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2]1981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计委:
  你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昌州计价价[2002]8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已含新计价能(2002)1950号文中提价0.02元/千瓦时。

  二、附表中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2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昌吉州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五、昌吉州、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六、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附表: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销售电价表
  附表一:  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KVA/月)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所列价格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38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因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