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6县市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220号

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6县(市)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按照《省会郑州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郑公调(2002)3号)和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郑编(2002)59号)精神,制定郑州市6县(市)、上街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郑州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此次资产移交及人员接收工作以国务院《通知》为依据,遵循统一管理、积极稳妥和资产安全的原则,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步实施。人员接收贯彻精简、效能、公开、公正的原则,按市编委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岗位的在岗人员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择优留用,由各县(市)、上街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考评推荐,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核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郑州矿区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财政、审计、房管、房改、人事、监察、金融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移交工作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在9月底前顺利完成。

  三、资产移交及机构撤并实施方案
  根据省会郑州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市房管、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理工作组,已于2002年8月对市属6县(市)、上街区、高新区、郑州矿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截止2002年6月末的人员、资产情况进行了清理和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了核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下阶段的资产移交工作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资产清理
  由资产接收工作组依据资产安全的原则,对上述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2002年7月1日至资产移交日的资产进行清理,并对原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真正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市房管、房改、财政、审计、监察、编办等部门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查处。
  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帐项是否真实;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帐是否相符;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原管理机构自身的债权、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资产清理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二)资产移交
  原管理机构资产清理审计完结,经接收工作组认定无问题后办理资产交接及启用新的单位公章和更换财务印鉴。9月底前完成资产移交工作。
  1.各移交工作组要做好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对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2.各移交工作组在资产移交前要及时结清相关帐户,对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未登记帐目的,要按规定全部办理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结帐后应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同时编制完成本年度的会计报表。
  3.原管理机构应编制资产移交清册,移交清册要有原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移交工作组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资产移交清册应包括《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表》、《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明细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移交明细表》、《银行开户及存款余额明细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关帐目、会计凭证及其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管理机构,同时将会计信息数据库磁盘列入移交清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
  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郑州矿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下的固定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其固定资产一并移交。对于所有权不清的资产,要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权归属。
  4.接收工作组要按照资产移交清册逐项办理接收手续,对所有移交的会计资料要逐项核对,对帐帐、帐证、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调整后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工作组负责人、接收单位要在所移交的清册上签字、盖章。
  5.对于撤销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郑州矿区管理委员会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帐户余额转入资产移交工作组指定的帐户,向原开户银行交回空白凭证,注销原银行帐户,资产移交清册中应附银行帐户注销证明。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6.对于资产状况不清、帐目混乱、单位及项目贷款无法落实还款责任且对审计决定和建议不能按期整改的管理机构,接收工作组要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决定资产移交方案。
  7.原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对原管理机构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人员接收实施方案
  (一)人员编制
  按郑编[2002]59号文件规定,巩义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中牟县和上街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名称定为“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属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各管理部事业编制3名。
  (二)接收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群众威信高,热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身体健康;
  3.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3年以上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4.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截止2002年7月30日,军转干部除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岁;
  5.具有会计工作岗位从业资格证书或具备初级以上(含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
  6.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经市接收工作组全面考察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1.曾被判刑、劳动教养的,或因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违纪犯法正在立案审查或正在处理的;
  4.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工作步骤
  1.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郑州矿区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参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接收条件,做好人员竞争上岗和考评的组织工作,妥善做好未留用人员的安置工作。
  2.市接收工作组对各县(市)、上街区拟接收人员采取逐个接收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3.市接收工作组办理接收人员人事手续,确定管理部临时负责人,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4.各县(市)、上街区移交接收工作完成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全面考察,聘用管理部主任,办理有关人事任免手续。
  (五)时间及要求
  1.各县(市)、上街区拟接收人员名单及个人情况材料于9月15日前报市接收工作组;9月底前完成人员接收工作,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2.人员接收工作关系到职工个人利益的调整,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人员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3.各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按受群众监督,确保人员接收工作公开、公平进行。
  4.对违犯规定,给人员接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理。
  5.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六十一 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要实行回避。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