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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成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于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现将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修改、调整如下:   一、联席会议制度
  1.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牵头,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等十三个部门组成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的职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联席会议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部门成员若干,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业务,联络各成员部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4.联席会议工作初期,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工作正常后,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成员部门可以建议联席会议主席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采取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
  5.联席会议召开时,如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专人代表本部门参加会议。
  6.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办公室应将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要点送各有关部门、成员。
  7.联席会议纪要、会议讨论要点及协商意见,办公室要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有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同时报政府办公厅。联席会议纪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的主要议题及讨论结果;
  (2)需要各部门共同执行的协商一致的意见;
  (3)需要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的重大问题及如何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8.每个年度结束,联席会议要向自治区政府和各成员部门提交一份简要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主席: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  自治区副主席
  联席会议副主席:
  吐尔逊·伊不拉音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阿比孜·尼亚孜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
  热依汗·玉素甫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买买提·乌斯满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弯海川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古丽布斯坦·沙比提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刘孟全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买买提艾力·阿巴克  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李寿龙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
  洪维刚  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
  束 坚  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
  艾尔肯·艾则孜   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
  齐新玲  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副行长
  艾斯克尔别克·都米西 自治区供销社副主任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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