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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中提出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9 生效日期: 2003-10-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豫建建[2003]87号

各省辖市建委:
  2003年8月28日至9月3日,在李铁映副委员长的率领下,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听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贯彻实施《建筑法》有关情况汇报后,分成两个组赴许昌、周口、开封、郑州、洛阳、南阳六市实地检查了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并分别召开了人大代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招标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座谈会,从多方面深入了解我省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情况,在肯定我省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我省在贯彻实施《建筑法》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省政府专门召开了省长办公会加以研究。为了抓好整改,全面加强我省依法治建的力度,经研究,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建筑法》执法力度
  当前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全省建设工程量大面广,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众多,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任务担当繁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建筑法》的执法力度。针对全国人大检查中提出的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拖欠工程款严重,工程监管不到位,施工许可、资质管理执法不严以及建筑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问题,凡是检查中对各市有反馈意见的,各市要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没有提出问题和未检查到的市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法》的宣传,提高守法自觉性
  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保证。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市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大宣传贯彻《建筑法》的力度,要把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执法者和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等与《建筑法》贯彻执行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使他们切实提高对《建筑法》的认识和熟知程度,增强遵守《建筑法》的自觉性,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依法治省、依法行政、依法治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执法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豫建建(2003)76号),省建设厅在今年年底前,将在全省建筑行业开展一次建设工程执法督查活动。督查中,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两项重点督查内容。各市建委应在今年年底前进行一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并纠正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尤其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整治,要按年初建设厅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落实。各市应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切实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理措施,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指定专人受理此类不法行为的投诉,遇到重大问题可以由省、市联合处理,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

  四、加快有形建筑市场脱钩工作,规范有形市场建设
  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在前一阶段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基础上,必须于今年11月底以前完善脱钩手续。省建设厅与省监察厅于今年年底前联合组织对各市有形建筑市场的检查,对未彻底脱钩的市将给予通报。省厅年底前将出台《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并争取省计委尽快下发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使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彻底解决招投标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五、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各质量监督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
  省建设厅将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通过正式申报、达到标准的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认可;对达不到标准,通不过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要取消其资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取消对其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委托;对于未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未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擅自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责任方要依法进行处罚。
  各市落实整改工作的措施及整改结果务于今年年底前上报省厅。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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