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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新劳社传字[2003]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和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各地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在住院审查、医院选择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保证应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及时住院治疗。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药品及诊疗项目的使用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范围。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发生疫情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参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三、对当地政府确定为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尚未将其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确定或视其为定点医疗机构对待。
  四、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及时与医院进行结算,保证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同时,要密切观察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变化,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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