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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 2001-07-1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1)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省政府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一)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土地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我省土地权属管理现状已滞后于改革发展的要求,一是土地权属不清限制了我省农村土地的流转,制约了规模性农业综合开发,严重阻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二是我省部分重点项目因土地权属不清、土地纠纷而受阻;三是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等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受到土地纠纷的严重干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依法确定土地产权,是规范土地流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和依法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的前提。
  (三)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我省社会安全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严重,其主要根源是土地权属长期混乱不明。依法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是解决土地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决策。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工作范围。全省范围内未确权的城乡土地总面积为330.94万公顷,其中,农村土地326.19万公顷,交通与特殊用地3.75万公顷,城镇土地1万公顷(涉及19个市县、308个乡镇、2597个村委会、20805个村民小组和205个国营农林牧渔盐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工作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以及国有公共建设用地和国有后备土地资源的划界与登记造册,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时间。2001年底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工作整体框架;各市、县完成试点工作。2002年1月全面铺开,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完成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任务
  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于迅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严之尧任副组长,其成员为:省发展计划厅冯鸣、省财政厅李阳、省农业厅邓泽永、省建设厅李建飞、省民政厅李远富、省交通厅李执勇、省公安厅彭晓敏、省林业局韩剑准、省农垦总局陈永希、省水利局王扬俊。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检查验收等工作,由严之尧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的副市、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县土地确权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并办理纠纷调查处理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专业队伍要分为权属调查测量组、土地纠纷调处组、登记发证组等若干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三)乡、镇(区)政府要成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四)建立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市、县政府与乡、镇(区)政府签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农业、财政、民政、林业、农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各方面支持。国有林场、林业系统的大面积林地,由省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后,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有关程序审核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对上述大面积林地以外的分散林地,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权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由省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
  (六)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与生态省建设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优先安排并抓好农垦农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农业开发用地等几种特殊类型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七)充分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工作方式,利用现有成果,加快进度、节省时间、节约经费。
  (八)省和市、县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及时监督检查。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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