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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科技开发,促进科技长入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科技兴农,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中国农业银行从1990年起,开办科技开发贷款。为了加强国家科委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合作,管好用好科技开发贷款,不断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科委根据国家金融方针和信贷政策,对科技开发贷款特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的方针、原则
办理科技开发贷款,要重视发挥科学技术开发对生产、消费、建设的先导作用,发挥金融参与经济与科技结合的纽带作用,以支持高新技术、高新性能和高质量的产品项目,带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贷款结构的优化。
发放科技开发贷款,要坚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有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原则。
二、贷款范围
科技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必须是在实施“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科研事业费改革”等项目过程中,用于从实验室样机(样品、样件)到中间试验和商品化试生产阶段中有新技术含量的的科技生产项目。
农业银行从1985年起安排用乡镇企业贷款、农业贷款发放的“星火计划”等科技性质的贷款,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三、贷款对象
凡是承担科技中间试验和试生产阶段任务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农业、工业、商业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和科研事业单位,重点是加工行业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向农业银行申请科技开发贷款。
四、贷款条件
使用科技开发贷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二)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持有上级科委的科技开发项目承担许可证明文件。
(三)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四)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动力、主要设备、“三废”治理等;
(五)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贷款的抵押财产或经济担保;
(六)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开户银行信贷监督,并能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资料。
五、贷款用途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科技开发、中间试验和试生产阶段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购买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支出和修理生产设备、安装等费用。
六、贷款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
(一)科技开发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置设备、软件、样机、仪表仪器、检测手段、生产设备(含土建)、安装费用等,按固定资产贷款掌握发放;用于购置生产材料、辅助材料等,按流动资金贷款掌握发放。
(二)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某些高新技术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科技开发贷款,原则上实行抵押贷款方式或担保贷款方方。
(四)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单位偿还科技开发贷款的资金来源
(一)贷款项目投产和科技成果转让增加的利润;
(二)各项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科技开发基金;
(三)借款单位自主支配的其他资金;
(四)借款单位无力归还贷款时,依法折价变卖抵押物的所得收入和依法追究担保人连带责任的代偿资金;
(五)其他资金。
八、贷款项目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分国家级科技贷款项目和地方级科技贷款项目。两种贷款项目都要参照农银发(1989)3号《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
(二)国家级科技贷款项目,可由省及计划单列市级科委和农业银行推荐,由国家科委组织评审后,提出科技贷款建议项目计划再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家科委共同审定,授权地方科委组织实施。
(三)地方级科技贷款项目,由省及计划单列市级科委提出,并和农业银行分行共同审定,由地方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四)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每半年向项目审定单位做一次项目实施进度书面报告;项目完成后,要进行一次书面总结报告。实施报告和总结报告都要同时报送参与审定项目的农业银行和科委。
(五)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的开户银行,在项目完成后,要向审定项目的农业银行作一次项目贷款实施的书面总结报告。
九、贷款计划的编报、分配与下达
(一)当年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在上年11月底,由农业银行分行商当地科委编报,并列明其中国家级项目计划,上报农业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商定。
(二)国家级项目计划要附有经过省级农业银行和科委审查论证的科技开发项目推荐材料,由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家科委按项目审定。
(三)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包括国家级项目贷款计划,由农业银行与国家科委商定后,农业银行下达各分行组织实施,并抄送国家科委。
(四)国家级贷款项目计划,由农业银行总行有关部门和国家科委主管司作为建议项目联合下达。
(五)项目和贷款计划下达后,由各级农业银行负责组织发放、检查和收回。项目完成后,收回的贷款留在地方周转使用。
(六)上海、深圳分行的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并比照本规定办理。
十、办理借款的基本程序
(一)承担科技开发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凭上级科委开出的科技开发项目承担许可证明文件,直接向开户农业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项目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借款申请企业或单位的开户银行,对贷款项目要严格进行复审,重点是审查借款单位经营管理水平,有无承担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并作出贷款与否的书面审查意见,通知借款申请企业或单位。
(三)开户农业银行对国家级贷款项目进行复审后,认为不符合条件、不能实施的贷款项目,报告省级分行。省级分行会同科委在该项目贷款计划内另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替代贷款项目,组织实施。
(四)借款企业或单位,凭农业银行审定贷款的文件,与开户农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项目开发进度所需用款,逐笔办理借款手续。
十一、贷款的会计科目及归属
为了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从1990年8月1日起,农业银行增设“科技开发贷款”会计科目,统一核算属于科技开发的各种贷款。该科目代号为“618”,归属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八类(其他业务类),归属于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五大类“0570其他贷款”科目内。
十二、加强农业银行和科委的合作
各级科委和农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国家科委确定条件财务司,农业银行总行确定工业信贷部,代表双方具体负责有关科技开发贷款工作的联络。各级科委要及时向同级农业银行提供本地科技开发规划、信息等有关资料,监督借款企业或单位用好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各级农业银行要主动向当地科委介绍信贷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会同科委检查总结推广科技开发贷款管理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