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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 1999-09-29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四条 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损失贷款的划分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八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条 自然人贷款的分类。自然人贷款必须坚持逐笔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


---------------------------------------------
|逾期情况|     |       |        |        |      |
|    |30天以下  |31-180天     |181-360天      |361-720天      |721天以上   |
|贷款方式|     |       |        |        |      |
|----|-----|-------|--------|--------|------|
|质  押| 正 常 |  正 常  |   关 注  |   --    |  --   |
|----|-----|-------|--------|--------|------|
|抵  押| 正 常 |  关 注  | 关注/次级  |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
|----|-----|-------|--------|--------|------|
|保  证| 正 常 |  关 注  |   次 级  |   可疑   |可疑/损失 |
|----|-----|-------|--------|--------|------|
|信  用| 关 注 |  次 级  |   可 疑  | 可疑/损失  |  损失  |
---------------------------------------------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分类。对已列入“以资抵债”科目的贷款应重点分析以资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可采用拆分方法进行分类,预计能够收回的贷款,归入次级类;收回不确定的和损失的贷款,分别归入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十二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原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三条 封闭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将其与亏损企业原有贷款分离开来,视同普通贷款单独进行分类。借款人违反封闭运行原则,造成本息收回无保障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四条 贴现贷款的分类。认定贴现票据真实、手续合法完备、出票行(付款行)资信可靠,可将贷款风险视为零,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五条 存单质押及外汇质押贷款的分类。认定质押合法有效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六条 信用证、承兑汇票逾期垫付所形成的贷款的分类。此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外勤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例如预计不能按计划完工投产或工期已经延长,工程造价超概算需要增加投资和贷款,市场已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归为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八条 应收未收利息的分类。原则上按照本金的类别确定,表内应收利息至少归为关注类;表外应收利息至少归为次级类。但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另行处理:本金能全部或部分归还的客户的欠息至少归入次级类;实行试点城市兼并政策但又不在豁免政策之列的企业的欠息,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的分类。可比照自然人贷款进行简易分类。在信用额度内,不超过60天(含)的透支归为正常类;在信用额度外或超过60天的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违规发放的协议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条 损失类贷款专项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二)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四)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五)在未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整理贷款档案资料。由管户人员认真检查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往来信函、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款检查报告等,做好收集整理工作,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由管户人员深入贷款户,通过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根据调查情况,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实事求是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填写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管户人员在收集整理贷款档案资料和外勤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数据,填制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包括财务因素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因素分析、信用支持分析和非财务因素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信贷讨论确定初分结果。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或管户部门负责人主持,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分类结果,写出风险分类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认定分类结果。由支行级营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根据分类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初分结果讨论研究,确定认定结果,签署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认定。损失贷款无论每笔金额大小均报一级分行和总行认定。每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认定,每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认定。各级行根据认定行的认定意见调整并最终确定损失类贷款的分类结果。认定行认定可以采取备案制和审批制,目前,具体操作程序、方法由各行结合实际研究暂定,总行将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相应认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按季分类、按季调整、按季反映制度。对新放贷款及时分类;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及时调级;对维持原分类级别的贷款及时更新分类数据。自2000年起,按季上报分类结果。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牵头,信贷、会计、稽核、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行长的职责:
  (一)各级行行长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负责;
  (二)各级行行长要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管户人员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搜集和完善信贷档案资料;
  (二)对借款人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三)基层管理人员按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记载和保管台账并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
  (四)参加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主持的信贷讨论并提出贷款风险分类的初步认定意见;
  (五)填制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表格,并负责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的微机录入工作;
  (六)信贷管理部门要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纳入信贷管理范围,根据分类原理和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针对逐笔分类中反映的问题,相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考核的政策、制度办法;
  (二)对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分析、考核;
  (三)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提出改进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贷款质量的建议;
  (四)对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人行及财政部规定,负责制定全行统一的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办法;
  (二)基层会计人员要按上述办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负责填制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各种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稽核检查。
  (二)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稽核。单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组织稽核;单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组织稽核。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报表;
  (二)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硬件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完善以及技术支持。

第六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分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每年都要对辖内各营业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要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分类情况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机构数的10%。



    第三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按季向总行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季后5日内报出)。



    第四十条 在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中,对贷款按风险分类与期限分类进行双轨监测,贷款质量仍按期限分类考核。待条件成熟后,可按风险分类进行质量考核,但仍需坚持对贷款期限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各分支行将分类结果报上级行的同时可根据人行要求,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农银发[1998]111号《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表一至九)和《工作底稿填表说明》(略)
     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汇总表(汇总表1-10)(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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