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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征收液化气钢瓶检测费和减轻群众负担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1 生效日期: 2002-11-1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喀地价字[2002]162号

各县市物价局:
  针对液化气钢瓶检测问题,目前各县市液化气用户对钢瓶检测收费问题矛盾比较集中,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为此,我局于2002年10月至11月11日前后三次牵头组织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检验所)、财政局、国税局、喀什市物价局、建委、市区两个液化气经营企业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专门针对“降低广大群众液化气钢瓶检测及液化气价格负担问题”召开了座谈会。经我们全面调查及研究讨论、结合我区的实际,借鉴兄弟地、州钢瓶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在保证液化气钢瓶安全使用,切实减轻广大液化气用户负担,保证液化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经请示行署领导同意,现就征收液化气钢瓶检测收费和减轻群众负担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钢瓶检测收费标准仍按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以新价非字(1998)38号文件每瓶每次43元执行,规定液化气钢瓶每5年检测一次。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最新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居民液化气钢瓶自出厂之日起使用年限15年,在此期间钢瓶检测4次,其中前3次每4年检测一次,最后3年检测一次。

  二、液化气钢瓶检测费随液化气市场浮动销售价格固定含在液化气经营企业销售价格内。
  为维护液化气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不增加广大消费者负担的前提下,按照现行钢瓶检测收费标准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最新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经我们调查研究,征得地区质监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测算钢瓶用户在使用15年期间检测4次,承担检测费172元,按钢瓶用户每月消费1瓶液化气,决定各县市液化气经营企业在现行液化气最高限价和下浮销售价格内固定承担钢瓶检测费每瓶0.96元,决不允许增加消费者负担。
  各县市液化气经营企业按每销售1瓶液化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纳液化气钢瓶检测费0.96元结算,税金也由液化气经营企业承担。液化气经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经营亏损含在价内问题不再追究。

  四、在此规定出台前液化气钢瓶已检测过用户,第一个4年钢瓶检测期内免交钢瓶检测费,液化气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和下浮销售价格内应扣除液化气钢瓶检测费销售,具体操作由液化气(经营企业)公司负责监督实施,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五、各县市液化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59条规定,要尽快建立“钢瓶托管手续制度”。

  六、要求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液化气经营企业,在此文件下发之前征收、结算液化气钢瓶检测费情况,今年年底前报我局备案,同时将每年年底征收统计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七、各县市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强化价格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液化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紧密配合,做好液化气钢瓶检测与安全的必要性、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消费者安全用气的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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