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教外司际[1990]495号
鉴于各院校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人数日益增多,有些学校仅提前一个月,甚至半个月申报国际会议。尽管批文已下,但由于时间过紧,一些教师来不及办理护照、签证而未能成行。这样既影响了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又影响了学术交流。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派学者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应在行前两个月将申请报告送达我司。
二、赴未建交国家或地区出席国际会议者,我委需商外交部同意并请示国务院,故要求申请报告全部一式三份,在行前三个月送达我司。
三、会议前后需顺访其他国家者,应在行前三个月将申请报告送达我司。
四、会议前后因特殊需要顺访港澳地区者,因国家教委需商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同意并为其办理赴香港或澳门的签证,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应在行前三个月送达我司。
对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国际会议事,请各校主管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一九九0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