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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吉尔自治区伊州计委关于制定伊宁市区液化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吉尔自治区伊州计委
发布文号: 伊州计价能[2002]7号

伊宁市区各液化气销售公司(站、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63号“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精神,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商品。近几年来,因气源价格波动较大,给用户和经营单位都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为了稳定我州直液化气销售价格,结合气源价格的变动情况,现对伊宁市区内液化气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中准价格,上下浮动。中准价为每瓶(12.5公斤,下同)35元,上下浮动率为10%。中准价的定价水平按进气价每吨1800元测定,进气价每高于水平价100元时上浮率为2%,当进气价为2400元/吨时,上浮率为10%。下浮幅度与上浮率同值,当进气价为1200元/吨时,下浮率为10%,如遇进气价高于或低于上下限度时,重新确定中准价位。

  二、为了方便用户,各液化气公司(站、点)配有送气员工,送气费为每瓶3元(不分楼层),用户自己从各液化气公司(站)购进气的不得加收送气费用。

  三、液化气各经营单位要根据进气价变化及时公布浮动率。浮动率和中准价相加后,尾数角分按四舍五入计价。

  四、液化气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能力,严禁无序竞争,相互排挤,各用气户可自行选择供气点,不得对用户实行强制性服务,对高价销售和低价倾销行为,我局将依据《价格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县计委(物价局)可参照制定本县液化气销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六、液化气销售价格每半年制定一次。

     此次价格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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