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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0-28 生效日期: 1988-10-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信字第67号

  为办好技术改造贷款,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贷款目的。建设银行办理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贷款原则。建设银行在国家政策、方针和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享有贷款的自主权,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贷款”的原则,优化贷款投向,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避免信贷风险。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建设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科研等有一定盈利水平和还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向建设银行申请本项贷款。



    第四条 贷款用途。技术改造贷款主要用来支持现有企业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数量、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扩大出口货源和增加外汇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目的,以及科研等部门为了科技开发所进行的设备更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技术改造工程。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投资政策,具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主要是单台设备更新的项目为技术改造方案,下同)和初步设计等文件;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三)项目总投资中的自筹资金已经按规定的比例落实,并存入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
  (四)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三废治理、环保措施已同时安排,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
  (五)项目建设所需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能够保证按期竣工投产;
  (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恪守信用。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第三方保证单位或有属己财产作抵押。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贷款的审批权限。限额以上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商总行直接安排的限额以下、小型项目的审批权在建设银行总行,限额以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根据有关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审批权限的规定和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项目投资限额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申请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要填写借款申请书(附式一),并附文字报告,报送经办行。
  经办行在接到单位的借款申请后,应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材料和借款申请书等文件逐级上报贷款项目的审批行(以下简称审批行)。审批行对基本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可视资金承受能力,通知经办行向申请借款的单位发出贷款意向书(附式二)。不同意贷款的,经办行应将签署意见后的借款申请书退回申请借款的单位。
  申请借款的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送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据以开展项目评估工作。



    第八条 贷款的审批。项目评估工作结束后,审批行要根据评估结果和信贷计划、资金平衡情况提出审批意见,表示贷款的最终承诺与否,并书面通知经办行。经办行根据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借款的单位。



    第九条 贷款前的审查。对已经审批行批准贷款,并已列入国家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信贷计划的项目,借款单位要向经办行提送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和文件,经办行据此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附式三)。



    第十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担保。所有贷款项目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同时办理借款合同担保(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手续,必要时要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产与失效。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合同生效后借款单位如不按约定期限向贷款方办理开户手续,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合同规定的发放第一笔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止的时间为贷款期限。限额以上项目的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限额以下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过5年;小型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统一规定执行,并可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实行利率上浮。如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统一调整贷款利率,则从国家规定的统一调整贷款利率日,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的支用、监督和归还



    第十四条 贷款的开户。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即通知借款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的支用。借款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存款户,在有款户中支用贷款,存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如借款单位不按期划转,经办行可代为划转。
  项目的自筹资金,要按工程进度与贷款同比例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的检查监督。经办行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要实行检查监督,并有权调阅借款单位有关贷款的帐册、报表等文件。同时,要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帮助企业加强管理,促进企业用好资金。
  借款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经办行定期提送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中途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经营方式变更的,借款单位必须通知经办行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的研究、起草、签订的全过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项目竣工后,应提前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竣工验收时,应通知经办行参加。
  贷款还清后,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进行回访及考核、总结。



    第十七条 贷款的归还。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期贷款利息由借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利息由经办行按季从借款单位的帐户扣收。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按照本办法、国家计划和借款合同的规定,保证及时提供贷款资金,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资金,贷款方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按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20%向借款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贷款未按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偿还的部分,按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
  对逾期贷款除加收利息外,经办行还应借助行政和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必要时可从借款单位和保证单位的各项存款及投资中扣收。



    第二十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对违约挪用的部分,加收罚息50%。对有还款能力而不归还的部分,视同挪用贷款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分颁发之日起执行。原(84)建总综字第1039号文件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补充、修改、解释。
附式一
               技术改造借款申请书
  借款单位名称____企业性质____主管部门____
  单位负责人____财务负责人____经办人____
             年  月  日填制

