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15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文号: 财农字[1994]第395号

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局:
  为支持海区渔政局加强渔政管理工作,保证渔政船只的维修及执行海上管理任务,财政部、农业部拟从1995年起对渔政船维修费进行包干使用,现将有关规定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渔政船维修费包干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渔政经费的管理,保证渔政船只按期维修养护,顺利完成海上渔业资源的保护、监测工作及组织渔民作业生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从1995年至1999年对农业部直属的黄渤海、东海及南海三个海区
(以下简称“三海区”)渔政管理船只的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包干,包干标准根据各海区船只数量、马力大小、新旧程度、作业范围、管理任务等综合考虑。


  三、渔政船维修费包干范围为三海区现有渔政船只,借出的渔政船不在包干范围之内。


  四、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修理项目、修船附带的小型零配件及更换的简单设备。属于基建项目的不得在包干经费中开支。


  五、包干期间,新增及淘汰渔政船,不调整包干基数。


  六、包干经费每年年初由农业部下达三海区,三海区应于年终将当年修船经费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二年的修船计划及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


  七、包干经费一经确定,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八、包干经费要专款专用,一旦发现挪用,从下年经费中扣减。


  九、三海区要制定出1995年至1999年的修船计划,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十、本暂行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12月31日止。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