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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人事处及所属人事机构人员升迁评审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0 生效日期: 2005-07-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人壹字第09430502700号

一、台北市政府人事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公平、公正、公开办理本处及所属人事机构人员升迁评审作业,依公务人员升迁法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处设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21人,由处长指定其中1人为主席,委员由处长就下列人员派兼之:

(一)本处科长、主任以上人员(共9人)。

(二)本处所属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委员会总干事1人。

(三)本处所属各一级机关人事机构人事主管人员3人。

(四)本处人事管理员1人。

(五)由本处所属各一级机关暨区公所人事机构票选7人。前项委员任期1年,期满得连任之;任期内出缺时,递补委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三、本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升任候选人员资绩评分之审查。

(二)迁调候选人员资格条件之审查。

(三)面试及测验方式之决定。

(四)升任候选人员名次之排定。

(五)迁调候选人员遴用顺序之排定。

(六)处长交议事项之研议。

(七)其它有关升迁甄审事项。

四、本会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五、升迁评审案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处所属职务出缺办理升任时,采上网公告登记方式,公告期间不得少于7日,流程如附件1。另办理迁调时,得比照上述方式,流程如附件2。

(二)参加升迁评审人员之「领导能力及专业知能」、「工作态度」等2项评分,直属主管初评及一级机关人事主管复评分数,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整提本处甄审委员会审议。

(三)前款资绩评分之计算,依「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务人员升任评分标准表」规定,区分为共同选项40%、个别选项40%、综合考评20%,其中个别选项部分,依下列分项配分计算:

1.职务历练:本项评分,最高以4分为限。任现职或同序列职务期间,曾任本处及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医院人事室职务及职责繁重之税捐处、养工处、公园处、建管处、停管处等二级机关人事室主任职务,半年以上,每满半年加计0.5分。前项计分,系以本作业要点生效发布后之年资(89年9月以后),另卫生局人事室部分,以90年6月后之年资起算。至职责繁重之二级机关人事室主任职务,采计时间自93年7月1日后之年资起算。联合医院人事室年资,自94年1月 1日起算。

2.训练及进修:本项评分,最高以5分为限,并以最近5年作为采计期间。

(1)任现职或同序列职务期间,经本处或服务机关学校荐送参加之训练、进修或国内外进修、研习,期间在2周以上未满4周成绩优良者,核给1分;期间在4周以上未满6周成绩优良者,核给2分;期间在6 周以上成绩优良者,核给3分。(委任晋升荐任官等训练不得列入本项计分)前项经服务机关学校荐送者,须提具荐送之证明文件。另国内外进修、研习,以领有结业证书、学分证明者,始予计分。

(2)任现职或同序列职务期间,终身学习护照中之学习时数,于不重复采计下,平均每年满20小时以上者,核给1分。

3.发展潜能:本项评分,最高以6分为限,并以最近5年作为采计期间。

(1)任现职或同序列职务期间,当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绩优人事人员者核给3分。当选本处绩优人事人员者核给2分。前2项以较高1项计分。

(2)任现职或同序列职务期间,参加人事行政研究发展论文写作评比,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评定优等奖者核给4分、甲等奖者核给3分、乙等奖者核给2分、佳作奖者核给1分;获本处评定甲等奖者核给2分、乙等奖者核给1分、佳作奖者核给0.5分;同一篇作品以最高分计。

4.英语能力:本项评分,最高以4分为限,并以最近5年作为采计期间。经全民英语能力分级检定测验(GEPT)及格者,初级及格者核给2分、中级以上及格者核给4分。具有其它相关英语能力测验证明文件者,按其相当全民英检之等级,核给分数。参加台北市政府员工英语文比赛,初赛得名者核给2分、决赛得名者核给3分,同时具有2项给分标准者,采最高1项计分。

5.领导能力及专业知能:本项评分,最高以7分为限。由升任候选人员服务单位直属主管初评及一级机关人事主管复评,提本处甄审委员会审议。本项评分如属主管职务,则评定其领导能力及专业知能,如属非主管职务,则评定其专业知能。

6.工作态度:本项评分,最高以7分为限。由升任候选人员服务单位直属主管及一级机关人事主管,就其平时工作态度、质量、业务企划、应变能力、团队精神及沟通协调能力等初、复评,提本处甄审委员会审议。

7.拟任职务所需专长才能:本项评分,最高以7分为限。由出缺职务所在单位之一级机关人事主管就升任候选人员是否具备出缺职务所需之特殊专业知能才干进行初评,并提请本处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领导能力及专业知能、工作态度等二项评分,基准分4分,凡考评分数在6分以上或2分以下者应叙明具体事实。

(四)各级人事机构人员之升迁评审,由本处依照积分高低顺序,分别编订升迁序列候选人员资绩评分名册,作为提请处长圈选升迁职务之参考,升迁序列如附表。

六、本会应就处长交付甄审之名册,依名册所列人员积分高低顺序排定名次,陈请处长就前3名中圈定升补之;如升迁2人以上时,就升迁人数之2倍中圈定升补之。处长如对前项本会报请圈定升迁之人选有不同意见时,得退回重行依公务人员升迁法相关规定,改依其它甄选方式办理升迁事宜。第2项所称「改依其它甄选方式办理升迁事宜」,系指改由本处同序列人员迁调、或由其它机关人员外补、或增列举行面试或测验方式等事宜。升任候选人员凡经检讨升迁,并核定发布派令有案,而放弃升迁机会者,1年内资绩评分总分每次减列5分。

七、下列职务,得免经甄审,由处长核定径行升迁:

(一)本处暨所属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人员。

(二)本处科长、主任(秘书室、信息室)。

(三)同一序列各职务间之迁调。

(四)在职务列等范围内,经依法取得升等任用资格人员,在原职升等任用者。

八、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九、本要点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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