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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警察局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任字第09400971640号
 

第1条 本规程依花莲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花莲县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本县警卫实施事项,兼受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指挥、监督。

第3条 本局置局长,承县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员警;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设下列各课、室及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行政课:勤务规划、警力配备、警察服制、设备标准、妨害风化(俗)行为取缔及职务协助事项。

二、保安民防课:保安警备措施规划与督导、集会游行许可、灾害通报与秩序维护、义勇警察组训与运用、战时警察工作,协助军事动员、民防组训(防护)、民防团队督导及其它有关保安、民防事项。

三、训练课:警察教育训练进修、警察人员心理辅导、警察学术倡导事项及其它有关训练事项。

四、户口课:户口查察之规划推行、督导考核其它有关户口管理事项。

五、外事课:外侨管理及安全维护、涉外案件处理、警察纪录证明书核发及其它有关外事警察事项。

六、后勤课:财产管理、厅舍营缮、通讯、警察装备保养供应及其它有关后勤事项。

七、陆务课:大陆偷渡犯查缉处理、大陆及港澳地区人民来台逾期停留催离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动查处及综合两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务事项。

八、鉴识课:刑案现场勘察、采证、物证鉴验、证物处理管制、鉴识技术研究发展、教育训练及其它有关刑事鉴识事项。

九、秘书室:文稿缮核、资料汇编、事务管理、机要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研考、印信、出纳、法制及不属于其它课、室、中心事项。

十、督察室:勤务督导、考核、员警风纪维护、特种警卫及其它有关督察事项。

十一、保防室:保密防谍、安全维护、保防教育、社会治安调查、危害国家线索发掘与侦处及其它有关安全业务事项。

十二、信息室:警政信息系统规划与发展、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操作、管理与维护、信息教育训练与咨询服务及其它信息处理事项。

十三、公共关系室:为民服务、新闻联系、民意机关联络及其它公关业务事项。

十四、勤务指挥中心:警察勤务之指挥、调度管制、协调联系与最新治安状况之管制、一一○报案管理及其它有关勤务指挥事项。

本局课、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股办事。

本局鉴识课办理现场勘察人员兼受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之指挥监督。

第5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督察长、警务参、课长、主任、秘书、局员、股长、督察员、警务员、调查员、巡官、技士、技佐、警务佐、巡佐、警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6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及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及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得设下列各队及中心:

一、保安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分队长、警务佐、小队长、警员及书记。

二、刑事警察大队:置大队长、副大队长、队长、组长、警务员、分队长、侦查员、警务佐、小队长、侦查佐及书记,三、交通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警务员、技士、分队长、技佐、警务佐、小队长、警员及书记。

四、少年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警务员、侦查员、警务佐、小队长、侦查佐、警员及书记。

五、妇幼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长、警务员、侦查员、巡官、警务佐、小队长、侦查佐、警员及书记。

六、民防管制中心:置主任、警务员、技士、技佐及书记。

刑事警察大队设三队、二组办事;交通警察队设三组办事,并得于交通复杂之地区设交通警察分、小队兼受当地分局之指挥督导;少年警察队设二组办事;妇幼警察队设二组办事。

第9条 本局得视治安状况设分局,分局以下设分驻所及派出所,并得划分警察勤务区。

辖区人口在十万以上之分局设五组办事;辖区人口数未满十万之分局设四组办事;沿海之分局得增设一组办事;分局设勤务指挥中心、侦查队及警备队。

分局于划定之山地管制区得设检查所,执行检查及管制任务。

第10条 分局置分局长、副分局长、组长、主任、队长、副队长、警务员、巡官、警务佐、巡佐、警员及书记。

分驻所、派出所及检查所置所长、副所长、巡佐及警员。

分局副队长由警正警务员、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分驻所、派出所及检查所之所长由警正警务员、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长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员兼任。

第11条 本局对于分局、分驻所、派出所及检查所之设立及裁并,应经花莲县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层转警政署核准后,依规定程序办理。

第12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3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定,报本府核定;各分局、队及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该单位订定,报本局备查。

第14条 本规程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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