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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用植物实施特定疫病虫害检查及收费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5 生效日期: 2003-12-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防字第09214843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防字第0921484310号令  修正发布  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植物防疫检疫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虫害之检查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之。

前项检查得会同或委托中央主管机关认证之机关(构)或学校(以下简称检查机构)办理。

第3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指定之繁殖用植物,应公告其应施检查之特定疫病虫害种类、申请条件、繁殖圃设置条件与操作管理规定、检查程序与方法、证明之核发标准与有效期限、收费标准及其它应遵行事项。

第4条 申请繁殖用植物之特定疫病虫害检查,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资料,向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

一、繁殖计画:包括植物种类、数量、地点、时间、繁殖方法。

二、种苗来源书面资料:如属输入之种苗,应检附输出国之疫情资料;其资料为外文者,应附中文译本。

前项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植物种类需要,指定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第5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受理前条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联络检查相关事宜,并通知检查机构。

依第二条第二项接受委托之检查机构,应于接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联络检查相关事宜,并通知委托机关。

第6条 执行特定疫病虫害检查,应以申请之先后为序,并收取检查费及检定费。

检查费应于申请时缴纳,检定费应于通知缴费后二周内缴纳。

前项通知得以传真、电子文件或邮递等方式为之。

第7条 检查费依申请案或繁殖圃核计,每件收取新台币一千元。

第8条 检定费之收费标准,依该植物应实施检定之方法及样品数规定如下:

一、一般检定:每件样品收取新台币十元。

二、生化检定:每件样品收取新台币三十元。

三、特殊检定:每件样品收取新台币三百元。

前项所称一般检定,指以病征诊断或光学显微镜技术等方法检定者;所称生化检定,指以人工培养、接种、抗血清或化学等方法检定者;所称特殊检定,指以分子生物分析(核酸探针、引子、电泳等)或电子显微镜技术等方法检定者。

第9条 执行检查工作应制作检查报告。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据检查报告核发合格证明或不合格通知。

第10条 依本办法规定检查合格之植物,申请者应于让售时制作让售纪录表,并于一个月内送交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第11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执行检查时,发现受检植物感染特定疫病虫害,应将疫情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并依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12条 本办法所定各类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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