<font size=+1>
┌────┬────────────┬────┬────┬────┬──
─┐│    │            │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
文 号││借款项目│            │名  称│    │   
 │   ││    │            ├────┼────┴─
───┼───┤│名  称│            │项 目 │    
     │   ││    │            │建议书 │  
       │   │├────┴────────────┼────┼
─────────┴───┤│申请借款金额  万元       │贷款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其中:     
                   ││资金│总投资├───┬───┬
───┬───┬───┬───┬───┬─┤│来源│   │预算内│企 
业│建行技│   │   │   │   │ ││(万│   │资 金│
自 筹│改贷款│   │   │   │   │ ││元)├───┼──
─┼───┼───┼───┼───┼───┼───┼─┤│  │   │
   │   │   │   │   │   │   │ │├──┴──
─┼───┴───┴───┴───┴───┴───┴───┴─┤│   
   │                             ││借
款用途  │                             │
│      │                            
 │├──┬───┼────┬────┬────┬────┬────┬─
───┤│  │   │建厂时间│    │职工人数│  人 │技术人员
│   人││  │   ├────┼────┼────┼────┼──
──┼────┤│  │   │固定资产│  万元│固定资产│    │
    │    ││借 │概  │原  值│    │净值  │  万
元│占地面积│ 平方米││  │   ├────┼────┼────┼─
───┼────┼────┤│款 │   │自有流动│  万元│流动资金
│    │    │    ││  │   │资  金│    │贷款
  │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企 │况  ├────┼────┼
────┼────┼────┼────┤│  │   │原有产品│   
 │    │    │    │    ││业 │   ├────┼─
───┼────┼────┼────┼────┤│  │   │生产能力
│    │    │    │    │    ││现 ├───┼──
──┼────┼────┼────┼────┼────┤│  │   │
年  度│产  值│利  润│税 金 │折  旧│创汇(万││  │  
 │    │    │    │    │    │美元) ││状 │
近三年├────┼────┼────┼────┼────┼────┤│ 
 │经济效│   年│    │    │    │    │    │
│  │益  ├────┼────┼────┼────┼────┼───
─┤│  │(万元│   年│    │    │    │    │ 
   ││  │)  ├────┼────┼────┼────┼────
┼────┤│  │   │   年│    │    │    │  
  │    ││  ├───┼────┼────┼────┼────┼
────┼────┤│  │固定资│负债总额│建行贷款│其  它│集 资
 │    │    ││  │产负债│    │    │银行贷款│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其 它│      
                       ││  │   │    
                         │└──┴───┴──
───────────────────────────┘┌───────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税务  部 门││审  
 查   意  见    │审  查  意  见  │审查  意 见│├─
──────────────┼────────────┼───────┤
│               │            │      
 ││               │            │    
   ││               │            │  
     ││     (签章)       │  (签章)      │
(签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经办行 │              
               ││ │    │            
                 ││建│    │          
            (签章)    ││ │ 意见  │        
                年 月 日 ││设├────┼──────
───────────────────────┤│ │管辖行 │    
                         ││银│    │  
                           ││ │意见  │
                      (签章)   ││行│   
 │                        年 月 日 ││ ├─
───┼─────────────────────────────┤│审
│    │                             │
│ │贷款  │                            
 ││查│审批行 │                          
   ││ │意见  │                        
     ││意│    │                      
       ││ │    │                    
   (签章)  ││见│    │                  
      年 月 日 │└─┴────┴────────────────
─────────────┘
</font>

附式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意向书
        :               编号(  年)第    号
  我行初步同意你单位  年   月  日提出的技术改造借款申请。
  请你单位将有关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落实及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产品销售等文件和协议提交我行,我行将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贷款的承诺与否,视项目调查评估的结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确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附式三
       :         编号:
              技术改造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
  贷款银行:建设银行     行
       ───────────
  地  址: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经办人_____贷款银行经办人____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借款方为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向贷款方申请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除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二、贷款用途:


  三、贷款期限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共为  年  个月。贷款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和下列用款计划供应资金,借款方保证按下列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用款和还款:
  用款计划: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还款计划: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四、贷款利息:按月息  ‰计算,按季结息,由贷款方从借款方帐户扣收。建设期贷款利息由借款方在自有资金内支付。贷款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时,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五、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为: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贷款到期,借款方如未还清本息,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的3个月内代为偿还。3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保证单位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变卖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七、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资金,贷款方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本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20%计算违约金,付给借款方。


  九、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保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帐册及资料。如发现贷款被挪作它用,贷款方按规定向借款方加收罚息50%,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限期追回贷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建设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本合同可能给贷款方造成损失,或不再具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贷款方可中止合同并限期收回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的研究、起草、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借款方如不向贷款方办理开户手续,合同即自行失效。


  十一、借款方开立帐户后,要将资金按用款计划从贷款帐户中转到存款帐户内,借款方根据分次划入资金在存款户中支用贷款。
  借款方不按期将资金转入存款户的,逾期   天后,贷款方将代为划转。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单位各执一份,付本  份。
  借款方(签章)    贷款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签章)   公证单位
  法人代表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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