 8.婚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9号)
 9.保密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
 10.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
 11.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主席令第36号)
 12.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主席令第20号)
 13.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38号)
 14.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39号)
 二、劳动部门学习的专业法律法规
 1.劳动法(待颁布)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令第66号)
 4.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40号)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国发(1980)199号)
 6.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
 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1号)
 8.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22号)
 10.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11.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75号)
 1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
 14.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
 15.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
 1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22号)
 17.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
 18.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劳动部令第1号)
 19.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
 三、与劳动部门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管理法规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3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27号)
 4.企业破产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8号)
 6.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9号)
 7.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
 8.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69号)
 9.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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