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伊州计价能[2002]7号
伊宁市区各液化气销售公司(站、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63号“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精神,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商品。近几年来,因气源价格波动较大,给用户和经营单位都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为了稳定我州直液化气销售价格,结合气源价格的变动情况,现对伊宁市区内液化气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中准价格,上下浮动。中准价为每瓶(12.5公斤,下同)35元,上下浮动率为10%。中准价的定价水平按进气价每吨1800元测定,进气价每高于水平价100元时上浮率为2%,当进气价为2400元/吨时,上浮率为10%。下浮幅度与上浮率同值,当进气价为1200元/吨时,下浮率为10%,如遇进气价高于或低于上下限度时,重新确定中准价位。
二、为了方便用户,各液化气公司(站、点)配有送气员工,送气费为每瓶3元(不分楼层),用户自己从各液化气公司(站)购进气的不得加收送气费用。
三、液化气各经营单位要根据进气价变化及时公布浮动率。浮动率和中准价相加后,尾数角分按四舍五入计价。
四、液化气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能力,严禁无序竞争,相互排挤,各用气户可自行选择供气点,不得对用户实行强制性服务,对高价销售和低价倾销行为,我局将依据《价格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县计委(物价局)可参照制定本县液化气销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六、液化气销售价格每半年制定一次。
此次价格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